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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9 02:27:10
Notice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Huizhou Volunteer Fire Brigades
印发惠州市义务消防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an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establishing and organizing volunteer fire brigades across all government organs, social organizations, enterprises, and institutions in Huizhou City, specifying their structure, personnel requirements, and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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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5 characters
印发惠州市义务消防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7〕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驻惠有关单位: 《惠州市义务消防队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惠州市义务消防队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全市防御火灾和自防自救能力,切实做好义务消防队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01号)及《广东省消防工作“十一五”规划》(粤府办〔2006〕6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城市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战略任务,以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主线,以提高城市防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全面提升全市消防安全保障水平,夯实我市公共消防安全防御体系。 二、建队依据 义务消防队建设主要以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为依据。 三、建队对象 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建立义务消防队。 四、建队方式 以各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为个体组建。 五、建队体制 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的不脱产的消防队伍,由组建单位负责领导和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上级保卫部门、本地段消防中队或专职消防队的指导。队名统一为“××单位义务消防(大、支)队”。 六、人员配置 (一)义务消防队编队原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占本单位总人数的20%以上;其它单位占10%以上。做到单位有义务消防队,车间、班组有义务消防组,工作岗位有义务消防员。 (二)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员在150人以下的,成立义务消防队;队员人数在150至500人的,可以成立义务消防大队,下设若干个队;队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义务消防支队,下设若干个大队。 (三)义务消防队员应是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18至45岁的公民。义务消防队设队长、副队长若干人,并编成防火、宣传、灭火、疏散、破拆、警戒等分队或小组。 七、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义务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并积极协同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扑救其他火灾。 (二)义务消防队要协助本单位建立防火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努力控制火灾的发生。 (三)义务消防队要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知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在本单位改变生产储存物资性质、新设储存场地以及需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时,义务消防队应当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五)义务消防队的业务训练和执勤战备,应当执行公安部编印的《义务消防队员教材》。同时,也可参照执行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和《消防技能训练规则》。 (六)义务消防队应当加强灭火技术、战术训练,熟悉灭火工具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协助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制定本单位灭火作战方案,参加实地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七)义务消防队要建立训练执勤制度,每季度集中学习消防知识和训练消防技能不少于1天。在节假日期间,义务消防队要坚持昼夜轮流值班执勤,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八)义务消防队要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装备,实行专人管理,定期保养,随时保持完整好用。 (九)义务消防队发现本单位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物资。 八、队址选择 义务消防队队址应选定在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内或消防安全重点保卫区域内。 义务消防队备勤室宜位于建筑物的首层,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并能满足消防器材存放的需要。 九、经费保障 义务消防队的经费应根据义务消防队员数量和消防器材装备配备等情况确定,由本单位承担。义务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由本单位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一)消防经费由器材装备购置费、日常维修保养费及宣传培训费等组成。 (二)义务消防队备勤室配备标准。 1.单位平面图(标注公共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存放点的位置)。 2.义务消防队员架构图,附姓名与职务。 3.义务消防队备勤室应配备:固定电话机、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灯、照明电筒、消防栓扳手、安全头盔、灭火战斗服、腰带、安全钩、消防水鞋。 十、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组织发动阶段(2008年1月2日至1月13日):市、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层层部署,周密布置,精心组织实施。 (二)工作实施阶段(2008年1月14日至3月31日):市、县(区)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各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组建义务消防队的工作进行指导跟踪,认真检查建队体制、人员配置、义务消防队职责(包括各类建队制度、训练要求等)、队址选择、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切实帮助各单位解决实际困难。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4月1日至4月11日):由市、县(区)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所管辖的各单位组建义务消防队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十一、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全市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队是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工作内容,是消防工作落实到基层的具体做法,更是夯实我市“以现役消防队为主力,专职消防队为骨干,义务消防队为补充”的社会公共消防安全防御体系的重要保障,直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义务消防队组建工作的领导,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落实到位。 (二)专人负责,狠抓落实。各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要亲自负责,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着“灵活、实用、高效”的建队原则,合理制订义务消防队组建、拓展计划,严格按照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义务消防队组建标准,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资源优势,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深抓细,确保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义务消防队按时组建完成。 (三)加强指导,注重实效。在义务消防队组建过程中,市消防局要切实加强对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义务消防队组建工作的指导。义务消防队投入备勤使用后,地段内消防中队要切实承担本辖区内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义务消防队日常业务的指导工作,及时组织专门培训,使其能扑救初起火灾。要定期对义务消防队进行器材维护保养、业务轮训和理论知识学习,使义务消防队真正发挥基层自防自救的作用 市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将《惠州市义务消防队情况登记表》于2008年3月31日前上报市消防局防火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方案要求,督促、指导辖区内各单位义务消防队组建工作,并督促各单位上报《惠州市义务消防队情况登记表》。同时,各县、区应认真统计并填写《义务消防队建设汇总表》于2008年3月31日前上报市消防局防火处(联系电话:2287013,传真:2287004,联系人:邹晟红)。 附件:1.惠州市义务消防队情况登记表 2.义务消防队建设汇总表 附件1惠州市义务消防队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总人数 单位地址 是否为辖区 重点单位 生产性质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义务消防队(支队、大队)队长 联系电话 消防队组建情况对比表 原 有 现 有 队员人数 装备配备情况 (名称和数量) 已培训人数 资金投入(元) 备勤室(面积) 备 注 1.生产性质一栏除企业外,其它单位可不填。 2.本表一式三份,本单位存档一份,当地政府存档一份,上报市公安消防局存档一份。 填表人: 填报日期: 附件2义务消防队建设汇总表 单位(公章): 县(区)政府 辖区内单位总数 已建义务消防队单位总数 消防队组建情况对比表 原 有 现 有 义务消防队 队员总人数 装备配备情况 (名称、总数) 已培训人数 资金投入情况 (万元) 备 注 1.填报单位为各县、区政府(包括仲恺开发区、数码工业园区)。 2.本表一式两份,当地政府存档一份,上报市消防局存档一份。 填表人及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Topics
fire safety
civil defense
public safety
Metadata
| 文号 | 惠府办〔2007〕92号 |
| Publisher | 市政府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07-12-29 02:27:10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消防安全 |
| CMS Category | 其他 |
| Keywords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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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06〕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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