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 2007-04-09 04:01:17

Huizhou Municipal Government Decree No. 38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Huizhou Municipal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市政府 惠府令第38号 huizhou
This decree promulgates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Huizhou Municipal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establishing procedures for the planning, approval, and oversight of fixed-asset investment projects funded by municipal and county/ district governments.
Document Text 7,106 characters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7年1月22日十届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市长:李汝求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县(区)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内、外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和国债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市、县(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并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严格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节约投资的原则;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六)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坚持在实践中不断优化管理办法,创新管理措施,提高管理质量与水平。 第五条 市、县(区)发改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市、县(区)财政、规划建设、交通、国土资源、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项目的计划管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视为已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 (一)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中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市、县(区)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非规划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七条 已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办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于每年11月底前向发改、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申请。 第八条 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对各部门申报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进行筛选,编制完成本级政府下一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当年内完工项目政府投资总额,续建项目政府投资总额,新开工项目政府投资总额,预备项目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政府投资额,建设周期,三年内的政府投资安排,本年止累计完成政府投资,年度建设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初步设计已获批准、总概算已经核定的项目,方可作为新开工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完工和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应当以发改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投资为依据。 第十二条 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增减新开工项目或调整项目年度投资额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发改、财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制订调整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发改部门在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应同时对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含概算)和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审批按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由发改部门负责,并出具项目批准文件和招投标核准意见;初步设计(含概算)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出具设计审查意见;项目预算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由财政部门负责,出具审核意见,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已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预备项目的项目,应设立相应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指定直属部门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代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实行建设听证制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申请并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方可进入项目建设前期工作阶段。 第二十条 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业主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项目建设资金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影响重大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提供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发改部门结合评估意见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总投资额不能超过立项的控制投资额。因项目功能需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额必须超过立项的控制投资额的,由发改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将有关申请报市、县(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方可按核准的招投标方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并开展项目建设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请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业主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概算报告; (四)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以及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从项目前期工作至决算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土地征收征用费用)及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备用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概算不能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 第二十六条 申请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二)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修正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三)项目施工图; (四)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意见,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以及根据项目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提供的林业、沿海岸线、海洋、航道、消防、防雷、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项目预算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业主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修正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四)经审查的施工图; (五)项目总概算批准文件和施工图预算。 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结算(决算)审核应当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材料。第四章 项目的建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十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市有关规定和发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并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未经施工图审查和预算审核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将工程项目进行肢解招标。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 禁止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在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公开、公平招投标。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外包业务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禁止将上述外包业务工程再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的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承包方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申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场施工,并按建设规范、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完善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因发生特殊情况并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现场签证。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价格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基础工程、地下人防工程等单项工程,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建设费用增加的,以及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设计或增加合同规定以外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均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并按以下程序确认或审批后方可实施。 (一)相应减少或不增加合同费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确认; (二)需增加合同费用但项目总投资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范围内的,由发改、财政部门确认; (三)需增加合同费用导致项目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但仍未超过立项投资控制额的,项目主管部门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 (四)需增加合同费用导致项目总投资超过立项投资控制额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委托市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对原批准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认,并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增加单项建设内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建设单位凭批准文件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合同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在年度计划投资额范围内的,直接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承包商拨付建设资金。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建设单位。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规定部门报送统计或财务资料和数据。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和总体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第四十二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确定,审核结果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应在收齐文件资料后6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审定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登记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指定的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及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对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不具备审批、审核、核准、审查或备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把关。 (一)发改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参照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稽察。 (二)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惠州市市属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惠州市重大工程项目全程跟踪审计操作办法》等规定实施审计或跟踪审计。 (三)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及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对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实行对重要项目派驻财务总监的制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参与单位的行为操守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发改部门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的投资效益。第五章 责任与奖惩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县(区)监察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真失实的,由咨询评估机构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市、县(区)监察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政府对严格执行本办法,按时按质按经批准的概算建成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按规定须报省级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电子政务等信息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涉及财政资金的专项改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过去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Topics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management fiscal policy
Metadata
文号 惠府令第38号
Publisher 市政府
Site huizhou
Date 2007-04-09 04:01:17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5)
prov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named
unkn 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named
unkn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named
unkn 惠州市市属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named
unkn 惠州市重大工程项目全程跟踪审计操作办法 named
Citation Network Full networ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