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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hai City Urban Residential Area Motor Vehicle Parking Service Fee Management Measures (Repealed)

(已废止)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珠府〔2001〕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珠府〔2001〕8号 zhuhai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government-priced fee standards and management rules for motor vehicle parking services within enclosed residential communities in Zhuhai's urban area, including specific hourly and monthly rates for different vehicle types and parking facilities.
Document Text 1,775 characters
珠府〔200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具备停车场地、以住宅为主且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或居委会)为解决住宅小区内各类停车场地及道路的基本投资、日常维护、修缮和车辆管理等正常费用支出所收取的费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作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入。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 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市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办法及标准如下: 一、住宅小区收费分为计时制和包月制两种收费形式。计时制以小时为计费单位,包月制凭月卡按月计费。两种计费形式可由车主自愿选择。 二、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地下(室内)停车场 1、小型车辆(12座以下客车及2吨以下货车,下同):①计时制:每车每小时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1天内每车次最高收费不超过15元;②包月制:每车每月150-300元(具体收费标准以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为准,下同)。 2、中型车辆(13座至29座客车及2.1吨至4吨货车,下同):①计时制:每车每小时4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1天内每车次最高收费不超过20元;②包月制:每车每月170-350元。 3、大型车辆(30座以上客车及4.1吨以上货车,下同):①计时制:每车每小时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1天内每车次最高收费不超过25元;②包月制:每车每月200-370元。 (二)露天专用停车场 1、小型车辆:①计时制:每车每小时2元,1小时内不收费,1天内每车次最高收费不超过8元;②包月制:每车每月70元。 2、中型车辆:①计时制:每车每小时3元,1小时内不收费,1天内每车次最高收费不超过12元;②包月制:每车每月90元。 3、大型车辆:①计时制:每车每小时4元,1小时内不收费,1天内每车次最高收费不超过16元;②包月制:每车每月110元。 (三)零散性占地停车(包括居委会管辖的封闭式居住区) 1、小型车辆:①计时制:每车每小时1元,1小时内不收费,1天内每车次最高收费不超过4元;②包月制:每车每月50元。 2、中型车辆:①计时制:每车每小时2元,1小时内不收费,1天内每车次最高收费不超过8元;②包月制:每车每月60元。 3、大型车辆:①计时制:每车每小时3元,1小时内不收费,1天内每车次最高收费不超过12元;②包月制:每车每月80元。 4、摩托车:①临时停车一小时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每天每车次收费不超过1元;②包月制:每车每月20元。 第五条 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必须到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机动车停发服务收费标准,经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六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发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机动车停发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机动车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第八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物价的变动情况,制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车主与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之间发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纠纷,由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第十条 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由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市城区以外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Topics
parking fees residential management price regulation
Metadata
文号 珠府〔2001〕8号
Publish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zhuhai
Date 2020-03-26 09:49:22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停车收费管理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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