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ion plan medium 2008-02-04 07:39:48

Notice on Forwarding the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f the Municipal Labor Security Bureau and Finance Bureau Regarding Resolving Issues Related to Retirees from Difficult Enterprises Participating in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 惠府办〔2008〕12号 huizhou
This document forwards and requires implementation of detailed opinions for enrolling retirees from financially distressed state-owned and collective enterprises into the city's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specifying funding responsibilities shared between provincial, municipal, and county governments and the medical insurance fund.
Document Text 2,207 characters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府办〔2008〕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解决关闭、破产、解散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以下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粤发〔2007〕14号和粤府办〔2007〕74号文精神,为妥善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切实维护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将未参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参保对象及参保方式 市、县(区)应于2008年2月底前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对不同时期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采取分类纳入的办法处理。 (一)2001年7月1日前,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2007年8月30日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政府资助,于2008年2月底前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2001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2007年8月30日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解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统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资助,帮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后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应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006〕26号)中关于“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会保险接续等不明确,职工安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的规定执行。 三、缴费办法及资金来源 对符合上述政府资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市2006年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2574元的标准,一次性计算10年,即每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为2574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原则上省财政承担25%;市属困难企业由市财政承担25%,惠城区、惠阳区和大亚湾开发区的困难企业由区财政承担25%,博罗县、惠东县和龙门县的困难企业分别由市财政承担10%、县财政承担15%;其余50%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其中省财政补助资金在市、县(区)补助资金安排到位后下拨。各级财政补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拨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计入统筹基金,统筹基金负责承担的部分不另行调帐。 四、待遇标准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和门诊特定病种的待遇及管理模式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领导,各司其职。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完成。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工作,确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在2008年2月底前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困难企业的确认,并于2008年2月20日前,向当地社保部门提供各个时期的困难企业名单;社保部门于2008年2月29日前,负责核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资料,确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请拨省、市、县(区)财政承担的困难企业人员医疗保险费。 (二)坚持原则,分类纳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一定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不同时期的退休人员的解决途径不同,各级要切实把握好时间区分,严格困难企业的界定,做到属于解决范围的退休人员一个不漏地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 (三)优先解决,落实资金。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制订企业破产改制方案时,要充分考虑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优先从企业剩余资产中一次性提取医疗保险费,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调查和及时反映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助政府落实各项政策,加强群众监督,切实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Topics
healthcare policy social security state-owned enterprises
Metadata
文号 惠府办〔2008〕12号
Publisher 市政府
Site huizhou
Date 2008-02-04 07:39:48
Category regulation
Policy Area 医疗保障
CMS Category 其他
References (10)
prov 粤发〔2007〕14号 formal
prov 粤府办〔2007〕74号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formal
prov 粤办发〔2006〕26号 formal
unkn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府办〔2008〕12号 formal
unkn 根据粤发〔2007〕14号 formal
unkn 和粤府办〔2007〕74号 formal
prov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named
prov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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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 named
unkn 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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