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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ACC. 4058245
粤应急规〔2022〕4号

Notice of the Department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Social Emergency Forces Participating in Accident and Disaster Emergency Rescue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

Issuer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Date
2022-12-05 17:12:07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 provincial-level management framework to encourage, guide, and regulate the participation of social emergency forces in accident and disaster rescue operations in Guangdong Province, outlining principles of voluntary participation, safety, coordination, and unified command under local governments.
Full text · 原文 3,683 字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应急规〔2022〕4号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的管理办法》,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6月13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应急力量在应急救援中的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当遵循自愿参与、安全第一、协同配合、规范有序的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有序开展。 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作为社会应急力量的业务指导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联系、协调本行政区域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工作渠道和协调工作机制。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文明办、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等单位联合成立省应急志愿服务联盟,作为联系凝聚社会应急力量的平台,组织、协调社会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应急力量可自愿免费加入省应急志愿服务联盟,自觉遵守相应的规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优先调动加入省应急志愿服务联盟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难救援。 第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重点培育发展建筑物倒塌搜救、山地搜救、水上搜救、潜水救援和应急医疗救援等社会应急力量,推动社会应急力量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错位发展,形成能力互补。鼓励扶持每支社会应急力量队伍重点研究发展1至2种专项应急救援能力。 第八条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符合条件的社会应急力量将人员、装备、救援能力(专业)等信息全面录入应急管理部“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系统”。 第九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社会应急力量参照“四个统一”标准加强队伍建设,重点提升建筑物倒塌搜救、山地搜救、水上搜救、潜水救援、应急医疗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技能,通过业务培训、应急演练、组织技能竞赛等方式提升救援能力。 第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推动社会应急力量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共享共用应急救援基地等训练资源,建立常态化培训演练、共训共练机制。 第十一条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应急管理部《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建设规范》建立完善分类分级测评标准。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测评标准,结合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害救援成效,定期组织对辖区内社会应急力量进行测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将测评结果作为调度社会力量参加事故灾害救援行动的参考。第三章 紧急调度 第十二条事故灾害发生后,事故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应优先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经研判确需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事故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提出应急救援专业类型、人员数量、装备器材、物资补给等相关需求,按照能力符合、就近就便的原则统一调度。 第十三条 社会应急力量主动要求参与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行动的,可通过“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系统”等方式向本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应急救援能力相关信息,由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第十四条 事故灾害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要求协调做好社会应急力量紧急调度相关工作,需从辖区外调度社会应急力量的,应当提请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调度。 第十五条 省内外发生重特大事故灾害,需要引导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时,应急管理部门可适时发布事故现场、灾区受灾情况和救援需求,为社会应急力量快速有序进入事故现场和灾区提供可靠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在发布相关信息时,应明确参与救援的资质、能力和条件,防止社会应急力量盲目参与应急救援。 第十六条应急管理部门调度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害救援,通过书面调令形式调度。书面调令应包含事故灾害概要、人员装备需求、到达地点和时间要求、对接人员等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协调随后迅速补发书面调令。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依规保障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行动时快速通行,协调解决因应急救援行动中产生的车辆非主观故意违章等问题。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可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规程(试行)〉的通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社会力量车辆免费通行联动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通过“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系统”等方式提出公路通行保障申请,获取公路免费通行,实现快速通行。第四章 救援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社会应急力量接到调度指令后,应立即与事故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建立联系,进一步核实救援任务,明确执行任务的人员、装备、物资等,按要求前往指定位置。 第十九条社会应急力量抵达事发地后,应当立即向事故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到,报备人员、装备、物资等信息,经批准后按指令有序进入救援现场;进入救援现场而未接到救援指令的社会应急力量,须在指定的区域待命,如因故需离开,需报事故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 第二十条事故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安排专门人员对接管理社会应急力量,针对事故、灾情变化和现场救援力量投入情况,合理安排社会应急力量的救援区域、救援重点,确保应急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一条 社会应急力量接受应急救援任务后应发挥队伍专长,明确救援工作方案,按照有关程序和操作规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事故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社会应急力量应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在确保队伍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救援,防止贪功冒进。 第二十二条 社会应急力量在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时,须遵守事故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保密和新闻信息发布相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发布救援现场的视频、图片等资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现场救援行动结束后或者进行轮换休整时,社会应急力量应当清点人员、装备、物资等,并向事故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损耗及任务完成情况,按照指令有序撤离现场救援区域,不得在现场核心救援区域逗留。 第二十四条 社会应急力量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后,应及时总结和分析应急救援行动情况,必要时组织对应急救援方案、程序、措施等进行评估并改进,行动结束15天内将应急救援情况报所在地县(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有需要申请救援补偿的,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依据。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调度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的,所发生的人工、食宿、装备、材料损耗、交通运输等相关费用,给予必要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协调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开发社会应急力量专属保险产品,设立符合社会应急力量自身特点的险种,为参与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的社会应急力量提供人身伤害保险。 第二十七条 省应急管理厅协调团省委组织的“益苗计划”,争取每年固定投入一定资金为社会应急力量建设提供支持。各地要加大帮扶力度,通过提供救援设备、物资资源共享、公益用地经费减免等方式,重点培育和持续扶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第六章 激励约束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的正面宣传,充分利用应急广播在内的各类媒体平台,宣传报道在事故灾害救援行动中表现突出的社会应急力量,正向引导舆论,传递社会正能量。 第二十九条对在事故灾害救援行动中表现突出的社会应急力量进行通报表扬。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纳入我省“应急救援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范围,依规定程序给予表彰、奖励。积极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应急救援褒奖制度建设。 第三十条省安委会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考核中,对接受应急管理部门调度指令,派出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跨区域应急救援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地级以上市予以适当加分。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前往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社会应急力量,严禁其进入救援现场,不予以保障、宣传、奖励和补偿。在救援过程中出现不服从指挥调度、虚报瞒报情况、违规发布信息、盲目组织救援等行为的社会应急力量,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特别严重的,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所称事故灾害,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包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水旱风冻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 本指引所称社会应急力量是指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组织和城乡社区应急志愿者,以及相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指导管理的、从事防灾减灾救灾的组织。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