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ion plan medium 2013-05-22 01:46:41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f Hui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Effectively Resolving Current Widespread and Tendency Problems in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Field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  惠府办〔2013〕32号 huizhou
This document provides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to address widespread problems in Huizhou'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ector, focusing on standardizing land acquisition, demolition management, and preventing corruption.
Document Text 7,369 characters
\r \r \r \r 惠府办〔2013〕32号\r \r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r 近年来,我市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一些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r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解决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r 一、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弄虚作假、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r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r (一)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年3月1日前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1年未调整的,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相当的区域,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严格执行《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67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补偿标准。(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r (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严格执行《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67号),制订出台《惠州市征地拆迁工作监督细则》,对征地拆迁的工作程序、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一要严格审核土地补偿支出。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2〕62号),坚决制止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虚增补偿费用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干部安全。二要严格征地补偿经费监管。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土地征收一律不得采取费用包干方式。征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等一律实行银行实名支付,确保征地补偿费足额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所有补偿项目必须保存详细的原始资料备份并尽量保留原始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三要严格控制工作经费。切实提高工作经费基层计提比例,确保工作经费向工作量大、工作难度较高的基层倾斜。制订严格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支出标准和审核程序,切实制止工作经费随意支取、侵吞、挥霍等现象。(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r (三)切实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严格履行公告、告知、论证和听取意见等程序,全面公布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和补偿结果等各环节信息。一要明确公示内容。除了公示拆迁范围、期限、安置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等常规性数据外,还要公示拆迁对象补偿具体明细表,负责测量、清点、确认、评估、兑付补偿款工作的具体操作人员等关键信息。二要严格公示标准。要严格对公示的格式、时限、范围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防止公示走过场。三要创新公示形式。除了传统的公示栏外,要充分借助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进行公示,探索建立征地拆迁网络公示平台,充分听取民众意见和投诉,及时收集和处理腐败苗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室)\r 二、严格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坚决治理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r 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等规定,切实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r (四)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等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管,把好审批关、监督关、验收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的,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不得为土地使用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证照或手续,不得对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的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备案。严禁以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形式代替规划审批,严禁以批复临时建筑的形式变相建设永久性建筑,严禁以审批工业项目、公益事业项目的名义变相建设商业用途项目。对乱审批、超权审批的,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城管执法局等)\r (五)严格规范容积率调整。今年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制订我市的实施意见,对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及管理措施作出更加科学、更加明确、更加严格的规定。国有土地出让后,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重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确需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一律实行"先批准,再实施"。凡在批准前已实施的,一律视为违法建设先依法处理。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的,规划部门应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计算收取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城管执法局等)\r (六)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意见》(粤发〔2012〕22号)要求,结合旧村庄改造,加强农村建设规划管理。严格执行《惠州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惠府〔2011〕122号),严格宅基地登记,简化宅基地审批手续,依法保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新批准宅基地严格遵守"一户一宅"原则和法定面积标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村民集中成片建房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有效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管局等)\r (七)严厉查处违法建设。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厉查处违法建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要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凡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文化、卫生、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发放许可证件,自来水、电力、燃气等经营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报装手续。依法追究违法建设行为人及监管部门责任,按规定该移交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的,一律移交,否则追究失职渎职责任。(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察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惠州供电局、水务投资集团、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等)\r 三、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坚决纠正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r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工程建设相关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坚决纠正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r (八)全面推行网上招标、网上采购。充分运用"制度﹢科技"手段,加快电子招投标制度建设。抓紧编制发布简明标准文件和其他合同类型施工招标文件,形成完整的施工招标标准文件体系,推进招标文件标准化和规范化。抓紧制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技术标准,今年上半年正式运行网上招标投标、网上政府采购等系统,并向各县、区推广电子招投标,提高招标效率,增强招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r (九)加强对非公开招标或采购方式的监管。制订《惠州市发改系统招投标核准指导意见》,明确核准招标的政策界限和有关程序,落实责任要求。对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核准,不得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规避招标或采购。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加强审核论证,防止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确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参照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30号)规定,一律实行审核前公示。强化核准后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和采购活动。凡未按规定开展招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一律不予拨付该项经费。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今年内制定《惠州市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建立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促进专家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r (十)加大工程信息公开力度。坚持招标信息公开,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进一步完善项目考核、合同履约等市场信用记录和通报制度,加大违法失信行为披露力度,选取一批典型案件进行公告。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r 四、强化工程日常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r 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市场监管,加大惩治力度,有效遏制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r (十一)全面推行外市建筑企业承接任务告知制度。外市建筑企业在惠州中标后,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应将中标情况,包括项目管理上岗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书面告知企业总部。如企业总部表示异议,先调查清楚后再签订合同,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严格依法查处。外市建筑业企业未经招投标程序承接项目的,在其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将项目的上岗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书面正式告知外市建筑业企业总部。同时,要求外市建筑业企业总部派人到惠检查工程时,提前告知我市建设相关主管部门,便于联合监管。(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公用事业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 (十二)加强工程建设日常审查检查。探索建立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现场动态跟踪检查,实时监控,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阳光安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接工程任务(包括参与工程投标)人员资格的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岗位证等关键要素。加强对分包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监理责任追究制,强化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监督职责,加强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监管。加快工程建设领域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登记、招标投标时进行限制,并对社会公布,形成企业诚信机制,鼓励诚信,惩戒失信。(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r (十三)培育和规范劳务分包市场。制订出台《关于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和培育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的指导意见》,积极培育劳务分包市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队伍结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工程劳务分包承发包和市场监管的具体办法,加强对劳务分包市场的管理,规范劳务分包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制订较为合理的劳务企业取费办法,研究解决现行定额人工费与市场价差距部分,定期发布劳务分包企业人工费指导价。规范劳务合同管理,用工单位必须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推行、使用劳务合同示范文本。加大检查力度,惩处违法违规劳务分包活动和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代建局等)\r (十四)加强对工程的资金管理。严格项目合同管理,规范价款结算。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机制。建筑企业的投标保证金,一律从基本账户支出。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查,工程款一律拨入中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严禁建设单位直接向个人拨付工程款。修订完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督促项目单位做到项目分账核算,资金专款专用,成本规范归集,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妥善处理项目结余资金。加大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依法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审计局)\r 五、强化中介机构监管,坚决解决中介不中、业务不精等问题\r 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中介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努力解决中介不中、业务不精、权力寻租等问题。\r (十五)推行公开公平选聘中介机构制度。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的各职能单位,必须运用公开、公平的选择机制,全面推广公开招标建库、电脑随机抽取的中介机构选聘模式。对入库的中介机构,采取有效的绩效评估办法,实行优胜劣汰机制。(责任单位: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r (十六)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日常管理制度。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出台《惠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的技术成果抽查制度、市场诚信评价和公示制度、资质资格动态管理制度、市场经营准入清出制度、技术文件责任追究制度等。对于行业监督管理职能在更高一级机关的,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归口的中介机构技术文件完善备案制度、检查制度、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局、审计局等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市监察局)\r (十七)严厉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服务跟踪制度、中介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行业督查员制度,提高违法违规的发现机率。各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要加强案件查处的协调配合,加强处罚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处罚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对其重点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处罚外,要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惩戒,依法限制市场准入,提高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违规成本,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局、审计局等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市监察局)\r 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势头\r 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突出重点领域,抓住关键环节,不断提高查办案件工作水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势头。\r (十八)加大问责力度。认真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党纪政纪处分相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管理活动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随意变通的,对因滥用职权、监管不力、敷衍塞责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市检察院、公安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审计局等)\r (十九)突出查办案件。围绕工程建设领域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出查办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出让、矿产开发,权钱交易、索贿受贿的职务犯罪案件;低价出让土地、违规征地拆迁、工程质量低劣、污染生态环境、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和程序盲目决策,不认真履行审批、监管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渎职犯罪案件以及腐败问题。(责任单位: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市检察院、公安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市审计局等)\r (二十)发挥综合效能。深入分析工程建设领域发案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完善工程建设制度体系、市场体系、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提高工程建设领域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市检察院、公安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审计局等)\r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协调,结合实际,抓好任务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于2013年5月上旬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行动计划和配套政策措施报市政府(市政府督查办和市监察局各1份)。同时,将本意见的阶段性落实情况,于今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送市监察局,由市监察局汇总后报告市政府。\r \r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r 2013年4月28日 \r \r
Topics
construction regulation land acquisition anti-corruption
Metadata
文号  惠府办〔2013〕32号
Publisher 市政府办公室
Site huizhou
Date 2013-05-22 01:46:41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工程建设领域治理
CMS Category 其他
Keywords
References (28)
cent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 formal
prov 粤发〔2012〕22号 formal
unkn 惠府办〔2013〕32号 formal
unkn 中纪办发〔2011〕8号 formal
unkn 惠府办〔2012〕62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formal
unkn 建规〔2009〕53号 formal
unkn 建规〔2012〕22号 formal
unkn 惠府〔2011〕122号
【已失效】印发《惠州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formal
unkn 财库〔2011〕130号 formal
prov 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意见 named
unkn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关于明确我市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工作主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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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named
unkn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named
unkn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 named
unkn 惠州市征地拆迁工作监督细则 named
unkn 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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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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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 named
unkn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named
unkn 惠州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
【已失效】印发《惠州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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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惠州市发改系统招投标核准指导意见 named
unkn 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 named
unkn 惠州市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named
unkn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named
unkn 关于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和培育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的指导意见 named
unkn 惠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named
unkn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named
unkn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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