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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对《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意见的通知》(阳府〔2014〕25号)第三部分第一条中“新落户我市的相关金融机构自经营年度起政府以企业三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的内容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