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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市政府 ACC. 1957957
惠府〔2007〕22号

Opinions on Implementing the Guangdong Province Measures for Mediation and Handling of Forest, Tree, and Forest Land Ownership Disputes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意见

Issuer
市政府
Date
2007-03-05 15:52:49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provides implementation guidance from the Huizhou municipal government on carrying out the provincial measures for mediating and resolving forest land ownership disputes, emphasizing publicity, leadership, and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s.
Full text · 原文 2,709 字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意见惠府〔2007〕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6年9月18日,省政府发布了《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我市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林业发展,经研究,现就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做好《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 各县(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调处山林权属争议的规定和处理程序,切实提高依法调处山林权属争议的水平。要采取广播、电视、编发信息、张贴标语、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向群众宣传讲解相关规定,教育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调处山林权属争议,不搞越级上访,避免发生械斗等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切实加强对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加强本辖区山林权属管理,把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作为维护林区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矛盾。一是各县(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林业、国土资源、民政、农业、水利、司法、公安、信访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调处林权争议工作。二是完善机构。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等地林地面积较大,林权争议案件较多,调处工作任务艰巨,应建立调处工作常设机构并落实人员编制;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要相应设立专门调处机构,由专人负责。截止2006年底仍有20宗以上林权争议案件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05〕91号)的要求,迅速成立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并落实办公场所和有关经费。所在地的林业站、司法所、信访办、综治办等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三是按《办法》第四条规定,将调处林权争议工作经费纳入各级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三、认真落实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干部负责制 当届政府任期内发生的林权争议,原则上当届政府任期内要处理完毕。为确保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落实,一是各县(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山林权属争议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本辖区内的林权争议进行排查,了解掌握林权争议的基本情况,并将跨行政区域、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影响林业开发、上级机关批示督办的争议案件列为重点案件,由专人负责跟踪督办,限期完成。二是山林权属争议较为突出的县(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实行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一人包一案责任制,列入工作实绩考评,与奖惩挂钩,把领导包案责任制落到实处。三是要制订调处工作目标,加快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工作步伐。各级政府要以实施《办法》为契机,结合实际,制订2007~2009年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目标和措施,力争到2009年基本解决我市山林权属争议的突出问题。四是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调处的办法,建立县(区)、镇(乡)、村(居)、组四级调处网络,依靠和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在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中的作用,依法依规做好辖区内的调处工作,力争做到个人之间的纠纷不出组,村民小组之间的纠纷不出村,行政村(居委会)之间的纠纷不出镇(乡)、办,镇(乡)、办之间的纠纷不出县(区)。 四、依法开展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在调处林权争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以及调处机构要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和《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提倡争议双方互谅互让,主动协商,妥善解决好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一)先易后难,先内后外,先急后缓。集中力量解决本辖区范围内较易解决或矛盾已经激化、急需马上调处的纠纷,再逐步解决调处难度大、跨区域、关系复杂的纠纷。各级调处机构要深入基层,充分调查研究,掌握好第一手材料。 (二)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双方协商化解争议。要深入山林权属争议发生地,做好争议双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广泛开展政策法规教育,引导他们克服本位主义、宗派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关系,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好争议,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协调各方利益,依法合情合理地裁决争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争议,调处机构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将争议的起因、历史和现状,争议地点、四至、面积等基本情况,附上相关图表并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请当地政府裁决。各级政府要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处理方法,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尽快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四)秉公执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当事人向裁决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应积极受理,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依法处理。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 (五)完善山林权属争议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各级调处机构要建立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受理登记和调解处理文书送达签收制度。当事人申请调解山林权属争议,要如实填写省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统一制订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对符合调处条件的山林权属争议,要及时予以受理调处;对不符合调处条件、不属于山林权属争议的,要及时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调解处理文书送达时要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 (六)严格管理和使用好调处林权争议工作中收取的工程费用。各级调处机构要按《办法》第31条规定,根据调处林权争议案件的需要,按宗收取当事人各方的测量、鉴定、制图、立界桩等工程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乱收费,切实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各县、区要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7年3月底前书面报送市林业局(联系电话:2881372)。惠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