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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ing Opinions on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and Disclosure of 'Three Assets' of Shareholding Cooperative Companies

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和公开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深坪府规〔2018〕5号 szpsq
This document provides guiding opinions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and public disclosure of funds, assets, and resources of shareholding cooperative companies in Pingshan District, aiming to protect shareholder interests, promote healthy collectiv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revent corruption through standardized systems and democratic supervision.
Document Text 3,814 characters
为维护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的安全和股东的切身利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和《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三资”管理和公开的重要意义 社区集体资产是发展社区经济和实现股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和公开,完善股份合作公司管理制度,有利于保障股民权益,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集体经济转型发展,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推进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三资”管理和公开的重要意义,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规范集体资产管理,进一步推动股份合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这也是当前我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基层长治久安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要求 充分保障股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建立起“权责明确、产权明晰、公开透明、监督民主、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的长效机制为目标,通过加强信息公开,促进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为完善基层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依法治理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健全制度,规范操作。健全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资产处置和资源发包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阳光交易”。 2.民主管理,公开透明。充分体现公司股民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公司股民对股份合作公司“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3.加强保障,股民受益。整合现有平台资源,实现各平台的互联互通,保障“三资”登记、信息公开、产权交易、风险监控的机构、人员、平台、经费需求,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让股东随着集体经济的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加强“三资”管理 (一)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三资”管理的作用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三资”管理中的领导、支持、监督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股份合作公司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对股份合作公司重大决策实施有效的监督。 (二)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1.规范资金管理。资金、收益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控财务开支审批,严禁公款私存、“账外账”、私设“小金库”,严控集体资金借支。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健全资产管理。定期清查资产,重点清查核实公司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将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按会计准则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股份合作公司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以及公司股权变更、合并或者分立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确认。 3.完善资源管理。建立土地资源台账,逐项登记公司集体用地资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集体用地、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等集体资源。重点记录集体用地、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等的现状和变动情况。 4.完善集体资产交易。制定集体资产交易方案,明确集体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同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交易实施部门要规范交易立项备案、交易评标、合同管理、信息公告等流程,制定交易文书范本,促进交易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5.完善合同、公章和档案管理。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行公章专人保管,严格落实公章管理和使用的各项制度。完善档案管理,设立档案室,指定保管员,集中保管公司的各种决议、会议记录、财会凭证、合同文本、投资协议、土地权证、债权债务等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登记、借阅审批等制度,加强档案资料管理,严禁违规销毁档案资料。 (三)完善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 加强对关系股份合作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重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监管,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明确重大事项清单,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执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指导。 (四)实行资产资源进平台集中交易 整合、完善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股份合作公司资产资源交易要纳入交易平台统一实施和监管,将较大面积或大额租金物业租赁、大宗固定资产采购和大宗服务采购等资产交易项目,以及建设工程招投标、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建设、城市更新等资源交易项目,纳入集中交易范围。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资产资源集中交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规定。 四、加强“三资”信息公开 编制“三资”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企务公开、财务公开和专项公开。股份合作公司“三资”信息公开要在传统公开栏公开的基础上,利用电子网络信息技术,通过电子屏、门户网站、网络平台、手机短信、书面送达等渠道,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社区固定场所公示、门户网站公告、公布到户及网络平台查询等多种公开途径。各街道办事处要按年度不定期对股份合作公司“三资”信息公开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将“三资”信息公开纳入年度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相关资金扶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三资”系统的管理 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及区相关部门负责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管、区集体经济综合管理系统运行的指导和监督;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管、集体经济综合管理系统运行的监督;各股份合作公司负责本公司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综合管理系统事项的具体实务操作和经营管理、负责集体经济综合管理系统集体资产资源信息的登记录入和及时更新,对平台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各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区集体经济综合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纪检监察机关、区组织部门、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区集体经济综合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求股份合作公司及时整改。 (二)加强督促检查 要建立健全 “三资”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各责任单位对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社区,加强对“三资”管理和公开情况的跟进、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推进工作不力、拒不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规定问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相关单位要全方位、多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各界尤其是股民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加强队伍建设,保障培训经费,加大“三资”管理人员培训,建立一支专业技术过硬、管理水平较高的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队伍,确保“三资”管理和公开工作顺利推进。 六、强化“三资”监管机制 (一)建立健全审计制度 要加大股份合作公司审计监督力度,公司监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份合作公司经营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股份合作公司年度财务审计、任中及换届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审计结果作为调整公司经营业绩、兑现绩效薪酬的依据;区审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审计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有效堵塞财务管理漏洞,督促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为社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把好关。 (二)健全利益回避和风险防控机制 股份合作公司不得将公司的建设、经营项目直接发包给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成员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任职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经济活动。公司集资委要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对集体资产和集体股管理行使建议权、质询权、监督权;公司监事会要定期检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对公司“三资”管理、运营处置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情况进行监督。街道办事处要指导股份合作公司查找重点环节的经营风险、廉洁风险,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三)严肃查处“三资”管理违纪违法问题 健全协作办案机制,由区纪检监察机关牵头,集体资产管理、审计、经侦等部门配合,严肃查处股份合作公司领导人员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的规定,违反招投标规定,在集体用地建设、城市更新、物业出租、工程发包等事项中搞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的案件;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三资”的案件;违反财务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公章管理使用等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未按要求录入数据或有意隐瞒数据等违反“三资”监管平台规定,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案件。对发现的问题,视情况给予警示谈话、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方式,或者建议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给予相应处理;违反党纪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规范细则对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公开进行监管。本意见由坪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加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公开的意见》的通知(深坪发〔2014〕2号)同时废止。
Topics
corporate governance collective assets financial transparency
Metadata
文号 深坪府规〔2018〕5号
Publisher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Site szpsq
Date 2019-06-27 14:20:22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股份合作公司监管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Keywords 股份合作公司
Verification
SHA-256
480b02bce39c2b9942efbeb9ac84a94a45e823402314ded99bd5c23de1e2bc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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