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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1 09:32:07
Notice of Yangjia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Village (Neighborhood) Collective Reserved Land in Yangjiang City'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村(居)集体留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municipal-level regul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reserved land allocated to village collectives after land expropriation, specifying the allocation ratio, compensation methods, and approval procedures.
Document Text
2,234 characters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村(居)集体留用地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六届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0日 阳江市村(居)集体留用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村(居)集体留用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村(居)集体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村(居)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村(居)集体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15%安排。 留用地的指标应包含40米以下(不含40米)道路面积, 40米以上(含40米)道路由政府负担。 第四条 留用地的选址应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具体负责征地的人民政府与被征地村(居)集体组织共同协商确定; (三)留用地原则应就近选址。具体由住建部门根据城乡规划需要或更利于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情况安排。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一)被征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留用地的; (三)因建设项目需要全部征收村(居)集体土地,无法在本集体土地内安排留用地的; (四)被征地村(居)集体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在与实施征地的当地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召开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应当经本村(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通过。 第六条 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居)集体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手续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 第七条 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留用地原则上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在城镇规划区内的留用地,经村(居)集体依法定程序申请,可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 各县(市、区)应当从年度用地指标中预留10~15%,作为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的指标。 留用地办理转为国有(集体)建设用地手续需缴交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地管理费、测绘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政府或征用土地单位负担。 留用地需作土地补偿和青苗、拆迁、附着物补偿的,由使用留用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担。 第八条 留用地选址经协商确定后,按如下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一)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向辖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安排留用地书面申请,具体组织征地工作的单位或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申请书加具具体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留用地选址点的测绘和出图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函告住建部门; (三)住建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函件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发出留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国土资源部门接到留用地选址许可后,需要报批的,应当组织材料报省审批;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发出留用地批准文件。 第九条 留用地应服从城乡规划建设要求。留用地基准容积率为2.0。超过2.0容积率建设的,应向住建部门申报,经批准后超过2.0部分按《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的标准的50%补交土地差价。 第十条 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集体名义进行登记。但2009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下发前已经批准的留用地,按当时政策已经分配到村民个人建住宅,无法整体利用的,可以以村民个人名义登记。 2009年6月19日以后批准的留用地,严禁分配到村民个人。 第十一条 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留用地使用权或出让、转让、出租、抵押集体留用地使用权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通过,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上述事项应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 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但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除外。 第十二条 留用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及申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相关收费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市区按照《关于阳江市区被征地农民集体留用地预留农民宅基地报建和办理房地产权证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阳府办复〔2009〕36号)办理。 村(居)集体或村民个人申请将留用地转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出让金按宗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20%计收。 所辖县(市、区)可以参照或制定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本市以前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Topics
land use
rural development
property rights
Metadata
| 文号 | 阳府〔2012〕115号 |
| Publisher | 阳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 Site | yangjiang |
| Date | 2012-12-11 09:32:07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集体留用地管理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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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7)
| prov 粤发〔2007〕14号 | formal |
| prov 粤府办〔2009〕41号 | formal |
| unkn 阳府办复〔2009〕36号 | formal |
| prov 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 named |
| prov 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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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
named |
| unkn 关于阳江市区被征地农民集体留用地预留农民宅基地报建和办理房地产权证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 named |
Referenced By (2)
| muni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村(居)集体留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 yangjiang |
| muni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村(居)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阳府〔2013〕109号) | yangji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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