notice medium 2010-02-26 03:32:14

Notice on Issuing the "Huizhou City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Record System"

【已失效】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 惠府办〔2010〕15号 huizhou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 formal system for recording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activities in Huizhou City, specifying procedures, requirements, and the format for creating and archiving inspection records.
Document Text 955 characters
惠府办〔2010〕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证章、标志。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核查有关材料、档案、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检查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八条 对被检查人进行监督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九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现场制作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 监督检查记录应对监督检查的简要过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等有文字叙述,必要时应附图、表、照片和录像。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着重记录与检查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记录应当全面、准确、客观。 第十一条 不同现场的监督检查应制作不同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有被检查人、执法人员和记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笔录应当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人。 第十四条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移送或者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Topics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government supervision legal compliance
Metadata
文号 惠府办〔2010〕15号
Publisher 市政府
Site huizhou
Date 2010-02-26 03:32:14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行政执法监督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