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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the Jiangm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Rehabilitation Assistance for Disabled Children in Jiangmen City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府办函〔2019〕190号 jiangmen
This document issues the city-level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providing rehabilitation assistance to disabled children aged 0-6, establishing subsidy standards and procedures to achieve full coverage of essential services.
Document Text 3,792 characters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9〕19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1日江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粤残联〔2018〕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0-6岁阶段是残疾儿童的最佳康复期,坚持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通过科学、及时、有效及个性化的抢救性康复服务,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康复救助对象 (一)本《方案》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江门市户籍0-6岁(截止当年度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7周岁),符合以下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医院)出具的诊断结果。 2.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不断完善非本市户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模式,在服务能力满足本市户籍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基础上,康复救助政策应覆盖到持有江门市居住证的0-6岁残疾儿童。 (三)7-17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按我市现行残疾人康复救助、精准康复服务相关政策执行。 四、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等。在《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救助标准基础上,依据我市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实际情况,确定我市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基本项目、内容和救助经费补贴最低标准(详见附件1),并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本级救助项目,提高救助标准。 (二)残疾儿童同一救助年度内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 (三)康复训练补助费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食宿及购买康复专业人员服务等。 五、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1.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康复机构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以下统称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非江门地区户籍的残疾儿童到江门地区接受康复训练的,须持有康复机构所在地居住证,向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必要时,由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 2.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江门市0-6岁残疾儿童康复资助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 1.县级残联组织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要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诉,收到申诉的残联组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对象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由县级残联组织和民政、扶贫、财政等部门共同核准后优先提供康复救助;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符合本办法康复救助对象条件要求、并按有关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的,可申请康复救助。 (三)救助。 1.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原则上应安排残疾儿童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于确实需要申请异地康复的,经拟接受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审核同意,可转介异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并由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为其办理转介手续。 2.定点康复机构须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提交残疾儿童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备案。 3.康复服务满1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终止其康复服务并及时报告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要及时做好救助对象调整及服务信息的对接工作。 4.每年9月底前,各市(区)残联应向江门市残联报送上学年度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和绩效报告等。 (四)结算。 1.符合本方案资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其个人负担的费用部分,由各市(区)残联依据本方案在核批的补贴额度内,与定点服务机构直接进行结算或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有效票据按标准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申请给予补助,具体结算方式和周期由各市(区)残联商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康复服务项目,应先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支付。 2.市本级残联所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服务费用,经市残联审核后送财政局审核拨付。 3.由省残联下达的省和国家免费任务指标康复项目,按省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市(区)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职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经费保障。 各市(区)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财政资金保障。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三)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工作机制。 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局要共同研究制订我市残疾儿童筛查工作机制,建立信息系统,统筹组织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残联共同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和发现工作,建立筛查档案和信息系统,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预防和减少残疾发生。 (四)加强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及管理。 1.各市(区)残联要提高对特殊儿童康复服务人才专业性、稳定性的认识,以久久为功的责任感贯穿特殊儿童康复始终,一方面要解决管理层观念上的问题,加强培训,提高认识;另一方面要积极培养和稳定人才,并争取编办、财政等部门的支持,从提升基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能力入手,设置和增加特殊儿童康复教育中心人员编制,加大经费投入,更好地吸引和留住特殊儿童康复教育人才。 2.设立市特殊儿童康复教育指导中心,组织特殊儿童康复教育专家组深入基层,指导检查儿童康复机构,特别是民办康复机构的业务开展。 3.建立定点康复机构信息披露机制,指导各市(区)残联定期对精准康复定点残疾儿童机构服务情况、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和通报,共同促进民办康复机构良性发展。 (五)加强康复服务人员培训。 1.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测评。 2.各市(区)政府要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培养体系,加强对康复专业人员的培养培训;各市(区)残联组织要会同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推进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建设,制定相关鼓励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各类康复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各类康复专业人才技术水平。 3.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加强在岗工作人员培训,保证各类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符合岗位资质要求;同时,创造条件每年度为每个专业人员提供至少一次培训机会,不断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康复救助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康复救助服务补助经费使用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附则 (一)各市(区)政府可参照本方案,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二)本方案由市残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如之前执行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江门市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 2.江门市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表
Topics
disability services child welfare healthcare subsidies
Metadata
文号 江府办函〔2019〕190号
Publisher 江门市人民政府
Site jiangmen
Date 2020-01-30 10:31:25
Category major_policy
Policy Area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CMS Category 其他文件
References (9)
cent 国发〔2018〕20号 formal
prov 粤府办〔2018〕4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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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9〕190号 formal
unkn 粤残联〔2018〕6号 formal
cent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 named
prov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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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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