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17-11-03 10:23:07

Notice of Yangjia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Relaxing Registration Conditions for Business Entity Domicile (Business Premises) in Yangjiang City'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府〔2017〕75号 yangjiang
This document issues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to relax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 for business entity domiciles and premises in Yangjiang City, allowing residential properties to be used as business addresses and permitting 'one license, multiple addresses' and 'one address, multiple licenses'.
Document Text 2,577 characters
P.p0 {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10.5pt } SPAN.10 {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10pt } SPAN.15 {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10pt } P.p16 { TEXT-ALIGN: left; MARGIN-TOP: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ARGIN-BOTTOM: 0pt; FONT-SIZE: 9pt } P.p17 { 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150%; MARGIN-TOP: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ARGIN-BOTTOM: 8pt; FONT-SIZE: 10.5pt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5日 阳江市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释放住所资源,激发商事主体发展活力,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事主体。 第三条 商事主体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确定、公示商事主体的具体所在地址,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商事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商事主体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 商事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的场所,也可以是不同地点的场所。 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五条 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的,必须在取得相关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经营的,商事主体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应与相关许可证记载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第六条 允许商事主体将住宅在不改变房屋性质的情况下,作为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商事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和影响其他业主、市民正常生活环境、公共管理秩序等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允许商事主体“一照多址”,即商事主体可以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增设不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以县、区辖区为限),并办理登记手续;涉及前置审批的,如许可证件上记载了经营场所,可以参照执行。 增设经营场所与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不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以县、区辖区为限)的,商事主体应当办理分公司(分支机构)或者新的企业。 第八条 允许商事主体“一址多照”,即可以同一地址作为多个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九条 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的软件开发、文化创意、贸易设计等企业,可以使用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商务秘书企业(商务秘书企业是指为入驻的小微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可从事本县、区辖区内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被托管的商事主体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时应加注商务秘书企业的信息。 第十条 商事主体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规定相应提交下列使用证明材料,即可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涉及住改商的,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 涉及“一照多址”的,按上述要求提交新增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 涉及商务秘书企业托管的,提交商务秘书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托管协议书。 第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职能依法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登记机关应将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商事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依法作出列入企业异常名录等决定。 第十二条 住所(经营场所)的用途及使用功能应符合关于建筑安全、规划许可等法律法规规定。 对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国土、城市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法处理。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用途。擅自改变的,由城市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商事主体在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产生油烟、噪声或振动等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品收购生产经营等涉及许可审批事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条件等情况依法监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17〕16号
Topics
business registration commercial reform entrepreneurship
Metadata
文号 阳府〔2017〕75号
Publisher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yangjiang
Date 2017-11-03 10:23:07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商事制度改革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3)
unkn 阳府规〔2017〕16号 formal
prov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named
unkn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named
Citation Network Full networ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