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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15:02:55
Notice of the Hui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Huizhou Municipality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Responsibility Target Assessment Measures'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detailed measures for assessing county and district governments in Huizhou on their performance in meeting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targets, including permanent basic farmland preservation, land conservation, and land law enfo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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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办〔202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9日惠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耕地保护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各县、区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负有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等指标的县、区政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包括耕地保护考核、节约集约用地考核、“三旧”改造考核、土地执法监察考核四个方面。县(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市政府对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统计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统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1次。 第五条 市政府与县、区政府逐年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根据惠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解下达各县(区)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市政府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等任务指标,依据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备案确定的补充耕地面积数据、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数据、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成果、耕地质量定级成果等进行考核。 第六条 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度向市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材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考核部门依据全市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罚并重、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耕地保护占70分,节约集约用地占10分,“三旧”改造占10分,土地执法监察占10分。具体评分细则由市考核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调整完善。 第八条 考核分制定方案、自查、实地检查、综合考评、考评通报五个阶段。 (一)制定方案:每年3月底前,市考核部门依据省印发的年度考核方案制定市年度考核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向县、区政府印发,并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自查: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评分细则和市级年度考核方案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市考核部门。 (三)实地检查:自查结束后,市考核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之前组织考核组赴各县(区)进行实地检查,按照评分细则逐项检查评分。检查的重点是对主要指标的现实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考核部门应及时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被考核对象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 (四)综合考评:市考核部门结合各县(区)自查和实地检查情况,对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考核报告。并从单项考评中得分超过总分80%(含80%)的县(区)中选取得分最高的评选出耕地保护考核优秀奖、节约集约用地优秀奖、“三旧”改造优秀奖和土地执法监察优秀奖。综合考评得分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为考核不合格。 (五)考评通报: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奖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有任意一项指标未完成的。 (二)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居全市首位的。 (三)未完成省、市下达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三旧”改造年度计划指标的。 (四)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被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政府,省、市有关部门约谈或问责的;存在违法用地国家级挂牌案件或明确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挂钩的违法用地省级挂牌案件且未按期结案的(市考核部门上报考核结果时,尚未到结案期限的,结案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评奖资格依据);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自然资源例行督察等督察检查发现违法用地较为严重的;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五)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六)省、市耕地保护相关工作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 第十条 对于在综合考评中获得优秀奖的县、区政府,予以奖励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县、区政府,责成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并予以全市通报。整改期间,除国务院、省和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暂停对该县、区政府其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同时,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入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09〕65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2〕10号)同时废止。
Topics
agricultural land protection
land use regulation
government performance assessment
Metadata
| 文号 | 惠府办〔2020〕5号 |
| Publisher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20-05-21 15:02:55 |
| Category | regulation |
| Policy Area | 耕地保护 |
| CMS Category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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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9〕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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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办〔2009〕65号
印发惠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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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办〔2012〕10号
印发惠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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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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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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