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16-06-02 15:56:08

Notice of Yangjia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Supporting the Military and Giving Preferential Treatment to Families of Military Personnel in Yangjiang City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府〔2016〕22号 yangjiang
This document issues and requir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detailed local measures for supporting the military and providing preferential treatment to military families, outlining responsibilities for government bodies,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enterprises, and specifying concrete benefits such as free passage at toll stations and free/discounted access to public facilities for eligible military personnel.
Document Text 3,471 characters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六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0日 阳江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健全拥军优属工作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并作为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内容,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扎实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和全民国防教育规划,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报道,营造拥军优属的浓厚氛围。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部队在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方便条件,给予支持和配合。驻军部队在参加地方抢险救灾中的各种保障,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执行。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等各种形式的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驻军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或者毁坏军事设施。在建设开发或者施工过程中,涉及军事设施时,应当事前与驻军协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所、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修保护,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第九条 军队车辆过往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交通收费站,一律免费通行,在公共停车场停放,一律免费。第十条 车站、码头等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优抚对象和军队离休退休人员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有条件的应设立军人候车室。全市旅游景区(点)、公园、体育场馆(不含专场演唱会、专项表演)、文化宫、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军人免费或优惠标识,在正常开放时,现役军人(凭军官证、士兵证)、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抚对象(凭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证或市军休所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免票(费)或按优惠价进入。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家属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假,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并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探亲假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省、市的有关安置政策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复员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部队随军家属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以下简称军队需安置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并支持鼓励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自主择业、创业发展。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军队需安置人员,对拒绝接收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安置单位对接收安置的军队需安置人员,应在安排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留用军队需安置人员。对下岗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第十四条 军人子女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读小学的,在驻军驻地和转业安置地就近入学;入读初中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片入学;对需要跨学区入学的,教育行政部门酌情给予照顾解决。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五老”人员(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由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生活补助。第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抚恤补助经费、拥军慰问经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支出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补助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军人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特殊门诊待遇。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到地方公立医院就诊时,凭有效证件免收门诊挂号费,看病优先优惠。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优先优惠窗口,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公开优先优惠项目。由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支持驻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对阳江籍当年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受奖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和士官,由应征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基层单位组织人员慰问祝贺,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张挂“光荣军属”和“光荣之家”门牌。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走访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了解情况,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督促辖区镇、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业事业单位,不断完善拥军优属服务网络组织,制定拥军优属的具体制度、公约、办法,广泛开展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切实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拥军优属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当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凡发生重大军民纠纷,有关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及时协商,妥善处理。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第二十四条 对侵犯军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破坏军事设施、扰乱军营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及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对本办法进行修订或废止。原《阳江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阳府〔1999〕67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16〕16号
Topics
military affairs social welfare local governance
Metadata
文号 阳府〔2016〕22号
Publisher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yangjiang
Date 2016-06-02 15:56:08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拥军优属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5)
unkn 阳府〔1999〕67号 formal
unkn 阳府规〔2016〕16号 formal
prov 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 named
unkn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named
unkn 阳江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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