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25-05-06 12:36:42

Notice of Zhu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Zhuhai Sponge City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25〕17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珠府〔2025〕17号 zhuhai
This document formally issues the Zhuhai Sponge City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which establish a comprehensive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integrating sponge city principles into all new, renovated, and expanded construction projects within Zhuhai to manage rainwater runoff and reduce environmental impact.
Document Text 3,040 characters
ZFGS-2018-07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珠海市人民政府2025年4月29日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城市道路和绿地、城市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四条本市所有新、改、扩建的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由市、区政府(管委会)分别指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海绵城市建设,编制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实施计划,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市级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实施市本级项目建设;区级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行业管理和区级项目建设,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流程全覆盖。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备案或审批管理。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监管等工作,会同海绵城市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开展绩效考核,探索创新投融资模式,建立长效投入机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奖励政策。 第八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编制或修订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土地管理审批相关约定文件(用地技术控制指标清单或规划条件等文件)以及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批管理。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任务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优先保障海绵城市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海绵城市绿地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和绿色图章等审批管理,制定本行业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的相关技术规范、完善有关海绵城市设计技术标准规范,并做好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统筹指导海绵城市监测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纳入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制定本行业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的相关技术规范,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交通工程质量技术管理,指导道路交通工程建设主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水务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纳入编制或修订城市排水防涝、河湖水系专项规划,制定本行业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的相关技术规范,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河长制”管理。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水资源利用、水生态环境整治,指导城乡防洪设施管理和技术审查机构、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设和管理海绵城市监测平台。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第三章 规划、立项、用地、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城乡规划的重要部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确定区域内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强制性指标,明确城市生态格局和蓝绿线划定、重要海绵设施的布局、海绵项目库的编制和以汇水分区为单元重点建设区域的系统化方案。 第十四条编制或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编制或修改详细规划时,应落实地块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和重要海绵设施的布局及规模。编制或修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任务和项目计划。编制或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第十五条全市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应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进行建设,海绵城市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运营。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海绵城市设施必要性等进行明确阐述,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分析以及投资估算。社会投资项目在项目备案申请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及社会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出让用地规划条件或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应提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基本指标要求,并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条件。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设计阶段同步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内容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要求、项目规划方案、海绵城市计算书(含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海绵城市设施规模计算、指标核算情况)等。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开展海绵城市方案设计,方案设计不能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审图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一并审查海绵城市设计内容,在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中明确海绵城市设计内容的审查结论,达不到海绵城市技术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第四章 建设、验收、移交管理 第二十一条海绵城市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督,尤其要加强排水管道、溢流井等隐蔽型设施的施工监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对于未按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海绵城市措施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验收备案申请。 第二十三条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一并交付使用和管理。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市政、交通、水务部门分别牵头制定相应领域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规定。项目业主或产权单位负责落实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负责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完善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利用先进技术、监测手段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通过市场化运作,提高运营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及材料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各区政府(管委会)、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引导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认识。 第二十九条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机构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可参考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意见(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28日。
Topics
urban plann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ater management
Metadata
文号 珠府〔2025〕17号
Publish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zhuhai
Date 2025-05-06 12:36:42
Category major_policy
Policy Area 海绵城市建设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6)
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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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llm
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llm
unkn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llm
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named
unkn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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