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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8 07:16:29
Notice of the Hui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ral Doctor Team'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strengthening the rural doctor workforce in Huizhou, setting specific targets for standardized clinic construction, drug system implementation, and doctor qualifications by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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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3 characters
\r \r \r \r 惠府办〔2013〕71号\r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r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业经十一届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r \r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r 2013年11月7日 \r \r \r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r \r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2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2〕3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制定如下实施细则。\r 一、指导思想\r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理念,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合理待遇,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全市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r 二、工作目标\r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将村卫生站纳入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统一管理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保障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全市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具体目标:\r 2013年,全面完成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村卫生站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医保门诊统筹;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率100%;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比例超过70%;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基本覆盖。2015年,村卫生站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实施,合理用药率达100%;村卫生站基本建成基于健康档案的信息系统;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比例超过80%;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 三、工作任务\r (一)加强村卫生站建设,合理配置乡村医生。\r 1.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间村卫生站。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另设立村卫生站,相应职能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对服务人口较少、相距较近或现有卫生技术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村卫生站可以合并。村卫生站的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对于村人口超过2000人的村卫生站应适当增加用房面积。严格执行"诊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要求,对新建的村卫生站要增加"防保室(公共卫生室)和值班室",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应设立观察室。村卫生站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和内科,提供中医服务的应将中医科登记为诊疗科目。乡村医生经全科医生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可登记全科医疗科,其他诊疗科目原则上不得登记。(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r 2.加强村卫生站建设。村卫生站建设由各县(区)负责,要将村卫生站建设成为标准化村卫生站,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优质、价廉、及时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各乡镇(街道)、村应当履行对公共卫生的扶持职责和协助职能,无偿提供或新建村卫生站业务用房,每个行政村至少1间,由乡镇(街道)或村与各乡镇卫生院签订免费提供业务用房使用合同,确保村卫生站的稳定和发展。村卫生站建设所需资金除县级财政配套外,其余由所在乡镇、村委会自筹解决,基本设备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合理配备。市级财政已对困难村村卫生站建设一次性给予每间2万元的补助。加强村卫生站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站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管理范围,配备必要的信息设备,实施镇、村卫生机构宽带联网。根据村卫生站功能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卫生局)\r 3.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村卫生站人员配备执行《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6号)规定,服务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村卫生站,按1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服务人口在1500 ~3000人的村卫生站,按2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服务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卫生站,按3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每间村卫生站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妇幼医疗工作需要配备女性医务人员。(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r 4.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医保筹资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r (二)积极推进镇村一体化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r 1.统一行政管理。县级卫生部门要强化管理职责,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的职能分工,加强对村卫生站的规范化管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等文件的规定,统一规范当地村卫生站的名称、标识及宣传栏。由政府设置的村卫生站按照"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站"的方式进行命名,其他性质的村卫生站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行政村有多个卫生站的,可在村卫生站前增加自然村名。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设置的村卫生站识别名称中应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转变村卫生站管理体制,即村卫生站由乡镇卫生院举办,法定代表人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担任,村委会负责人不再担任村卫生站法定代表人,实行院办院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r 2.统一人员管理。实行执业准入制度,乡村医生执业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条件。新进入村卫生站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经个人申请、村委会推荐、群众评议、乡镇卫生院审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后,由乡镇卫生院聘任,并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建立乡村医生专业技术档案,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乡村医生的人事档案关系,可由本人委托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建立退出机制,原则上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退出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r 3.统一业务管理。建立健全村卫生站的门诊登记、处方书写、转诊记录、疫情登记报告、消毒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理、药品使用等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规范,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公共卫生服务有台账,由各县(区)统一规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要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包括中医药常用方法、技能和药物,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要着力做好公共卫生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健康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r 4.统一药械管理。加强村卫生站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建立规范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村卫生站必须全面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备,严禁村卫生站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站用药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指导乡村医生认真执行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村卫生站所配备和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医疗服务价格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执行。村卫生站应做到明码标价,公开医疗服务、药品的收费项目和价格,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卫生局)\r 5.统一财务管理。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和监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对村卫生站建立独立的财务科目,做到一个村卫生站一个科目结算。村卫生站的业务收支、社会保障和资产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所有支出采用报账制,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r 6.统一考核管理。对村卫生站工作开展情况实行考核制度,由日常考核、注册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三部分组成。日常考核由乡镇卫生院不定期进行;注册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与是否继续执业挂钩;年度绩效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并对乡村医生的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民主评议,年度考核情况要在村民中公示,考核结果要与财政补助、绩效工资总额分配挂钩,作为机构负责人奖惩重要依据,年度绩效考核要求具体执行我市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2011〕124号)精神制定的《惠州市村卫生站绩效考核评价指标(2011年版)》。考核管理要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使用医疗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医保结报系统等软件,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站医疗服务、基本药物使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保方面的信息化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 (三)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合理补偿机制。\r 1.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村卫生站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作为乡镇卫生院的延伸服务点,执行医保门诊统筹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医保对村卫生站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同时要加强监管,加大对虚开单据和骗取、套取城乡居民医保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 2.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多渠道予以补偿。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职责、服务能力和服务人口,明确乡村医生需完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数量,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目录的通知》(粤卫〔2011〕124号),对村卫生站承担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进行成本核算,确定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分配的比重和金额。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数量和质量等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村卫生站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质量和职责分配权重,在政府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的40%以内,经绩效考核后,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村卫生站实际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确定补助资金。对乡村医生的补助资金采取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办法及时拨付,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提供服务。有多个村卫生站的由一个或两个村卫生站提供服务,对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合理确定。\r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医保基金进行支付。我市一般诊疗费标准定为5元\/人次,纳入医保基金支付。\r 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给予定额补助。除省财政对行政村卫生站的补助外,市财政对中专、大专和本科毕业的乡村医生每月分别补助100元、200元和300元,到困难村村卫生站工作的每月再补助200元;各县(区)按每个行政村卫生站配备1~3名聘用人员指标拨付人员经费,以不低于当地乡镇卫生院平均水平给予相应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物价局、卫生局)\r 3. 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部门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在合同期内参照《社会保险法》,随所在乡镇卫生院参加社会保险。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由乡镇卫生院按返聘人员的标准,由当地政府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政策由各县(区)制定。从2013年1月起,对已离岗的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解决,具体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的《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卫〔2012〕166号)解决他们养老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r (四)健全培养培训制度,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r 1.开展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统一制定乡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强化乡村医生"三基"训练。采取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或镇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采用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在岗培训,解决工学矛盾。乡镇卫生院要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年度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业务指导,切实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技术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r 2.开展乡村医生定向培养。从2014年起,我市将采取"定点招生、定向培养、协议就业"方式,根据需要每年招收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考生由惠州市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进行乡村医生定向培养,专业为农村医学,中专学历,学制三年。入学前须与就业所在县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毕业且获得全日制中等医学教育学历后,由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含妇幼保健机构、疾控机构)免费培训,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期限最长2年。待取得执业资格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乡镇卫生院统一聘用、统一管理,到所在村卫生站工作,承担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享受乡村医生待遇。\r 经定点学校正式录取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的学生,可享受定点学校在校学生同等的奖助贷学金政策。学生毕业后按照定向就业协议书规定到村卫生站工作的,将退还在校期间学费、书杂费和住宿费,并给予基本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安排,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我市乡村医生定向培养具体方案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 3.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站。通过后备力量建设、吸引适宜人才到基层服务等多种方式提升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站工作。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我市将制定《惠州市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方案》,规范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乡村医生通过与农村居民自愿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相对固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健康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 4.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规范的学历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报名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对于现有乡村医生不足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招聘补充。招聘人员为医学院校毕业的临床、公卫等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优先聘用已经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对招聘的不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学专业大中专毕业生进行试用期培训,培训期间不享受政府对乡村医生相关补贴政策,由县(区)财政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培训期限最长2年,取得执业资格后予以聘用。要适应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和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建立镇卫生院编制总量管理、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r 四、保障措施\r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管理目标,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r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各项政策的落实,推进乡村医生队伍水平不断提高,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在本方案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r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保障政策、开展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以及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切实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r \r
Topics
rural healthcare
medical workforce
public health
Metadata
| 文号 | 惠府办〔2013〕71号 |
| Publisher | 市政府办公室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13-11-18 07:16:29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
| CMS Category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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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ification
References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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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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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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