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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3 12:41:36
Notice on Issuing the Special Rectification Work Plan for Investigating and Banning Unlicensed and Unregistered Business Operations in Huizhou City
印发惠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a two-month special rectification work plan for 2007, targeting unlicensed and unregistered business operations across multiple high-risk sectors in Huizhou City, and establishes a long-term regulatory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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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5 characters
印发惠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7〕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惠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07〕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使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整治无证无照经营长效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整治工作新格局,使无证照经营现象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和解决;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公众聚集场所,集贸市场,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生产经营,餐饮业,食品生产经营等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容易引发群死群伤安全事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照经营较集中、整治难度较大的新兴工业区、农村边远地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遗留问题较多的“二合一”、“三合一”加工业、鞋厂、家庭作坊以及在出租屋、违章建筑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非法网吧和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等违法经营行为。 (四)卡拉OK歌舞厅、酒吧、桑拿按摩、沐足等娱乐服务性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砖厂、石场等非煤矿山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六)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七)未经许可审批,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方可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 (八)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的税收违法行为。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整治时间 2007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全市集中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以后,各职能部门按本方案精神,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转入日常管理。 四、职责分工 根据粤府办〔2007〕8号文精神,各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市公安局。 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市公安消防局。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市卫生局。 依法对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医疗或采供血活动的行为。 (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法对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市环境保护局。 依法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依法对经本部门许可从事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2.依法对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等需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3.负责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末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市国土资源局。 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市规划建设局。 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依法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市经济贸易局。 依法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煤炭经营、供电经营、盐业生产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市交通局。 依法对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国际海上运输、国际海上运输辅助业、外国国际船舶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汽车租赁、货运配载等须经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市农业局。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动物检疫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其他相关部门。 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管辖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惠府办〔2007〕29号文和本方案的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清理整治工作。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应及时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设在市工商局企业监管科,电话:2789833)。 (二)上述各职能部门应于2007年12月15前将本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报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Topics
business regulation
market supervision
public safety
Metadata
| 文号 | 惠府办〔2007〕74号 |
| Publisher | 市政府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07-10-23 12:41:36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市场监管 |
| CMS Category | 其他 |
| Keywords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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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7〕8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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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印发惠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7〕74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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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办〔2007〕29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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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根据粤府办〔2007〕8号 | formal |
| unkn 各部门要按照惠府办〔2007〕29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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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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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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