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medium 2021-12-13 17:39:26

Guangdong Provinc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perty Tax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1986〕168号 gd
This document provides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the property tax in Guangdong Province, specifying the scope of taxation, taxpayers, calculation methods, tax rates, exemp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Document Text 1,079 characters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域范围。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 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房产税纳税期限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Topics
property tax fiscal policy local regulation
Metadata
文号 粤府〔1986〕168号
Publisher 广东省人民政府
Site gd
Date 2021-12-13 17:39:26
Category regulation
Policy Area 房产税
CMS Category 规章
References (2)
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named
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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