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ion plan medium 2007-03-07 15:51:13

Notice on Forwarding the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n Further Promoting Harmonious and Stable Labor Relations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 惠市委办发〔2007〕5号 huizhou
This document forwards and requires implementation of a municipal-level policy to promote stable labor relations through improved contract systems, collective bargaining, and multi-level coordination mechanisms.
Document Text 5,298 characters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市委办发〔2007〕5号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实施意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3月7日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006〕26号)精神,结合惠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重要意义。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当前,我市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但也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惠州具有重要意义。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与构建和谐惠州的要求,以规范劳动关系为基础,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以完善劳动法制体系为保障,健全以政府为主导、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和政府依法调整相结合的机制,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 3、目标任务。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均衡、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目标,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能力,完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健全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快捷、便利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积极化解劳动关系突出矛盾,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完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 4、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部门协作,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与职工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的计税工资人员基数真实性的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企业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列入企业税前扣除计税工资人员基数。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宏观监管,实施劳动用工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严肃查处非法雇用劳工的行为。 5、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密切配合,共同指导和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扩大集体协商覆盖面,完善集体协商办法,增强实效性,积极指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决定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推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加强对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规范集体合同的履行,解决集体合同争议。 三、建立健全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6、建立健全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把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作为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乡镇(街道)要明确机构承担劳动保障事务,明确职责,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加快推进由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等组成的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建设。根据需要,在村(社区)中建立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小组,承担协调劳动关系有关工作。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协调本企业的劳动关系。 7、实行劳动保障协理员制度。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可根据辖区内职工人数等实际情况,聘用劳动保障协理员,协助办理劳动就业、劳动关系协调等各项劳动保障事务,所需费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多渠道筹集解决。劳动保障协理员须具备必要的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对聘用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可享受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具体办法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的规定执行。 8、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巩固和完善市级政府、工会、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加快推动县(区)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2008年前县(区)一级全面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政府、工会、企业三方要加强沟通、协商与合作,不断扩大三方协商机制的社会基础,增强工会、企业代表的广泛性,积极创新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点,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9、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力度,提高职工入会率。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和行业工会组织,加强规范化建设。支持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形式,形成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调动职工积极性,推进职工队伍知识化进程,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的权利,促进企业和职工互利互赢。吸纳基层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加强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协调处理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广泛开展“职工有困难找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0、积极发挥企业代表组织的作用。加快建立健全市、县(区)和乡镇(街道)企业联合会,充分发挥企业联合会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各级企业联合会和工商联等要教育、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加强自律,依法保障职工权益,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深化职工职业技能开发,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积极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实现企业与职工互利共赢。 四、改革完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11、加强收入分配宏观管理。建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指导、监督和调控。不断健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强对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合理确定工资。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强化税收征管,加大审计力度,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收入分配监控,有效调节过高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进企业和职工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办法,建立正常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 12、严格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监督指导企业完善工资支付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重点加强对欠薪高发行业、企业的执法监管,预防和减少欠薪逃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严肃查处拖欠、克扣工资等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欠薪企业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及时处理欠薪案件。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有充分理由认为企业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3、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工资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因自身原因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的,在付清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前,不得参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投标。有关部门要依法暂停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五、做好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工作 14、妥善分流安置国有企业职工。加强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政策引导和财政扶持,规范职工安置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盘活国有存量资产,认真落实困难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制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和管理费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费用,可从改制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收益企业留成部分中支付。在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企业留成部分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管理的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筹解决。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整体改制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从国有资产收益企业留成部分中支付。国有资产收益企业留成部分不能解决职工安置费用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地方财政解决。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会保险接续等办法不明确,职工安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 15、努力解决困难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探索解决困难国有企业养老保险欠费问题新途径,按企业的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对破产国有企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对名存实亡且无资产或已长期停产的国有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地税等部门进行确认。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企业欠费部分由企业资产变现优先补缴;企业确无资产或资产变现不足清偿欠费的,由本级国有资产收益弥补;本级国有资产收益尚不足以弥补的,由本级财政解决。个人欠费部分由职工个人补缴。补缴金额到帐前按中断缴费处理,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未补足部分不再补缴。 六、建立健全劳资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 16、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工厂)活动。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培训制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岗位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和考核;新开设企业和劳动保障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接受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对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基本知识和维权知识为重点,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失业者的法制宣传。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有关社会组织、用人单位以及律师事务所广泛建立劳动保障普法基地或联系点,使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深入基层,形成学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17、提高劳动安全保障水平。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安全事故,努力维护职工的生产安全。 18、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以劳动保障年审为基础,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监控管理系统,实行按等级分类监管,提高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编制按照1:8000名劳动者配备,并提供工作所需设备。加大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力度,健全部门协同综合治理机制,形成行政、司法联动制裁严重欠薪逃匿行为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估体系,继续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增强企业守法自律意识。 19、畅通咨询信访渠道。进一步加强电话咨询服务机构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劳动保障“12333”咨询服务系统和工会“12351”职工热线系统,充分发挥咨询举报热线的政策咨询、举报投诉、信息查询作用,引导职工通过热线电话表达诉求。拓宽信访渠道,建立健全领导接访、带案下访、包案处理制度,加大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力度。 20、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原则,实行时效从宽、预约开庭、费用减免、弱势救济等四项有利于劳动者的措施。加快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步伐。专职仲裁员与案件量的比例要达到1∶50以上,并按照专职仲裁员5∶2的比例配备书记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21、健全劳资纠纷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着力健全劳资纠纷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制订和完善本地区劳资纠纷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处置措施,规范处置程序,形成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确保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信访突出问题以及群体性事件多发的地区、行业和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实行动态监控,定期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七、加强对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领导 22、高度重视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领导,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建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细化工作目标。把劳动保障维稳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对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证。健全市级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和协调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Topics
labor relations employment policy social stability
Metadata
文号 惠市委办发〔2007〕5号
Publisher 市政府
Site huizhou
Date 2007-03-07 15:51:13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劳动关系
CMS Category 其他
References (8)
cent 国发〔2006〕5号 formal
prov 粤办发〔2006〕26号 formal
prov 粤府〔2006〕3号 formal
unkn 的通知惠市委办发〔2007〕5号 formal
cent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named
cent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有关科技培训和产业发展工作要求的通知
named
prov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named
unkn 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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