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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公告粤府函〔2020〕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为保持广州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一致性,现就调整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事宜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相对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建设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一并行使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对照梳理、明确本单位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公告》(粤府函〔2018〕3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