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16-07-01 16:17:04

Notice of Jieya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Regulations on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anagement of Jieyang Chaoshan International Airport'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揭阳潮汕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揭府〔2016〕40号 jieyang
This document issues and requir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local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zone around Jieyang Chaoshan International Airport, defining restricted areas, prohibited activities, and departmental responsibilities.
Document Text 4,539 characters
揭府〔2016〕40号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揭阳潮汕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揭阳潮汕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五届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揭阳市揭阳潮汕国际机场 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揭阳潮汕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安全环境的保护工作,确保机场的飞行安全和正常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机场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三条 揭阳潮汕机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相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城乡规划、气象、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公安、体育、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揭阳潮汕机场公司依照本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发现妨碍机场安全环境的,应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四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等有关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是指以跑道两端向外各延伸15公里、以跑道中心线两侧向外各延伸6公里的区域。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以机场基准点(跑道中点)为圆心,半径 55 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不会对航空器的运行构成危害。 第五条 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应当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按照机场远期总体规划,编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并报市、区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区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需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必须报所在市、区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所在市、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揭阳潮汕机场公司的意见。 符合净空要求的项目由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出具审核意见。超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高度以及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以机场基准点(跑道中点)为圆心,半径 55 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拟建项目,由揭阳潮汕机场公司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审批。 第七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揭阳潮汕机场公司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九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鸽子等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小型飞行器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限制高度以及有民航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飞行障碍灯、标志。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的,管理人应当确保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不得影响飞行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时,其放飞路线不得穿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信鸽协会等组织需做好协会会员、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信鸽协会等组织需及时将有关比赛信息报告揭阳潮汕机场公司。 第十二条 信鸽协会等组织应配合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定期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会员和鸽棚进行清查,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信鸽的会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揭阳潮汕机场公司或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举报。信鸽协会等组织不得发展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会员。 第十三条 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应定期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进行核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设置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障碍物,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限期清除、处理。对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市、区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区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需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及空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台站(甚高频台、发报台)、导航台站(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台、测距台)、监视台站(雷达站、自动相关监视台)、气象台站(天气雷达、自动观测系统)。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必须报所在区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所在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揭阳潮汕机场公司或中国民用航空汕头空中交通管理站的意见。符合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由揭阳潮汕机场公司或中国民用航空汕头空中交通管理站出具审核意见,超出规范要求的,由揭阳潮汕机场公司或中国民用航空汕头空中交通管理站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审批。 第十八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及中国民用航空汕头空中交通管理站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二十一条 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及中国民用航空汕头空中交通管理站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受干扰区域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干扰排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制定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充分考虑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应将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产生影响的情况,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揭阳潮汕机场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对机场周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实施控制。在机场地区噪声影响区域内,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确需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民用航空器运行时对其产生的噪声影响。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会同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协调解决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引发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翻越和破坏机场围墙、围栏、围界、挡土墙等围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破坏机场及导航台站的输配电、给排水、供油、通讯、导航、监视、助航灯光等设施及配套线路,严禁擅自接引。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机场油库及周边150米区域内、航空加油站及周边150米区域内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及明火作业。油库外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国家铁路线、工业企业铁路线、道路与机场油库的安全距离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未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的,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由所在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在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6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8日止。揭阳市人民政府2011年7月19日公布的《揭阳市揭阳潮汕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同时废止。
Topics
aviation safe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urban planning
Metadata
文号 揭府〔2016〕40号
Publisher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jieyang
Date 2016-07-01 16:17:04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4)
unkn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named
unkn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named
unkn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named
unkn 揭阳市揭阳潮汕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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