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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30 09:10:32
Notice on Forwarding the Opinions of the Municipal Audit Law Enforcement Joint Conference Office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Rectification of Problems Identified in Audits
转发市审计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This document forwards and requires implementation of opinions aimed at strengthening the rectification of problems found in government audits, emphasiz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long-term mechanisms, accountability systems, and inter-departmental co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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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审计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惠府办〔2008〕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市审计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市政府: 近年来,我市以审计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为龙头,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建设,形成了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政府主导、有关执法执纪部门齐抓共管、审计部门审计和整改“两手抓”、问题主体单位认真整改、审计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开的良好局面,有关做法得到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的高度肯定。据统计,2004年以来,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作用下,审计查出问题绝大部分得到了有效整改,已促进财政增收节支4.61亿元,已归还原渠道资金6176万元,作并账、调账等账务处理金额3.52亿元;所移交的9宗案件线索基本得到有效查处;促进建立健全旨在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规章制度或工作规范806项。通过抓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有效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我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虽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认识不到位。少数被审计单位的领导自觉遵守财经法纪意识不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重视不够,使得一些领域、部门和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屡审屡犯、屡禁不止。二是整改不彻底。少数被审计单位仍然存在避重就轻、敷衍了事等错误认识,个别审计事项整改不到位。三是整改机制不完善。特别是审计问责制还未建立等。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着力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多次强调的关于在抓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中加强问责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落实审计决定、意见建议的自觉性 发现问题、揭露问题、抓好整改,是审计工作不可缺少的三个步骤。审计最终是为了解决发现的问题,促进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当前,少数领域、部门和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屡审屡犯、屡禁不止,与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不力密切相关。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财经法纪意识,切实重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审计整改工作力度 (一)深化审计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我市2004年建立的由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参加的审计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是抓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成功创新,较好地整合了执法执纪部门的力量,形成了齐抓共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局面。今后,必须坚持并深化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互相协作,形成合力,认真跟踪落实联席会议的分工事项,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市审计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根据审计情况和各自职能,举一反三,注意从制度、机制上堵塞漏洞、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实行信息共享,以更好地突出审计监督重点。 (二)强化审计整改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担当起整改工作的领导责任。经有关部门督查后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建立审计问责制。 1.问责的对象。具有下文第3点所列问责主要情形的有关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 2.实施问责的主体。问责由市政府和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国有资产监管、财政、税务、规划建设、招投标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问责的主要情形。一是直接严重违法违纪,如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情节严重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国债资金或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民生资金、国债资金,情节严重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情节严重的。二是因决策不当、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三是工程管理严重违纪,如选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达到招投标规定条件而未进行招标的;违反规定严重超批准投资规模的;工程现场签证不实,涉及金额20万元以上的;工程竣工后不按规定进行结算,造成损失的。四是企业国有资产等管理混乱,如造成严重流失或存在严重流失隐患的;偷逃税的;违规对外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在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利益分配等方面严重侵害职工利益的。五是违反《会计法》等规定,擅自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重要会计资料和工程管理资料的。六是本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的。七是本单位违纪违法问题屡审屡犯,情节严重的。八是审计执法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必须问责的。 4.问责的提出及方式。市审计局在审计执法联席会议上通报审计查出问题后,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审计情况的性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出是否需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意见建议,并由市审计执法联席会议审定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问责方式主要有诫勉谈话(含集体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方式。 5.责任追究。实施问责后,有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应组织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作出是否对问责对象及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如何追究责任的决定。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结果利用。要把审计结果以及审计问责、责任追究等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及领导干部个人工作的内容之一。问责及责任追究结果应书面报告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办公室和市审计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制度。 1.市审计局每年应专题向市政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主要情况,并提出抓整改的初步意见建议。 2.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要求,以及审计执法联席会议的决定,制定并报送整改措施方案;在整改结束后,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审计决定落实或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计划等。整改措施方案、整改报告须报送市审计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审计局备案。 3.市审计局每年应向市政府综合报告全年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继续抓好整改的建议等。 4.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或审议意见,由审计执法联席会议研究审定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并由市审计局代表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坚持审计整改督查制度。审计执法联席会议分工落实的事项和重大审计事项,全部列入市政府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办、市监察局和审计局负责督促落实。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应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督查情况应向审计执法联席会议报告;重大事项督查情况还应向市政府报告。督查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市审计局应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台账,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进行检查;同时,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内部管理水平。 (六)实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公告制度。市审计局要在做好审计结果公告的基础上,全面公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或印发专门公告文本,采取“问题”与“整改”逐一对应的形式,公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主要情况。 (七)探索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新机制。要探索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视察,特约审计员监督审计整改情况等新形式,以进一步加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力度,促进有关部门、单位吸取教训,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从制度上预防违规问题的发生。 三、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原则,切实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要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突出审计重点,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和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民生问题及资金、专项资金及政府性基金安全性效益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作为监督重点,使审计监督经常化、制度化。正确处理好审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坚持把“审、帮、促”的指导思想贯彻到审计工作的全过程中,在监督中提供服务,在服务中严格监督,切实做到审计一项、规范一线、促进一片。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原则,一方面,加强审计法制建设,切实提高审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审计的能力和水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一方面,审计执法要注意灵活性和适应性,做到合理合法还合情。坚持文明审计,认真听取意见,以理服人。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认真落实审计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依法界定执法责任。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 本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市直各部门、单位,有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执行。 各县、区抓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市审计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Topics
audit oversight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financial management
Metadata
| 文号 | 惠府办〔2008〕56号 |
| Publisher | 市政府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08-06-30 09:10:32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审计整改 |
| CMS Category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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