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medium 2007-03-13 14:50:22

Notice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the Proposal on Strengthening Urb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in Our City

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建议案办理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 惠府办〔2007〕13号 huizhou
This document issues a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a municipal proposal on urb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outlining specific tasks, responsibilities, and goals for various government departments.
Document Text 6,474 characters
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建议案办理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7〕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建议案的办理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关于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建议案的办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做好2006年9月27日惠州市政协九届十五次常委会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建议案》的办理工作,建设绿色生态惠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理方案。 一、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绿色生态惠州的意见》(惠市委发〔2005〕25号)精神,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及建设新村镇、新风貌、新生活的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城镇生态和生活环境,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城镇环境。 (二)工作目标。 各城镇在编制城镇环保规划或在城镇总体规划中应编写环境保护内容;加强城镇环境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城镇要设置专门的环保机构;加强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加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以及加强城镇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城镇积极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广东省生态示范村(社区、镇、街道、场、园)和惠州市生态示范村(镇、园)等。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市委组织部:负责加强和落实全市各城镇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和评议,强化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把落实环保责任作为考察干部的条件。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城镇环境保护和文明城镇的宣传。利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培训班等多种方式积极做好城镇环境保护和文明城镇的舆论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城镇环境保护工作动态、成效、典型和经验,营造良好的城镇环境保护建设氛围,鼓励有条件的城镇积极争创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广东省生态示范村(社区、镇、街道、场、园)、惠州市生态示范村(镇、园)等。 (三)市委农办:负责落实对全市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监察、协调和指导服务,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条件。 (四)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全市各有关单位编制城镇环境保护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计划,加大城镇环境保护建设资金的投入;同时每年按照规定做好财政预算,对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广东省生态示范村(社区、镇、街道、场、园)、惠州市生态示范村(镇、园)等称号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各城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加强对采石场和采矿场的审批监督管理和复绿工作。 (六)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制定的《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要求,指导或组织编制全市各城镇的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实现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加强城镇环境治理,使城镇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整洁,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协调各方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指导和规划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七)市发改局:负责将全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和帮助各城镇做好工程立项和资金预算工作,指导、协助各城镇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八)市安监局:负责加强各城镇的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以及加强各城镇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九)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各城镇的社会治安工作,保护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机动车尾气路检和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监管。 (十)市经贸局:负责加强各城镇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合理配置、利用资源,推进我市产业结构升级,做到增产不增污,促进城镇循环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清洁生产,引导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 (十一)市教育局:加强各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及城镇中小学环境知识教育,提高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十二)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和帮助各城镇做好城镇交通规划、道路硬底化建设和道路环境管理工作。 (十三)市林业局:负责编制全市各城镇的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加快各城镇的林业生态工程步伐,建立稳定有效的生态公益林体系;加强全市各城镇水源涵养林的建设;指导各城镇植树造林和绿化工作,为各城镇的道路绿化和山体复绿提供苗木;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各城镇植树造林和村镇绿化工作。 (十四)市水利局:负责加强各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及水功能区的划分和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和城镇溪沟污染治理;促进各城镇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快各城镇的改水工作,确保各城镇人民都能喝上卫生洁净的饮用水。 (十五)市环卫局:负责指导各城镇做好生活垃圾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提高生活垃圾清运率。 (十六)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加强各城镇排污管网的布设;加强河流截污和河涌整治等环境治理工作。 (十七)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各城镇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实施各城镇卫生规划和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加强各城镇的卫生防疫工作。 (十八)市爱卫办:指导各城镇做好卫生厕所改造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等工作。 (十九)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各城镇加快科学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进全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二十)市农业局:加强农业环保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负责指导全市各城镇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合理施用农药、化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农民做好农用薄膜回收、病虫害综合防治、旱涝防治、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人畜粪便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工作;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大力推广使用有机肥,鼓励农民使用清洁能源;加强畜禽养殖业管理,大力推广沼气池的建设和使用,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十一)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惠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加强海域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加强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工作。 (二十二)市人事局:负责督促城镇环保机构人员及工作责职的落实,健全基层环保机构。 (二十三)市环保局:负责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城镇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强城镇环境监督管理,使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防止工业污染纠纷和环境突发事故的发生;加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有条件的城镇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广东省生态示范村(社区、镇、街道、场、园)和惠州市生态示范村(镇、园)等。 (二十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的城镇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加强各城镇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规划,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各城镇的环保能力建设;加强各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各城镇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排污管网的布设;加强污染环境的治理;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帮助各城镇筹措资金,加大对各城镇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资金投入;组织有条件的城镇积极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广东省生态示范村(社区、镇、街道、场、园)、惠州市生态示范村(镇、园)等。 三、资金筹集和投入 开展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所需资金,采取政府奖励、镇村自筹和市场引资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为加快推动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市财政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创建活动专项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办法,对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生态示范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广东省生态示范村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惠州市生态示范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惠州市生态示范村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验收后核拨奖励资金。各县、区也应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支持生态示范村、镇建设。村、镇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 “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工作经费,统筹协调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各项例会、汇报和管理制度,定期对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市将把此项工作作为督办的一个重点,每年年底组织有关部门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各县、区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把检查结果列为单位年度考核和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加强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宣传教育工作。 开展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是改善我市城乡生态和生活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提高居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是加强城镇生态环境建设的群众基础。通过实施居民环境教育,尤其是加强对青少年的环境教育,建立环境教育基地和加强环境警示教育等途径,提高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居民的环境保护责任心,引导居民开展绿色消费。各地、各部门、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居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城镇环境保护建设工作中,营造良好的城镇环境保护和建设氛围。同时,要提高村镇两级基层干部的环保意识,使他们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不引进污染环境的项目。 (三)加快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步伐,科学指导环境保护建设工作。 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是一项跨行业、跨部门的系统工程。各乡镇特别是中心城镇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制定的《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要求和遵循“居民进区、工业进园”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全市各城镇的环境保护规划,实现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同时,规划不仅要考虑土地利用、交通道路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林业发展、绿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等各方面内容,更要体现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对经济较为发达、环境容量有限、位于东江干流和西枝江中下游沿岸的城镇以及淡水河流域各城镇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逐步淘汰资源消耗高、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进一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减污。对仍有一定环境容量、发展潜力较大的惠东县、龙门县各城镇,实行重点开发,加快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对位于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的各城镇实行限制开发,在保护东江饮用水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无污染、少污染的绿色产业,逐步恢复自然生态平衡。 (四)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把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逐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提高城镇建设投入,改善城镇生活环境。为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加快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每年由市财政按照规定给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广东省生态示范村(社区、镇、街道、场、园)、惠州市生态示范村(社区、镇、街道、场、园)称号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各县(区)、乡镇(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帮扶机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优惠,并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全市各城镇要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对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 按照《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要求,到2010年,环境保护投资要占GDP比重的3.5%。因此,各级政府应把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保证其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同时,拓宽融资渠道,采用BOT或TOT、贷款贴息、私人投资、以奖代补和申请专项资金等多种方式,加快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垃圾处理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五)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加强城镇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张德江书记对环保工作提出的“三句硬话”要求:新建项目,凡环保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上马;在建项目,凡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准投产;已建项目,凡经限期治理和改造仍不达标的,一律关闭。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监管、监测工作,防止企业偷排、漏排,加大对企业偷漏排的惩罚力度。同时,对位于我市饮用水源上游和东江流域的重点控制辖区内的城镇,实行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禁止电镀、造纸、漂染、化工、制革等水污染型建设项目的建设。 加强城镇的环保能力建设,提高环保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防止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突发事故的发生,确保环境安全。有条件的城镇特别是中心城镇要设立专职的环保机构,其它城镇要设立环保办,并配备2~3名专职环保人员,强化城镇的环境监管,把环保知识送到基层,把环境管理工作延伸到村头巷尾。同时,要配备必要办公设备、仪器和车辆等,满足环保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环境应急事件处理能力。 (六)加快科学技术创新,推进经济结构调整。 加快科学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淘汰工艺落后、能耗高、污染重、产出低的产业,大力发展无污染或污染轻的高科技产业,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城镇经济结构布局,从源头减轻环境的污染。同时,大力培育和扶持环保产业的发展,建立健全环保产业体系,促进我市的可持续发展。 (七)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加强污染治理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矿场、石场和海洋渔业等各种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监管,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古迹和饮用水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化资源配置,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加强对污染河流、河涌等的截污整治工作,加快对采石场和废弃矿山的复绿,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改善城镇的生态环境。同时,加快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绿色通道、水源涵养林、沿海防护林、村庄风景林等的建设,建立稳定有效的生态公益林体系,推进绿色生态惠州建设。 (八)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调整农业经济结构。 加强农业科学技术创新,发展生态农业,加快现代化农业建设,健全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植物病虫害防控体系;通过深化农村改革,发挥农业区位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大力调整农业经济结构;加大农业环保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强畜牧业的管理,加快推广立体养殖模式,大力推进沼气池的建设步伐。
Topic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urban planning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Metadata
文号 惠府办〔2007〕13号
Publisher 市政府
Site huizhou
Date 2007-03-13 14:50:22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CMS Category 其他
Keywords
References (9)
cent 国发〔2005〕39号 formal
unkn 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建议案办理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7〕13号 formal
unkn 惠市委发〔2005〕25号 formal
cent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意见
named
unkn 关于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建议案的办理方案 named
unkn 关于建设绿色生态惠州的意见 named
unkn 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named
unkn 惠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named
unkn 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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