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16-03-14 16:30:51

Notice of Yangjia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Yangjiang City Community Drug Rehabilitation Work Standards'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的通知【已失效】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府〔2016〕13号 yangjiang
This document issues and mandat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detailed operational standards for community-based drug rehabilitation and recovery programs in Yangjiang City, specifying institutional structures, staffing, funding, and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
Document Text 7,298 characters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业经市政府六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7日 阳江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及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文件精神,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以下简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根据国家禁毒办《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3〕5号)和《广东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暂行办法》(粤禁毒委〔2009〕1号),结合阳江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机构保障 (一)工作机构 各县(市、区)和镇(街道)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村(社区)成立戒毒康复工作小组。 (二)人员配备 1. 各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禁毒工作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卫生、民政、司法和人社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各级戒毒康复办公室配备1-3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2. 各镇(街道)按照辖区每30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配备1名禁毒社工。 3. 各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由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社区民警、禁毒社工、社区医务人员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家庭成员等组成。 (三)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要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职责分工 (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 各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同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指导下,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2. 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镇(街道)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1)落实办公场所和配备办公设施,制定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组织和指导村(社区)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村(社区)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进行检查考核,并接受上级的检查考核。 (2)建立健全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台账,对戒毒(康复)人员建档立卡。 (3)组织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戒毒康复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4)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公开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资料和戒毒康复工作情况。 (5)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就学、就业、就医等援助。 3. 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职责: (1)准确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具体情况,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 (2)协助有关部门,对无业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登记,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扶和社会救助,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处理家庭关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3)开展家访谈心活动,了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思想、生活、交友和行踪等情况。 (4)协助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尿检,做好记录,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康复治疗的信息。 (5)配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禁毒法制宣传教育。 (6)发展禁毒志愿者队伍,积极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加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并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7)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时,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进行书面告诫;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或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有复吸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8)对接受戒毒(康复)期满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经综合评估后,认为已经戒除毒瘾、康复的,应提出意见,由镇(街道)戒毒康复办存档,公安机关应当作出予以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 (二)公安机关 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定期检测和登记,依法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接受社区康复,对社区戒毒康复期满的人员应当作出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决定,并出具和送达《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管控衔接工作。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三)司法部门 负责做好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向社区戒毒康复的转介工作,加强对在所戒毒人员的宣传教育,为社区康复工作做好铺垫,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司法援助。 (四)卫生部门 组织社区医生参加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安排社区医生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协助相关部门建立档案卡和有关工作台账,对患病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治疗,对患有严重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的吸毒人员,及时报告上级卫生医疗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大力宣传、动员和组织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药物维持治疗,以及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戒毒治疗,并将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通报。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配合公安机关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尿检,鉴定其毒瘾脱瘾程度,开展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五)民政部门 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提供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组织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必要的劳动技能培训,积极推荐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将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畴。 (七)宣传、教育、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禁毒成员单位 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对象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组织禁毒志愿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行为矫治、关怀救助、教育挽救等工作。 三、适用对象和范围 (一)社区戒毒适用对象 1. 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收入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但由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2)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七十周岁以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2.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在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戒毒措施,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二)社区康复适用对象 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四、工作流程 (一)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对戒毒康复人员作出责令接受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决定的,应当制作《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详见附件)。 1. 社区戒毒 (1)对吸毒成瘾人员(包括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查获)拟予以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报请行政处罚的同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起始时间按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行政拘留的按执行结束之日)填写。 (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在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向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原决定机关自收到建议之日起7日内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并在吸毒人员出所时交其本人,起始时间按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填写,已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执行地点原则上为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镇(街道)。社区戒毒人员不愿回原籍,而愿意留在本市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的,应当允许。社区戒毒人员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接受社区戒毒的也应当允许。 2. 社区康复 对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执行场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出所前15日内提出社区康复意见,报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原决定机关可以作出社区康复的决定,在戒毒人员出所时将决定交其本人,起始时间按出所之日填写。 社区康复期限不超过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执行地点原则上为社区康复人员的户籍地镇(街道)。社区康复人员不愿回原籍,而愿意留在本市现居住地接受社区康复的,应当允许,社区康复人员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接受社区康复的也应当允许。 (二)文书送达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及时送达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本人及其家属,并在3日内通知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 (三)人员接收 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接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后,应当做好登记和建立档案卡,3个工作日内移交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接到公安机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后,15日内到执行地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应及时将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逾期未报到的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到后,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应当及时与其签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详见附件),明确工作措施,明确权利义务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所应承担的责任。 (四)工作措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要认真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通过检测、谈话、评估等方式进行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应当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职业指导、就学、就医、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服务等帮扶。 1. 生理脱毒。对毒瘾较深,虽经戒毒、康复仍无法戒除毒瘾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需要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由本人申请,经镇(街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向维持治疗机构申请参加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不需要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自行到各地戒毒医疗门诊进行治疗。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满后可以继续坚持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2. 尿样检测。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要按规定接受毒品尿样检测。对接受社区戒毒人员的定期检测三年内不得少于22次:第一年的至少每个月检测1次;第二年至少每2个月检测1次;第三年至少每季度检测1次。对接受社区康复人员的定期检测三年内不得少于12次:第一年至少每2个月检测1次;第二年至少每季度检测1次;第三年至少每半年检测1次。突击检测每年均不得少于3次。 3. 谈话(家访)。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至少每个月找社区戒毒人员谈话(家访)1次,并做好谈话(家访)记录存档;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至少每2个月找社区康复人员谈话(家访)1次,并做好谈话(家访)记录存档。 4. 情况报告。社区戒毒人员至少每个月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1次,工作小组做好情况记录存档;社区康复人员至少每2个月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康复情况1次,工作小组做好情况记录存档。 5. 小结评估。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每季度对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一次小结,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做好记录存档。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每半年对康复人员情况进行一次小结,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做好记录存档。 (五)请假外出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如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报告表》(详见附件),按时返回销假。 (六)地点变更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被责令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发生变动,需要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的,应当按照《戒毒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及时变更执行地,并做好管理移交和材料转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愿申请,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原执行地镇(街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应当与戒毒康复场所共同做好入所出所衔接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社区戒毒终止 社区戒毒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社区戒毒程序。 1. 拒不接受社区戒毒的。无正当理由逾期到镇(街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报到,拒不接受社区戒毒的,由执行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作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书面证明材料《关于暂停社区戒毒程序的说明》(详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向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告,一份存档备查,收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通知(复印件)后,终止本次社区戒毒程序。 2. 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作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关于暂停社区戒毒程序的说明》一式两份,一份向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告,一份存档备查,收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通知(复印件)后,终止本次社区戒毒程序。 (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禁毒部门)两次书面告诫(《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告诫书》,详见附件),拒不改正的; (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 (3)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 3. 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1)镇(街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的社区民警在日常检测中发现社区戒毒人员检测呈阳性的,应当立即作出在社区戒毒期间可能吸食、注射毒品的书面证明材料《关于暂停社区戒毒程序的说明》一式两份,一份向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告,一份存档备查,收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通知(复印件)后,终止本次社区戒毒程序。 (2)公安机关在日常办案中发现社区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镇(街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通知(复印件)后,终止本次社区戒毒程序。 4. 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镇(街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作出暂停社区戒毒的书面证明材料《关于暂停社区戒毒程序的说明》一式一份存档备查,释放后继续接受社区戒毒。镇(街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在接到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知(复印件)后,终止本次社区戒毒程序。 社区戒毒人员有上述第1、2、3项应当终止社区戒毒程序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提出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送达原镇(街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办公室存档备查(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除外)。 (八)期满解除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毒(康复)期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提出意见,由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存档,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开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详见附件),送达社区戒毒康复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执行地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存档备查。 社区戒毒康复期满解除,且未复吸满3年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五、台账要求 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起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档案。档案一般应集中存放在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指定一人具体负责管理。 档案应主要包括: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基本信息材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法律文书、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接收相关材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相关登记材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请假外出或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材料、社区戒毒暂停、终止证明材料等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有关、能反映社区戒毒康复对象情况的文字、影音资料。 社区戒毒康复期满解除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应将所有材料一并归档,装订成册,统一交由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保存。各类档案材料应当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材料齐全、管理规范。 公安机关、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实时更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 六、督导考核 各县(市、区)禁毒委员会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禁毒工作总体考核范围,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措施。市、县两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工作进度,研究解决问题,做好日常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对于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执行不严、吸毒问题严重的地区依法建议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测评指标体系,推动基层组织重视和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档案材料表式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16〕2号
Topics
drug rehabilitation public health social services
Metadata
文号 阳府〔2016〕13号
Publisher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yangjiang
Date 2016-03-14 16:30:51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禁毒戒毒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11)
cent 中发〔2014〕6号 formal
unkn 禁毒办通〔2013〕5号 formal
unkn 粤禁毒委〔2009〕1号 formal
unkn 阳府规〔2016〕2号 formal
cent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 named
prov 广东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暂行办法 named
unkn 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 named
unkn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 named
unkn 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 named
unkn 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 named
unkn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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