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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n Issuing the 'Shanwei City Forest Fire Preven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关于印发《汕尾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2013〕1号 shanwei
This document formally issues and mandat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hanwei City Forest Fire Preven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which establishes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responsibilities, and operational rules for forest fir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within the city's jurisdiction.
Document Text 5,278 characters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局反映。 二O一三年一月六日 汕尾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以下简称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责任到位、因患设防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责任 第五条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监督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二)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加强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规划和建设,督促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八)开展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谁所有(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层层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重要责任人,森林经营单位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具体负责所划分责任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解决实际问题。发生森林火灾,责任区成员要及时到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第七条 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森林防火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一)县(市、区)防火办要配备若干专职干部,市、县国有林场要配备l-2名专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林业站负责,行使本级森林防火工作监督管理职能。各县(市、区)必须按要求把年富力强、德才兼备、身体健康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森林防火办公室工作;(二)森林防火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部署,制定森林防火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工作方案与措施;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决策,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各项工作; (三)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汇报制度。保障通信联络畅通,确保各种信息、指令及时准确传递。在重点森林防火期间,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并做好记录和上报。第八条 县(市、区)要建立森林防火工作联防制度,协调各方,共同做好护林防火工作。实行机关及干部包镇、村、山头地块的森林防火帮扶制度。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九条 要通过形式多样、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火意识。 (一)加大宣传标识布设密度。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做好现有防火宣传警示牌的更新、维护及固定宣传碑(牌)的修缮和增设工作,加大布设密度,宣传标识要做到外形统一美观,内容规范醒目。森林防火区内,各级公路沿线两旁每5公里至少设置1块,公路出入口、村道主要路口、自然村村口等至少设置1块。重点森林防火区、森林旅游景区、森林火灾多发区要设置大型永久性森林防火警示宣传牌(碑)。要突出抓好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和森林防火吉祥物“防火虎威威”的宣传,在林区重要路口和每个林场都要设有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和森林防火吉祥物的宣传标识;(二)各城乡、农村中小学校每学期都要开设1至2节森林防火教育课;(三)在元旦、春节、清明、国庆和中秋等重要节日期间,全市各级电视台(有线台)、报社和广播电台要免费播放、刊登森林防火的公益宣传广告、标语和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移动、电信、联通、气象、应急等有关单位要利用各自的信息平台,免费发送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短信。 第十条 各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1—2次森林防火业务技术培训,切实加强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员、管理人员以及扑救队员的培训与训练。 第四章 队伍装备 第十一条 进一步加强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应急扑火队伍相结合的扑火队伍体系建设。 (一)各县(市、区)都要健全训练有素、配备机械化扑火机具的专业森林消防(护林)大队。其中海丰县、陆丰市、陆河县、市城区要建立20—30人的森林消防(护林)大队。各专业森林消防(护林)大队要按《广东省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加强训练,不断提高战斗力,真正发挥扑火主力军的作用; (二)县级以上国有林场以及重点林区乡镇(街道)(林地面积在8万亩以上)要建立15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半专业森林消防(护林)中队,除了扑救本辖区内的森林火灾外,还要服从调度,支援扑救其他地方的森林火灾。半专业森林消防(护林)中队也要按照《广东省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加强训练,不断提高扑火技能技术水平; (三)非重点林区乡镇(街道)、重点林区村、厂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一支20人以上的义务扑火队,这些队伍可与当地武装部门建立的民兵应急分队结合起来,配备必要的扑火工具,经常对队员进行扑救森林火灾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护林)队和义务扑火队要做到组织领导、人员、机具、任务四落实,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服从调动,快速反应。当指挥部下达出动扑火的命令后,专业森林消防队要在15分钟内把队伍集合完毕,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要在30分钟内集合完毕,义务扑火队要在1个小时内集合完毕,赶赴火场扑火; (五)扑火队伍的交通运输工具、扑火机具和防护用具要经常检修保养,保持机具完好,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建立完善护林员队伍。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应当配备护林员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及市属国有林场,均须建立相应的护林组织。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林业用地面积大小,确定护林员配备名额:(一)不足5000亩的至少配备1名护林员;(二)5000亩至10000亩的至少配备2名护林员;(三)10000亩至15000亩的至少配备3名护林员;(四)15000亩至25000亩的至少配备4名护林员;(五)25000亩至35000亩的至少配备5名护林员;(六)35000亩以上的至少配备6名护林员;(七)市属国有林场每3000亩配备1名护林员。 第五章 野外火源管理第十四条 在重点森林防火期内,除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野外实施下列行为:(一)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二)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四)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防护林带内的农田、道路等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第十六条 在森林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要求。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的,其监护人应当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应当履行监督管理义务。第十八条 除修筑军事工程设施外,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需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第十九条 森林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森林防火义务:(一)明确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二)按照森林防火规划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三)组织进行森林防火检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扑救森林火灾;(四)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扑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五)对进入森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森林防火宣传。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建设森林火情观测瞭望台、森林防火隔离带、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和宣传牌、森林防火通道等森林防火公益设施。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工作需要,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责令责任人限期消除,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森林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森林防火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在限期内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第二十二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制定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执行。 第六章 火灾的扑救及灾后处置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第二十四条 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效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扑救森林火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中小学生、残疾人、孕妇、60周岁以上和18周岁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人员扑救森林火灾。第二十五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防火指挥部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灭火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确保执行公务的森林防火车辆优先通行,并可以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交通管制。森林火灾扑救完成后,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归还已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森林经营者或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六条 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县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按程序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第二十七条 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的起火时间、地点、原因和肇事者等进行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安排足够的留守人员彻底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验收合格,留守人员方可撤离现场。第二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受害森林面积和林木蓄积量、物资消耗、人员伤亡等情况进行调查、鉴定、统计和建档,并按程序如实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森林火灾信息应当经汕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方可对外公布。第三十一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七章 考核与表彰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每年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市属国有林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全年无森林火灾和考核成绩优秀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市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及其挂钩帮扶单位给予表彰。对综合考核成绩排在全市后三名的,对该单位及其挂钩帮扶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本地区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的,由县(市、区)政府对负有责任的乡镇(街道)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发生多宗一般森林火灾的,取消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当年各种评先、评优资格;本地区发生多宗一般森林火灾的,市政府对负有责任的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全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占有林地面积超过1‰的,取消该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各种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四条 凡因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致使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视情节追究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纪律责任。对森林火灾构成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一)对防火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或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未及时排除或整改,酿成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的;(二)未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或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组织扑救,贻误扑火时机,或指挥失误,酿成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的;(三)对发生森林火灾隐瞒不报、谎报或上报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 发生森林火灾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案件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需给予有关人员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律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森林火灾等级按《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相关解读
Topics
forest fire preven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ublic safety
Metadata
文号 汕府办〔2013〕1号
Publisher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shanwei
Date 2013-01-06 09:51:46
Category regulation
Policy Area 森林防火
CMS Category 其他文件
Keywords 森林防火
References (4)
cent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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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named
prov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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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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