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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市政府办公室 ACC. 1985778
惠府〔2012〕2号

Notice on Strictly Enforcing Fireworks Ban and Restriction Regulations to Promote a Civilized and Harmonious Festival Atmosphere (Abolished)

(已废止)关于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倡导文明和谐节日氛围的通告

Issuer
市政府办公室
Date
2012-02-01 07:01:50
Instrument
announcement
Cited by
0
This notice, issued by the Huizhou Municipal Government, reiterates and enforces existing bans and restrictions on the sale and setting off of fireworks within designated urban areas, aiming to reduce fire hazards, personal injuries, and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uring festivals. It specifies prohibited zones, penalties for violations, and encourages public reporting.
Full text · 原文 1,137 字
惠府〔2012〕2号 为充分体现全国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以守法依规的社会秩序营造平安和谐、绿色环保的节日氛围,最大限度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惠府〔2008〕13号)的规定,现就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倡导文明和谐节日氛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宣传教育,敦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守法经营、合法销售,教育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各项禁限放规定,真正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基层宣教职能作用,结合社区工作,引导辖区内居民购买合法烟花爆竹,并在指定地点安全燃放,劝阻和教育违规燃放行为,营造文明和谐、绿色环保的社区氛围,体现文明城市形象。 三、各级机关单位、院(校)、驻惠部队等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教育本单位的干部职工以身作则,教育和引导亲朋好友以环保、安全的方式欢度佳节,不参与烟花爆竹燃放行为,消除危险源,减少安全隐患。 四、以下城市中心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三环路以内(东:324国道与三环路路口交汇处,南:三环路与演达大道路口交汇处,西:惠州市第四中学,北:惠州大道与三环路路口交汇处)以及惠环办事处、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范围内。 五、对不听劝阻,违反禁限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相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九、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