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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ACC. 2129907

Notice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Review and Supervision of Medical Advertising Content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内容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Issuer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Date
2015-09-06 00:00:00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notice requires 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e newly revised Advertising Law in medical advertising, prohibiting the use of state organs or officials' images, endorsements, superlative claims, and disguised advertising in health or news programs, effective September 1, 2015.
Full text · 原文 720 字
粤卫办函〔2015〕44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委直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做好医疗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一)《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三十八条对医疗广告代言人做出规定,医疗广告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出现以代言人名义和形象对医疗服务予以推荐或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二)《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第十六条对医疗广告宣传功效方面做出规定,医疗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有医疗安全性、有效率等方面的内容。 (三)《广告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大众媒体不得以新闻报道、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四)《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地点做出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医疗广告活动,不得影响交通安全、损害市容市貌,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二、《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正式执行,对不符合新修订《广告法》规定的医疗广告内容,一律停止发布。 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贯彻《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广告法律法规的新规定,做好医疗广告监管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 createPageHTML(1, 0, "t20150924_62133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