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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veral Opinions on Accelera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ultural Industry in Our City

关于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 惠府〔2009〕165号 huizhou
This document outlines a comprehensive policy framework to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Huizhou's cultural industry, inclu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pecial development fund, specific tax incentives, and support for platform construction and enterprise transformation.
Document Text 5,429 characters
惠府〔2009〕1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驻惠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市委九届五次全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全面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大力发展我市文化产业,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文化产业发达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扶持方面 (一)设立“惠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从2010年起,一定3年,每年由市财政统筹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文化创新,支持具有示范性、导向性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建设,支持新闻服务业、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服务业、文化艺术服务业、网络文化服务业、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业等重点文化产业发展。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和社会捐赠,逐步建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机制。 (二)同级财政部门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三)鼓励文化产业自主创新形成的成果及时申请、注册相关权利。设立著作权登记机构,鼓励文化企业登记著作权,政府对属于本市文化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给予资助。 (四)按照市的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安排,加大对文化产业特别是文化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纳入市、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统筹安排。 (五)符合条件的生产型中小文化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可申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贷款贴息或补助。 二、税收优惠方面 (一)2013年12月31日前,我市符合财税〔2009〕34号文规定的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文化单位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优惠,具体优惠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 (二)我市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按照财税〔2009〕31号文的规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对惠州市广播电视台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09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4.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有关规定确定。 6.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7.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8.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规定执行。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四)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五)销售或者进口古旧图书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六)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展和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的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三、投资和融资方面 (一)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 (二)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造,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四)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依法获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经营资格,从事书刊、影视音像制品、艺术品、文艺演出等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内文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与国际知名文化公司开展合资合作。 (五)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从事下列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六)非公有资本可以参与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受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七)积极引进外资投资文化产业,对外资投资领域,按照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05〕19号)执行。 (八)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本市中小文化企业特别是中小文化创意企业、中小高新技术文化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鼓励和引导风险投资资金投入成长性好的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文化企业著作权的财产权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试点;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对符合信贷条件和从事重点发展文化产业的文化企业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能增加就业的文化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优先安排、重点支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 (九)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参与文化企业的改制。 (十一)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在规划区内选址建设的,政府在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十二)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四、工商管理和价格方面 (一)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实行“绿色通道”服务,申办企业提交文件齐备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二)放宽文化投资注册资本条件。凡是来我市投资创办生产性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分期注入,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亦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知识产权可占注册资本比例的70%。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成立集团公司。其中,在惠州市登记注册的集团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母子公司总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三)对在省、市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企业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我市企业不受资金限制,均可冠“惠州”字样。 (四)实行宣传与经营两分开的新闻单位,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主体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五)保护和推广我市文化产业知名商标,鼓励文化产业争创广东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六)有线电视收视费、装(移)机工料费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有线广电网络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除中小学教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外,文化企业可根据其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依法自主确定报刊、书籍、演出、音像制品及其他文化经营服务项目价格。 (七)出版、发行单位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账。 五、土地扶持方面 (一)依法简化文化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在法律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文化企业用地。对用于文化产业基地或项目建设的新增用地,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优先安排,涉及用地指标的可在各级开发区和招商引资切块指标中解决。 (二)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原国有建设用地改用于现代文化产业项目建设的,经原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属出让土地的可按市场评估价补交地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给原用地单位使用;属划拨土地的,可补办出让手续或重新核发划拨决定书后给原用地单位使用。 六、人才方面 (一)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文化企业联合建设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培养、培训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经营管理、营销经纪人才。 (二)对于文化企业聘用海内外高层次的管理人才、创意人才和营销经纪人才,可参照《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惠市委发〔2008〕45号)予以奖励。 (三)文化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 七、奖励方面 (一)制定文化产业发展的评价考核指标,将文化产业发展指标列入县区党政正职年度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县区党政正职予以奖励。 (二)设立市级文化产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对发展文化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鼓励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对被国家部委评定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本意见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其中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变动,从其规定。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最适用的政策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Topics
cultural industry economic development tax incentives
Metadata
文号 惠府〔2009〕165号
Publisher 市政府
Site huizhou
Date 2009-11-16 08:11:46
Category major_policy
Policy Area 文化产业发展
CMS Category 其他
Keywords
References (21)
cent 国办发〔2008〕114号 formal
unkn 财税〔2009〕31号 formal
unkn 财税〔2009〕34号 formal
unkn 我市符合财税〔2009〕34号 formal
unkn 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按照财税〔2009〕31号 formal
unkn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formal
unkn 国科发火〔2008〕362号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formal
unkn 财税〔2005〕2号 formal
unkn 财税〔2009〕9号 formal
unkn 文办发〔2005〕19号 formal
unkn 惠市委发〔2008〕45号 formal
c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named
cent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named
cent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named
cent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named
cent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named
unkn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 named
unkn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named
unkn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named
unkn 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named
unkn 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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