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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2 10:02:25
Opinions on Improving Compulsory Education for Children of Migrant Workers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This document outlines measures to ensure equal access to compulsory education for children of migrant workers, requiring local governments and departments to implement the 'two main principles' (local government management and public schools as the main channel) and defining responsibilities across 12 functional depart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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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1 characters
惠府办〔2012〕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有效实施“双转移”战略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二、着力营造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贯彻好“两个为主”的原则。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贯彻国务院关于“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办学责任,保证随迁子女都能接受义务教育,并争取做到随迁子女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率达到50%以上(含政府向民办中小学购买的学位或政府补贴民办学校办学解决的学位)。 (二)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优质服务。 1.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协助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随迁子女在辖区内入学的实际需求情况,调整教育布局,充分挖掘公办中小学的办学潜力;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依法审批并规范办学管理,最大限度满足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有关学校的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 3.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在城市(乡镇)总体规划中预留足够的教育用地;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建设管理和移交工作;严格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4.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负责采集统计随迁子女相关信息数据,审核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市范围内的居住信息和积分情况; 5.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核查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就进城务工人员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加具意见,负责审核其提交的关于查环查孕等相关材料; 6.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审核进城务工人员户籍等有关材料; 7.编制部门负责审核教育部门提供的公办中小学接收随迁子女后的在校学生数,并根据当前和今后发展的需要,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员编制; 8.财政部门负责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读的公、民办学校,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备案相关材料,社会保险征缴部门负责审核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相关材料; 10.税务部门负责审核查验进城务工人员所提交的纳税相关材料; 11.卫生部门负责对学校的饮用水卫生及学生常见传染病防治等的监测监督与检查,并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查验工作; 12.物价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办和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的管理,及时查处违规乱收费行为。 三、统筹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 (一)科学规划设置公办学校。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特点和城镇化进程,对未来一段时期学龄人口分布,特别是随迁子女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进行科学预测,在城市(乡镇)总体规划中预留足够的教育用地,科学设置公办学校或调整公办学校布局,满足义务教育发展需求。公办学校班额较大、学位不足的城镇,要根据城乡规划要求,考虑常住人口密度、生源和公共交通等具体情况,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基础上,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进一步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合理新建扩建义务教育学校,为随迁子女就读提供足够的学位。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县城规划建设教育园区。学校布局调整中闲置的校舍,可通过置换、改造、新建等形式成立公办学校,逐步提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有效解决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问题。 (二)规范城镇住宅小区学校的建设和使用。各地新建或改造城镇住宅小区,要按照城市(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教育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将学校建设纳入小区规划,保障学校与小区同步建设。学校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整体移交给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办成公办学校。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基础教育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小区,以及新建住宅小区规模未达到配套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最低标准,或周边教育设施已能够满足就学需要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基建投资额向城乡规划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等支出。 (三)鼓励和扶持举办面向随迁子女招生的民办学校。各地要把民办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积极扶持民办学校发展。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用地用房、基建、贷款、用气、用水、用电、通信和环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县、区可探索“政府购买学位”、“政府补贴民办学校办学”等模式,对委托承担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民办学校,按一定标准购买学位或给予补助,并要求学校按相应标准减免学生学杂费。市、县(区)政府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民办学校提高办学水平。 四、完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配套政策 (一)进城务工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其随迁子女报读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免费入读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 1.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的; 2.达到市委、市政府《关于惠州市“优秀外来人员扎根工程”的实施意见(试行)》(惠市委发〔2008〕31号)规定的积分条件的; 3.在本市工作期间,在其工作专业领域内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可的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等专项奖励及有关荣誉称号的; 4.因其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惠州市人民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 (二)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拟申请转学的随迁子女,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根据各学校相关年级学位情况尽量统筹安排转入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 (三)公办学位不能完全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要的县、区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要求,实行随迁子女凭积分制入读公办学校(或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订。 (四)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需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达到上述四个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随迁子女的户口簿;随迁子女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流出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签发的合法生育证明;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转学证书;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随迁子女就读申请。 随迁子女入学办理办法参照常住户口子女入学办法,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五)对不符合入读公办学校条件的随迁子女,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安排在就近的民办学校就读。 (六)实行随迁子女就读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制度。对于公办学校接纳不下而就读民办学校的随迁子女,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实行财政补助制度,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五、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一)各县、区要把符合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随迁子女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根据免费义务教育学生人数等因素,拨付生均公用经费,同时按学校办学规模核定教职工编制,配置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发放教科书。 (二)对不符合免费入学条件入读公办学校的随迁子女,可按省、市的有关规定收取书杂费,但不得收取借读费。 (三)省财政根据中央对我省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奖励政策,结合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实际接收随迁子女人数和经济状况给予我市的财政奖励资金全部用于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六、进一步提升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推进“大学区名校托管模式”,鼓励采取合并、一校多区或集团办学等形式,促进城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范围,逐步满足随迁子女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二)依法审批以接收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完善民办学校管理机制,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完善民办学校与银行和教育行政部门三方资金监管合作机制,有效防止和化解民办学校办学风险。加大对民办学校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力度,指导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 (三)加强随迁子女登记工作,各县、区应该建立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和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信息发布平台,及时掌握随迁子女的数量、分布和流动趋势,定期发布区域内公办、民办学位信息,为随迁子女入学、转学和升学提供全方位服务。 (四)接收随迁子女入读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籍档案,确保其在学历认可、入队、入团、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及参与各类活动方面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关注随迁子女身心健康,帮助随迁子女尽快融入社会生活。要做好随迁子女“防流控辍”工作,建立和完善教师家访制度、学生辍学报告制度、防辍工作奖惩制度等“防流控辍”工作制度。 (五)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建立非营利性助学基金,扶助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主和市民与随迁子女结对子,开展“手拉手,一帮一”助学活动,政府将对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Topics
education policy
migrant workers
social welfare
Metadata
| 文号 | 惠府办〔2012〕49号 |
| Publisher | 市政府办公室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11-11-22 10:02:25 |
| Category | major_policy |
| Policy Area | 随迁子女教育 |
| CMS Category | 其他 |
| Key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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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8)
| cent 国发〔2006〕5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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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1〕45号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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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0〕32号
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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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委发〔2008〕31号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优秀外来人员扎根工程”的实施意见(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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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有关科技培训和产业发展工作要求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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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优秀外来人员扎根工程”的实施意见(试行)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优秀外来人员扎根工程”的实施意见(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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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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