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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1 15:32:05
Opinions on Implementing the Guangdong Provinc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
This document provides implementation guidance for a provincial regulation on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requiring local governments to strengthen leadership, conduct publicity and training, and focus on key tasks such as organization verification, asset clarification, and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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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 characters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惠府〔2007〕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制定和实施《规定》,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规定》的实施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理顺农村经济关系、稳定农村经济秩序、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广泛宣传,抓好培训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印发宣传资料、组织现场咨询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各级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深刻领会实施《规定》的重大意义,掌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规定》在我市顺利施行营造良好的氛围。要举办各层次的培训班,使各级干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以及参与这项工作的业务骨干,全面正确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掌握相关的农村政策,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打好基础。要向广大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突出重点,加强指导 (一)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核定工作。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定要遵循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以是否拥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产权为标准。要注意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明确资产的所有权,避免出现平调、合并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现象。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不应追求进度,要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各县、区可选择1—2个集体经济收入较高且群众基础较好的镇(办)作为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铺开。 (二)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核实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资产、负债,明晰产权归属,对坏账依法进行核销,确保证明书所填列的经济数据准确、真实。 (三)做好建章立制工作。章程的示范样本由各县、区自行拟定供集体经济组织参照。镇(办)有关部门要把好章程的审核关,做好备案工作。 (四)做好成员界定工作。要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出合理、可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文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成员界定工作。 (五)理顺集体资产财务登记和经济合同签订关系。对于过去由于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而把集体资产与财务收支记入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名下,或由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的,要逐步加以理顺。 (六)实行股份制改革。对于已经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的经联社、经济社,可利用这一有利时机进行股份制改革。 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贯彻落实好《规定》,牵涉到方方面面,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银信、民政、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做好协调与沟通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带头学习宣传好《规定》,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抓好培训,并做好证明书的颁发工作;质监部门要主动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码证申办、年审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力求减少有关收费;银信部门要争取简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信用社开户的手续和程序;民政部门要积极协助理顺好农村基层组织及其成员与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载体、经营管理主体及所有权人资格等;公安部门要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刻制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妥善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等问题;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继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税收优惠;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建设项目提供方便,对于确定为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在建项目,同意更名至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避免项目建成后出现新的产权关系混乱;财政部门要切实解决好贯彻落实《规定》所需的工作经费等。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Topics
rural development
economic policy
governance
Metadata
| 文号 | 惠府〔2007〕71号 |
| Publisher | 市政府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07-06-21 15:32:05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农村集体经济 |
| CMS Category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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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1)
| unkn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惠府〔2007〕71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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