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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15:29:04
Notice of Zhu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Zhuhai Natural Disaster Relief Emergency Plan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21〕69号)
This document issues a newly revised municipal-level emergency plan for natural disaster relief in Zhuhai, establishing the organizational command system, response levels, and post-disaster recovery proced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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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95 characters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6日 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减灾委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2.3 工作组 2.4 专家组 3 救助准备 3.1 预警信息 3.2 地理信息 3.3 准备措施 4 灾害预警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信息传递 4.2 灾情信息通报 4.3 灾害信息报告 4.4 灾情核定 4.5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6.2 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 人力保障 7.4通信保障 7.5 交通保障 7.6 设施保障 7.7社会动员保障 7.8 科技保障 8 演练与培训 8.1 预案演练 8.2 宣传培训 8.3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提高自然灾害防治和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且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救助的,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当相邻市域发生自然灾害并对珠海市造成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1.4.2 统一领导,社会参与。坚持和加强党对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救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4.3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健全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1.4.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市委、市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中发挥统筹指导和支持作用,区(功能区)、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发挥主体作用,承担灾害救助的主体责任。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减灾委 2.1.1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2.1.2市减灾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2.1.3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气象局、珠海警备区、31644部队、武警广东省总队执勤第二支队、武警珠海支队、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珠海海事局、消防救援支队、珠海航道事务中心、珠海供电局、市交通运输部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2.1.4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市委外办:配合做好在珠外国侨民受灾、外国驻华使领馆与我市联系沟通通报等涉外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相关事务。 (3)市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政府投资的公共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4)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确保受灾期间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负责储备市级灾害救助物资,负责能源安全和协调灾区煤电油等重要物资供应保障;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5)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托幼机构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及灾后复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前监管和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教育系统受灾情况;组织、指导各地对学校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学校的防灾减灾机制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临时避难场所的开放工作。 (6)市科技创新局: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地震监测及震灾预测工作,推进地震科技现代化建设。 (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监测排查有害无线电干扰,协调保障抢险救灾工作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分析评估灾情对全市工业经济运行的影响,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职能管辖范围内工业企业救灾复产和灾后重建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维护避护场所秩序;落实查处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和趁火打劫的人员。 (9)市民政局:负责做好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及时接运和处理死难者;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慈善信托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机构开展赈灾募捐宣传发动工作,负责因灾返贫人员的长期救助;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救灾补助资金;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 (1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技校复学、恢复生产和因灾停工人员生活保障等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因公牺牲、伤残、工伤人员的统计、确认和落实政策工作;指导各地对干部、职工、群众和技校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1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负责落实地质灾害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承担地质灾害抢险加固支持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助市发展改革局、灾区政府等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及其灾后的保护生态修复工作;负责发布海洋灾害预报、预警,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服务。 (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灾害多发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开展环境保护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1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灾区开展因灾倒损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因灾倒损房屋的核查评估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免费通行,组织抢修被毁的公路、码头,核定管辖交通设施因灾损失情况和损失数据,并依法依规对责任工程进行分析和追究。 (16)市水务局:承担洪水和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水源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损毁情况;组织灾后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督预警,组织、指导开展防控工作;组织“菜篮子”物资(猪肉除外)、作物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会同市发展改革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18)市商务局:配合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评估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受灾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对策;协助市发改局做好稳定灾期物资市场供应的保障工作。 (19)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协助宣传部门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并及时用多种形式弘扬先进人物和事迹;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机构开展赈灾募捐宣传发动工作;做好将体育场、剧场等场地作为灾民临时安置场地的准备和运作工作。 (20)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及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灾害救助工作;核定、报告、发布全市灾情;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在救灾时统一调度;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救灾补助资金,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救灾物资;及时下拨省级和市级救灾款物;必要时,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工作;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督促指导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 (22)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克服困难、渡过难关,并在灾后复工复产复市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2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灾期间维护灾区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指导查处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负责灾时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大型游乐设施故障和其他涉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 (24)市统计局:负责向有关单位开展灾情统计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25)市金融工作局: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稳定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以及金融风险防范,指导做好政策性农房保险理赔工作。 (26)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灾害期间户外广告招牌、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市政燃气管道等公共设施存在险情的协调处理;负责指导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城镇燃气等设施设备的修复。 (27)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保障灾害期间市级电子政务外网、“数字政府”政务云等政务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根据应急管理局提出的数据需求清单及时协调各部门提供救灾所需相关数据信息。 (28)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29)珠海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珠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 (30)武警珠海支队:负责组织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公安局组织协调下,参与处置因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31)团市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做好灾害救助志愿者的招募工作。 (32)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33)珠海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海上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查、评估海上船舶的灾情。 (34)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 (35)珠海航道事务中心:承担珠海航道设施的养护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参与航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36)广东电网公司珠海供电局:负责对所属的损坏电力设施修复及管辖范围内电力调度工作,保障珠海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灾区电力供应。 (37)珠海电信公司、珠海移动公司、珠海联通公司、珠海铁塔公司:根据市有关单位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及灾情资料,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提供应急抢险救灾通信保障,重点做好党政机关和民生保障部门的通信保障;负责做好通信线路、基站设施设备、机房、通讯铁塔等的维护和抢修工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负责建立专业抢险队伍和专家智库,配备专业抢险器材物资装备储备,为应急抢险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减灾委有关救灾工作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受灾地政府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救助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方案;协调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承担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组 市减灾委下设7个工作组,在自然灾害救助中实施协作联动。 2.3.1 生活安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团市委、珠海警备区、武警珠海支队组成,主要负责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制定生活救助方案,调拨、发放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群众生活,并妥善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 2.3.2 查灾核灾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成,主要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实施灾情评估,按规定及时上报灾情。 2.3.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主要负责自然灾害中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及相关场所防疫工作。 2.3.4食品安全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主要加强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对灾区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及传染病发生。 2.3.5 灾区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珠海警备区、武警珠海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组成,主要负责指导灾区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3.6 联络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珠海传媒集团组成,主要负责开展救灾宣传,加强新闻舆论管理。 2.3.7 救灾捐赠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组成,主要负责开展赈灾募捐,管理、分配捐赠款物,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实施监督。 2.4 专家组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救助准备 3.1 预警信息 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办报告并向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3.2 地理信息 掌握全市地理信息数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减灾委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 3.3 准备措施 市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各区(功能区)减灾委或应急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灾害预警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信息传递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的洪水和旱情预警信息,市科技创新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自然资源局的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和市农业农村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迅速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4.2 灾情信息通报 灾害一旦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将各自掌握的灾情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3 灾害信息报告 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3.1 灾害信息报告内容 (1)受灾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灾区需求情况。包括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伤病救济人口,需伤病救济资金;需恢复住房户数、间数,需恢复住房资金。 (3)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借用住房、居住救灾帐篷和简易住所的人数;已安排口粮救济人口、救济款、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款和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伤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资金,已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4.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区(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1小时内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各区(功能区)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2)灾情续报。灾情稳定前,市和各区(功能区)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区(功能区)于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每天10时之前上报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3)灾情核报。在灾情稳定后,各区(功能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各区(功能区)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 (4)对干旱灾害,市和各区(功能区)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4 灾情核定 4.4.1 部门会商核定。各级协调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统计、气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4.4.2 专家评估核实。应急管理、水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4.3 大数据分析核实。各部门根据各类数据信息,积极开展大数据分析技术,辅助灾情核定。 4.5 信息发布 4.5.1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正透明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5.2 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动态及取得的成效、下一阶段安排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应急响应 根据灾害类别,市政府有专项应急预案的,按其规定启动相关预警和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2)因灾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立即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和会商,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并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区(功能区)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办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批示指示,率有关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省救灾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珠海警备区、武警珠海市支队组织协调民兵、武警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救灾装备生产动员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7)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委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7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 15%以上、20%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立即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和会商,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区(功能区)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省救灾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50户以上、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会商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区(功能区)相关负责同志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办主任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省救灾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因灾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30户以上、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视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会商,由市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办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办根据灾情发展,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6.1.1 以下受灾人员可以作为灾后救助对象: (1)缺衣被缺粮食,没有自救能力的; (2)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的; (3)生活困难的死难者遗属; (4)伤病者无力医治的; (5)有特殊困难的其他受灾人员。 6.1.2 自然灾害救助标准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 6.1.3 各区(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9月调查当年冬季及次年春季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于10月20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及各区(功能区)需救助数据汇总报省应急管理厅。 6.1.4 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综合会商等方式核定灾情。 6.1.5 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 6.1.6 根据各区(功能区)上报的灾情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灾民解决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对自救能力相对薄弱的受灾地区,适当增拨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6.1.7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接受社会监督。 6.1.8 通过调配救灾仓库储存物资、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6.1.9 各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欠减免政策。 6.1.10 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灾区,协助开展受灾群众安置、伤病员照料、受灾群众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以及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生活困难对象提供帮助。 6.2 恢复重建 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6.2.1 组织查核灾情。灾情稳定后,各区(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迅速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应急管理局在灾情稳定后7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 6.2.2 根据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6.2.3 根据各区(功能区)的请求,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金融机构协助做好救灾资金发放工作。 6.2.4 协调慈善机构向灾区提供灾后重建资金支持。 6.2.5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2.6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6.2.7 协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6.2.8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电力、通信等市级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 6.2.9 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等市级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林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生产条件恢复,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水利基础设施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10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等市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维护和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工作。 6.2.11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指导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加强灾区疫情监测,做好灾区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6.2.12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重建工作,重点是参与居民住房、学校、医院等民生重建项目,参与社区重建、生计恢复、心理康复和防灾减灾等领域的恢复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市、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用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7.1.2 市本级财政根据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严重受灾地区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7.1.3 根据灾害应急救助需要,开展赈灾募捐,扩大灾害应急救助资金来源渠道。 7.1.4 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政府要动用预备费优先保障灾民生活救助。 7.2物资保障 7.2.1加强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并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每年年初购置和补充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常用救灾物资。 7.2.2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采取签订采购协议方式,委托厂(商)家代储大宗救灾物资,为实施灾害救助提供充分保障。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4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5村(居)以上各级分别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明确管理办法,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 7.3人力保障 7.3.1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对自然灾害的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害管理队伍建设,强化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救助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灾害救助能力。 7.3.2应急管理部门要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形成覆盖市、区、 镇(街)、村(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 7.4通信保障 7.4.1本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依托公众通信网络,全力为自然灾害救助行动提供应急通信支撑。 7.4.2市、区(功能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市、区、镇(街)三级应急救助通信网络,确保本市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 7.4.3市应急管理局建立自然灾害基础数据库,搜集和掌握易发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地形地貌、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数据资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及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5交通保障 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体系、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公路、水运等部门做好灾区救灾和受灾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和设备的优先运输。 7.6设施保障 7.6.1市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保障。 7.6.2各区(功能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有效利用学校、公园、广场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7社会动员保障 7.7.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7.7.2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规范救灾捐赠的实施过程。 7.7.3镇(街)以上各级分别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做好社会捐赠救灾款物的接收工作。 7.7.4完善社会救灾捐赠表彰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捐赠氛围。 7.7.5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工作渠道和协调工作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在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与其他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同,并向社会公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8科技保障 依托国家北斗导航系统应用示范建设和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减灾应用示范建设,建立灾害监测系统、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继续完善社区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8 演练与培训 8.1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8.2 宣传培训 8.2.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深入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灾、避险、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8.2.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定期组织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8.2.3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和必要的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3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以及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1.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9.1.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9.1.3灾情预报:指根据科技创新(地震)、气象、海洋、水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9.1.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本预案由市减灾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 批准后实施。各区(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9.2.2本预案随着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的变化而更新,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时,由市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9.2.3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珠府办〔2009〕56号)同时废止。
Topics
emergency management
natural disasters
public safety
Metadata
| 文号 | 珠府办函〔2021〕69号 |
| Publisher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zhuhai |
| Date | 2021-06-18 15:29:04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应急管理 |
| CMS Category | 其他文件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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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珠府办〔2009〕56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办〔2009〕56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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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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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
named |
| unkn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named |
| unkn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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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08号) |
named |
| unkn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 named |
| unkn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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