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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15:07:28
Notice of Zhu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Strengthening the Support and Protection of Children in Difficulties in Zhuhai City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18〕2号)
This document issues a municipal-level implementation plan to establish a classification-based support system for children in difficult circumstances, covering areas such as basic living needs, healthcare, and educ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higher-level national and provincial direc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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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6 characters
珠府〔2018〕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珠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6日 珠海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以问题为导向,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到2020年,全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保障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困境儿童监护制度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优化,安全更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2.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完善儿童权益保障政策法规,制定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落实各区政府作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心和服务主体,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和困境儿童服务工作做实做细。 3.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实施分类保障。加大关爱保护力度,为困境儿童提供更多的精神关爱,促使其身心健康成长。 4.坚持社会参与。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鼓励专业机构运用社会工作等专业理念和方法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二、保障范围 困境儿童是指18周岁以下儿童,由于儿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安全困境儿童和临时困境儿童五类。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认定为孤儿。打拐解救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可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二)自身困境儿童。是指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分为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三)家庭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以及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具体包括: 1.父母双方弃养(申请认定时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满1年及以上,下同)、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申请认定时父母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及以上,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3.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4.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等; 5.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儿童; 6.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儿童。 符合以上情形的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认定为家庭困境儿童。 (四)安全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五)临时困境儿童。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摸底排查。各区要对辖区内困境儿童进行全面排查。民政部门负责孤儿及贫困家庭儿童、流浪乞讨未成年儿童的排查工作;妇联负责因监护人家庭暴力和酗酒、吸毒等原因实际无人监护或者得不到适当监护儿童的排查工作;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负责因监护人违法犯罪被处罚、判刑等导致实际无人监护或者监护缺失儿童的排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失学、辍学儿童的排查工作;残联、卫计部门负责病残儿童的排查工作;团委负责在社区接受教育矫正未成年人的排查工作。排查数据由各区民政部门统一汇总,建档立册。 (二)建立信息共享。各区民政部门要依托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管理系统,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建立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档案,及时录入管理系统,并与教育、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联合,实现困境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共享。[责任单位:各区(功能区)] 四、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8周岁儿童,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的,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儿童和重度残疾儿童,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孤残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于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可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执行。加强政策衔接,按照不叠加、就高不就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原则,统筹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困境儿童所需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由各区财政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 (二)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孤儿的医疗救助按照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以学生和未成年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以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儿童等人员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同时逐步提高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支付比例。对于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下调补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有关规定将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于临时委托代养困境儿童医疗费用由发现地财政统筹安排解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残联) (三)全面加强教育保障。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对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贫困户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者幼教班(部),开展学前康复教育;支持取得卫生部门许可的民办医疗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区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落实和完善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建立针对残疾儿童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残联) (四)明确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弃婴弃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执行。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仍不悔改的,由公安机关将儿童护送至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按照珠海市民政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执行。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为未成年子女唯一监护人并是否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按照《关于做好特殊困境群体代养(安置)工作的意见》执行。对于打拐解救儿童由发现地公安机构按照所属辖区送至社会福利机构或救助保护机构接收安置,畅通收养渠道,建立健全收养家庭评估制度,支持和培育第三方评估机构,为符合条件、一年内寻亲无着的打拐解救儿童依法依规开展国内收养工作。对于依法收养的儿童,要进行跟踪评估,确保被收养儿童得到妥善安置、获得良好的抚养教育。(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加强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逐步提高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的康复救助补贴标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残疾儿童给予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将福利机构内儿童的非手术类救治和体检、康复治疗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资助范围;将社会散居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参照福利机构内儿童的救治政策和做法,实施医疗康复,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 (六)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协同配合开展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救助。公安机关发现流浪儿童,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儿童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强化属地责任,各区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暴力致残强迫乞讨和拐卖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儿童,要及时利用验血采集DNA等手段尽快查明真实身份并做好解救工作。对0-6周岁以下儿童,除发现地在斗门区的由斗门区社会福利中心安置外,其他区发现的统一由市社会福利中心接收安置;对7-18周岁以下儿童,按照发现地分别由市和斗门区救助管理站接收安置。要健全流浪儿童寻亲工作机制,帮助流浪儿童回归家庭,对经过2年仍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各区(功能区)] 五、建立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完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加快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区、镇(街道)和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区有关部门要与镇(街道)村(居)委会做好衔接,及时监测、发现、处理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要依托市或区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职责,指导村(居)委会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要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和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审核困境儿童及家庭有关救助政策的申请,协助做好申请批准和资金发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社区(村委)委员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等方式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并向镇(街道)报告情况。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同时,要积极协助民政、教育、公安、司法、人社、卫计等部门和妇联、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通过择优选拔大学生村官、志愿者,聘请专业社工人才等充实困境儿童保障队伍,协助开展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功能区)] (二)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共同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履行综合协调、指导督促职责,推动各部门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公安、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协商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妇联,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规建局、市卫计局) (三)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教育培训、维权等帮扶服务,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大力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城乡“五老”优势,组织“五老”义工队伍开展关爱困境儿童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关工委)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各区要将困境儿童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要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帮扶困境儿童工作中的作用,将困境儿童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加大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困境儿童服务的资助力度,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教育指导、需求评估、危机干预等专业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鼓励引导慈善力量开展针对困境儿童的慈善医疗救助项目,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责任单位:各区(功能区),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把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市级要在已建立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统一整合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研究解决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对各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指导和检查。各区也要建立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资金保障。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在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救助、教育就学、残疾儿童康复救治以及困境儿童在市区儿童福利中心、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监护或临时监护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提供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 (三)加强检查问责。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区要结合实际,在2018年3月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和本实施方案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Topics
social welfare
child protection
social services
Metadata
| 文号 | 珠府〔2018〕2号 |
| Publisher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zhuhai |
| Date | 2020-06-01 15:07:28 |
| Category | major_policy |
| Policy Area | 困境儿童保障 |
| CMS Category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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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7)
| cent 国发〔2016〕36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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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16〕1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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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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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弃婴弃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弃婴弃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珠府〔2004〕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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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named |
| unkn 关于做好特殊困境群体代养(安置)工作的意见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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