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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16:07:40
Notice of the Shanwe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for Shanwei City to Implement Guangdong Province's Several Policy Measures for Further Expanding Opening Up and Actively Utilizing Foreign Investment (Revised Edition)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实施意见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Shanwei City's local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for a provincial policy, outlining specific measures to attract foreign investment, including sectoral guidance, financial rewards for qualifying projects, and land use incen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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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2 characters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9日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促进我市扩大对外开放,奋力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积极扩大利用外资。抓住国家放宽服务业外资准入限制有利机遇,积极引导外资投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业设计、工程咨询、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外资利用我市港口、铁路、公路等交通资源兴办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加油站建设与经营,鼓励投资船舶设计、制造和修理,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大力发展医疗养老、教育培训、文化娱乐、旅游休闲等生活性服务业。按照国家放宽金融业外资股比限制和扩大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部署,鼓励外资进入我市银行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等领域。围绕务实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开展招商引资,大力吸收港澳资本,主动对接珠三角产业转移。引导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中国制造2025”战略扶持政策,积极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制造业。支持汕尾高新区、陆河新河工业园区引进外资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制造业。二、对利用外资实行财政奖励。2017—2022年,对年实际外资金额或财政年度贡献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规定条件的我市新设立及增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省财政相关奖励外,进一步扩大奖励范围,对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未达到省财政奖励设置的超过5000万美元条件但在2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以及未达到省财政奖励设置的超过3000万美元条件但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世界500强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汕尾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IBA(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W(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2018-2022年,鼓励外资利润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采用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我市直接投资的项目,投资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市财政按其投资额不低于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鼓励各县(市、区)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三、强化项目用地优惠和保障。认真落实国家、省相关文件确定的土地优惠政策,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的,符合有关投资强度控制指标政策的,在投资建设基本结束后,依法依规按有关优惠政策,给投资企业予以奖励,用于发展生产;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土地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外商投资举办众创空间的,按获得国家、省级、市级不同认定,分别给予100元\/㎡、50元\/㎡、25元\/㎡的一次性补贴。加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各地报市政府推荐并按程序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重点外资总部用地给予保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三旧”改造,支持外资项目采用租赁方式用地,鼓励外资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根据企业意愿,对外资项目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降低外资项目用地成本,对外商投资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确定。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重大外资项目,向省申请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其中对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要求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外资项目,向省申请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对各地引进重大外资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计划指标。四、支持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创新驱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级及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按国家级100万元、省级3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组建并获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外资研发机构,按省扶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工作站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优化服务,全面贯彻落实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研发用品、采购国产设备,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债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投资其他产业、行业的企业。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开展“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鼓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或境外上市(挂牌),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对于企业以上行为参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8〕6号),实行与内资企业一致的奖励标准。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六、为人才引进提供激励和便利措施。充分发挥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用人单位主体作用,鼓励通过人才招聘会、洽谈会、招商引智等活动,重点引进与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高、新、尖、缺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外商投资企业引进上述人才的,按《中共汕尾市委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的通知》(汕尾委字〔2017〕5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积极推动人才“优粤卡”使用,协助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7类人才申领办理广东省“优粤卡”,对“优粤卡”持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我市办理赴港澳签注及其他出入境证件。持有“优粤卡”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5年以内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有效期为5年的居留许可。对于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对经认定外籍高层次人才及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我市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为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等事项,明确办事资格条件和程序,提供便利措施,将办理时间较法定时限压缩二分之一。对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审批时间在法定时限内缩短40%。七、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衔接制度,构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立多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的联合行动机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各类市场的监管,落实长效管理措施,积极防范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大力宣传商标法、著作权益法、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知识产权对外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树立我市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大力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代理、评估、风险投资、信息开发利用、法律服务、专利运营等各类服务机构。推进商标业务窗口建设,在我市获得商标注册申请及商标权质押登记授权后,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业务窗口,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和质押。八、落实投资贸易便利化措施。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备案(不含减免税项目)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将外商投资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力争再压缩。按照省统一部署,将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下放至县(市、区)商务部门实施。承接办理省委托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以及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等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将商事登记“银证通”服务拓展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行境外投资者商事登记就地受理及远程办理。简化港澳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应提交的材料,开展简化版商事登记公证文书试点。实行外商投资重点项目代办服务制度,经认定的重点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代办服务组为项目报批资料准备、立项、审批、注册、登记各项手续及证照申领以及用地、环评、消防等手续审批提供无偿代办服务。升级外商投资企业办税服务,开通“绿色通道”,安排专人专窗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和电话等渠道开展“预约服务”,精简办税手续,优化办税流程,缩短办税时限,提高办税效率。大力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积极复制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实施检验检疫全流程无纸化,产地证签证一体化,简化检验检疫程序;进一步压缩通关时间,鼓励优质企业利用AEO(经认证的经营者)跨境绿色通关便利,降低认证企业运营成本;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提供便民利民的网上服务,确保已推行的“互联网+”价格预审核、提前归类、互助缴税等措施广泛应用,加快推进“互联网+加工贸易废料内销网络交易”业务改革,为企业提供更加公开和法治化营商环境。九、努力将重点园区培育为吸收外资主载体。全力提高我市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水平,推进园区提质增效,在园区产业共建、项目用地保障、产业转型升级、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政务服务环境建设等方面制订、落实政策措施,支持深汕特别合作区、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海丰县生态科技城、陆丰产业园、陆河新河工业园引进外资产业项目,将产业园区打造为吸收外资新增长极。加大与园区联合招商力度,与汕尾高新区等联合举办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对接会,积极承接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引导园区申报广东省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事项项目库,支持园区招商引资和创新发展。支持将省级开发区陆丰星都经济开发区申报纳入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和产业转移相关扶持政策。十、强化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利用外资工作纳入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协调管理机制,由“汕尾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项目从报批、建设、投产、营运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统筹实施重大外资项目一事一议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责任机制、综合服务机制和督导推进机制建设,实行每月一通报,每季一督导,每年一考评。健全利用外资工作激励机制,按照汕府办〔2016〕48号文印发的《汕尾市招商引资评价暂行办法》,对利用外资工作进行考评和奖励,对于利用外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给予记录在案,作为提拔任用优先考虑人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对推动我市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意义,要加强与上级部门协调沟通,主动作为,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确保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并宣传贯彻到企业。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汇总报告市政府。市政府视情况对各地、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实际利用外资成效较好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附件:工作任务分工表附件 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工作举措 具体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1 一、积极扩大利用外资 引导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外资投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业设计、工程咨询、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 市商务局、发改局、人社局、经信局、质监局负责(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 支持外资发展交通物流产业。鼓励外资利用我市港口、铁路交通资源兴办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发展现代物流。鼓励投资加油站建设与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修理,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 市交通局、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负责 3 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鼓励外资在我市兴办医疗养老、教育培训、文化娱乐、旅游休闲等生活性服务业。 市商务局、发改局、卫计局、教育局、文广新局、旅游局负责 4 鼓励外资投资我市金融业。按照国家放宽金融业外资股比限制和扩大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部署,鼓励外资进入我市银行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等领域。 市金融局、银监局负责 5 面向粤港澳大湾区开展招商引资。加强区内经济合作,大力吸收港澳资本,主动对接珠三角加工贸易等产业转移。 市商务局、发改局、外事侨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6 发挥“中国制造2025”战略扶持政策发展制造业。利用该战略扶持政策引导外商投资企业积极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制造业。 市经信局、发改局、科技局负责 7 支持汕尾高新区、陆河新河工业园区引进外资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制造业。 市商务局、汕尾高新区管委会、陆河县人民政府负责 8 二、对利用外资实行财政奖励 奖励外资新项目。2017—2022年,对在我市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未达到省财政奖励设置的超过5000万美元条件但在2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1%的比例给予奖励。 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9 奖励外资增资扩产。2017—2022年,对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未达到省财政奖励设置的超过3000万美元条件但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1%的比例给予奖励。 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10 对世界500强以及IAB、NEW投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世界500强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汕尾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IBA(新一 市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W(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11 奖励外资利润再投资。2018-2022年,鼓励外资利润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采用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我市直接投资的项目,投资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市财政按其投资额不低于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12 鼓励安排叠加性奖励。鼓励各县(市、区)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3 三、强化项目用地优惠和保障 对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给予奖励。落实国家、省相关文件确定的土地优惠政策,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土地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对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符合有关投资强度控制指标政策的,在投资建设基本结束后,依法依规按有关优惠政策,给投资企业予以奖励,用于发展生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局、发改局、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14 对外商投资举办众创空间给予补贴。外商投资举办众创空间按获得国家、省级、市级不同认定,分别给予100元\/㎡、50元\/㎡、25元\/㎡的一次性补贴。 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15 加强制造业外资项目用地保障。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各地报市人民政府推荐并按程序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予以保障。对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物业产权,允许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局、发改局、商务局负责 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允许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6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三旧”改造。外商投资企业名下的存量建设用地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规定,用地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允许其纳入改造范围。政府实施旧城改造,需要搬迁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其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原址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规定的鼓励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改造,按规定缴纳地价款和相关税费;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按规定以出让纯收益按60%的比例对其进行补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商务局、文广新局负责 17 加强总部用地保障。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局负责 18 确保重大外资项目用地指标。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重大外资项目,向省申请按照相应 市国土局、发改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标准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其中对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要求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外资项目,向省申请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对各地引进重大外资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计划指标。 19 鼓励外资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经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退还。 市国土局、发改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20 降低外资项目用地成本。对外商投资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局、教育局、民政局、城乡规划局、文广新局、卫计局、体育局负责 21 鼓励外资项目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根据企业意愿,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工业用地,可按相关规定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局、发改局、城乡规划局负责 22 支持外资项目采用租赁方式用地。外商投资项目可凭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有关规划、报建等手续。在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租赁工业用地期满需续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局、城乡规划局负责 23 四、支持企业实施创新驱动 支持外资研发机构的设立。对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级及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按国家级100万元、省级3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组建并获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外资研发机构,按省扶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工作站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24 优化外资研发创新环境。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免征增值税优惠。在全市推广实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服务业。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选择提前报检、预约报关和实物放行通关模式。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保税进口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入境期限不超过1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研发设备按规定享受省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贴息支持。 市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税务局、汕尾海关、汕头海关驻海城办、汕头海关驻陆丰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债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投资其他产业、行业的企业。 市金融局、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商务局负责 26 开展金融管理和服务创新。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开展“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 市金融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人行汕尾中支、汕尾银监局负责 27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或境外上市(挂牌),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参照《汕尾市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实行与内资企业一致的奖励标准。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市金融局、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人行汕尾中支负责 28 六、为人才引进提供激励和便利措施 落实人才引进激励措施。举办人才招聘会、洽谈会、招商引智等活动,重点引进与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高、新、尖、缺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并按《中共汕尾市委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的通知》(汕尾委字〔2017〕5号)享受有关人才优惠政策。 市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29 积极推动人才“优粤卡”使用。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协助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7类人才申领办理广东省“优粤卡”,对“优粤卡”持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我市办理赴港澳签注及其他出入境证件。持有“优粤卡”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5年以内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有效期为5年的居留许可。对于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市人社局、公安局负责 30 为人才引进提供便利措施。对经认定外籍高层次人才及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我市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为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等事项,明确办事资格条件和程序,提供便利措施,将办理时间较法定时限压缩二分之一。对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审批时间在法定时限内缩短40%。 市公安局负责 31 七、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立多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的联合行动机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各类市场的监管,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市知识产权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32 加大知识产权法规宣传。大力宣传商标法、著作权益法、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知识产权对外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树立我市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广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33 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大力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代理、评估、风险投资、信息开发利用、法律服务、专利运营等各类服务机构。 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34 推进商标业务窗口建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业务窗口,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和质押。 市工商局、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35 八、落实投资贸易便利化措施 落实外商投资备案管理便利措施。全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备案(不含减免税项目)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将外商投资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按照省统一部署,将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下放至县(市、区)商务部门实施。将商事登记“银证通”服务拓展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行境外投资者商事登记就地受理及远程办理。简化港澳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应提交的材料,开展简化版商事登记公证 文书试点。经认定的重点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代办服务组为项目报批资料准备、立项、审批、注册、登记各项手续及证照申领以及用地、环评、消防等手续审批提供无偿代办服务。 市商务局、工商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36 承接办理好省下放委托事项。承接办理省委托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以及以下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电影院、营利性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和船舶(含分段)设计、制造与修理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合同、章程)审批(省商务厅);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办理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规定必须由省核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外商限制类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省环境保护厅);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省交通运输厅);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省交通运输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省水利厅);外商投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省卫生计生委);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和注销(省工商局);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省旅游局)。 市编办、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人社局、住建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商务局、卫计局、工商局、文广新局、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7 为企业提供优质办税服务。开通“绿色通道”,安排专人专窗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和电话等渠道开展“预约服务”,精简办税手续,优化办税流程,缩短办税时限,提高办税效率。 市税务局负责 38 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实施检验检疫全流程无纸化,产地证签证一体化,简化检验检疫程序;进一步压缩通关时间,鼓励优质企业利用AEO(经认证的经营者)跨境绿色通关便利,降低认证企业运营成本;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提供便民利民的网上服务,确保已推行的“互联网+”价格预审核、提前归类、互助缴税等措施广泛应用,加快推进“互联网+加工贸易废料内销网络交易”业务改革。 市口岸局、汕尾海关、汕头海关驻海城办事处、汕头海关驻陆丰办事处负责 39 九、努力将重点园区培育为吸收外资主载体 提高我市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水平。在园区产业共建、项目用地保障、产业转型升级、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政务服务环境建设等方面制订、落实政策措施,推进园区提质增效。 市经信局、发改局、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40 加大与园区联合招商力度。支持深汕特别合作区、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海丰县生态科技城、陆丰产业园、陆河新河工业园引进外资产业项目,与汕尾高新区等联合举办加工贸易产业转移 对接会,积极承接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引导园区申报广东省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事项项目库。 市商务局、经信局、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及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41 支持省级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支持将省级开发区陆丰星都经济开发区申报纳入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和产业转移相关扶持政策。 市商务局、经信局、市高新区管委会、陆丰市人民政府、陆丰星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42 十、强化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外资工作组织领导。对外商投资项目报批、建设、投产、营运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统筹实施重大外资项目一事一议扶持政策。对利用外资工作实行每月一通报,每季一督导,每年一考评。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43 健全利用外资工作激励机制。按照汕府办〔2016〕48号文印发的《汕尾市招商引资评价暂行办法》,对利用外资工作进行考评和奖励,对于利用外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给予记录在案,作为提拔任用优先考虑人选。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Topics
foreign investment
economic development
business environment
Metadata
| 文号 | 汕府办〔2018〕40号 |
| Publisher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shanwei |
| Date | 2019-01-11 16:07:40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外资利用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 Keywords | 对外开放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19)
| cent 国发〔2017〕5号 | formal |
| cent 国发〔2017〕39号 | formal |
| cent 国发〔2018〕19号 | formal |
|
prov
粤府〔2018〕7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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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汕府〔2017〕55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 |
formal |
| unkn 汕府办〔2018〕6号 | formal |
| unkn 汕尾委字〔2017〕5号 | formal |
| unkn 按照汕府办〔2016〕48号 | formal |
| cent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 named |
| cent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 named |
| cent 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named |
| prov 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实施意见 | named |
|
prov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
named |
| prov 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 | named |
|
unkn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 |
named |
| unkn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 named |
| unkn 中共汕尾市委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的通知 | named |
|
unkn
汕尾市招商引资评价暂行办法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招商引资评价暂行办法》、《汕尾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named |
| unkn 汕尾市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 | named |
Referenced By (3)
| muni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shanwei |
| muni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shanwei |
| prov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055号(统战政协类056号)提案答复的函 | 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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