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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15:37:18
Notice of the Hui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Huizhou City Heavy Air Pollution Weather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This document formally issues and mandat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Huizhou City's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for heavy air pollution events,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coordinated warning, response, and pollution reduction measures across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distri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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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办函〔202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 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在保证污染物减排比例、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同时,切实减缓污染程度,最大限度减轻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383号)、《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府〔2018〕12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或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以及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配合协助区域应急联防联控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 1.4 预案体系 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的核心,需明确各级别应急响应和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流程、不同级别预警的建议性和强制性管控措施及具体分工等内容,与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区)及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等共同组成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是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县、区应急预案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重点在于措施落实,应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信息上报、督导检查和事件评估等具体流程,以及本辖区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 市直有关部门是本行业(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对本行业(领域)部门和企业执行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开展巡回检查。 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至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 1.5 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首要任务,完善日常空气质量预报与管理机制,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升重污染天气的防治水平,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做好预防与处置相结合。 1.5.2区域统筹,属地管理 建立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实行属地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与处置机制,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5.3及时预警,快速响应 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准备,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1.5.4绩效分类,差异管控 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严格落实差别化管控要求,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科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1.5.5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1.5.6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惠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和检查评估工作。 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组长:由市政府协调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园林事务中心、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教育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惠州供电局、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各县(区)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应急响应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见附件3),积极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和污染防治工作。此外,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增加有关市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为市应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工作;承担市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应急响应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办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应急办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 市应急响应办公室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由监测预警组、应急督导组、应急专家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5个工作组组成,负责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后勤保障等。 监测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组成,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市应急响应办公室提供监测、预警数据信息,同时协助组织重污染天气会商,为污染事件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应急督导组:由市政府督查办牵头,各县、区督查部门配合,主要负责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强化监管和督查督办。 应急专家组:由市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联系和组建,并建立专家会商机制,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与建议。专家组由气象、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及应急等领域相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对重污染天气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预警等级作出科学研判,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决策支撑与技术指导。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密切配合,主要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后勤保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参加。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所需的人力资源、资金、物资装备等应对保障工作。 3. 监测与会商 3.1 监测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综合分析、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本级政府和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支撑。 3.2 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联合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3 会商 1.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气象部门和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日常会商研判机制,当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和专家组任何一方预测到未来1~3天可能会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和AQI达到轻、中、重度污染程度时,由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和专家组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密会商频次。 2.当接到省区域预警指示文件时,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和专家组应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结合实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经会商或基于会商结果,结合预警信息,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必要条件时,监测预警组应立即制作《惠州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报告》,上报市应急响应办公室。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4.1.1城市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小时均值)出现重污染,但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4.1.2区域预警 根据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域预警分级标准划分,当惠州市达到相应级别区域预警等级时,按照省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2 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应对 为做好我市重污染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当预测AQI日均值>100将持续2天(48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应提前采取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应对工作,最大程度控制和减缓大气污染程度。 4.3 预警发布 4.3.1 发布时间 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天(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原则上,启动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区域预警指示文件时,按要求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4.3.2发布程序 (1)黄色预警经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经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经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发布。应急响应办公室在2小时内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指令。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责任单位在接到指令后,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区域预警指示文件时,经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和应急专家组联合会商研判,若我市污染程度超过预警等级时,按照我市实际情况4小时之内发布市级预警信息;若我市污染程度未达到预警等级时,按照接到的预警等级4小时之内无条件发布市级预警信息。 (3)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区域预警指示文件通知时,应立即组织会商,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依据会商意见按规定预警程序执行。 4.3.3发布方式 (1)通过市政府办公内网或已建立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按照要求,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官方微博、微信等渠道实施全媒体信息发布。 (3)由市应急响应办公室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4)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中国电信、移动、联通惠州分公司和惠州报业传媒集团、惠州广电传媒集团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 4.3.4信息发布对象及要求 (1)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2)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实施方案发布。 (3)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地点、受影响范围、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未来24小时、48小时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等。 (4)因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4.4 预警调整与解除 4.4.1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在预警有效期内,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和专家组加强空气质量研判和跟踪分析,经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需延长预警时间的,按照相应级别预警发布审批流程执行。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预警;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 4.4.2预警解除 (1)城市预警期间,当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黄色预警启动标准之下,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和专家组加密联合会商分析频次,若经过研判分析,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将低于黄色预警启动标准并持续36小时以上,可形成会商意见上报市应急响应办公室,经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批准后,按照响应预警发布程序解除。 (2)区域预警解除信息,严格按照区域预警发布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3)预警调整、解除与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或特殊季节空气质量管控期间,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5.2 应急响应启动 5.2.1 城市预警响应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和专家组预测会商结果,经市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可启动、适当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应急响应措施。 5.2.2区域预警响应 以《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确定的预警分级标准作为区域预警响应启动指标,当惠州市处于区域预警范围内,且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分级标准时,启动区域应急响应联动。 当省区域预警指示文件明确要求惠州市启动相应区域预警等级时,经市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响应联动。在区域预警期间,当我市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级别时,经请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可根据我市实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2.3响应程序 当发布预警信息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部门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和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及时采取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详见附件2。 5.3 应急响应措施 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实施重污染天气分类分级应急管控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时,重点控制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其次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重点控制VOCs和NOx排放。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控制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控制措施,重污染天气期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执行相应的减排措施。 5.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5.3.1.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同时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3.1.2倡议性减排控制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温度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温度调低1~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 5.3.1.3强制性减排控制措施 严格执行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 ①在SO2、PM、NOx减排方面,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水泥、钢铁、陶瓷、砖瓦、有色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C级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加强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管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在VOCs减排方面,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且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单一活性炭等低效治理技术的企业优先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 ③开展工业聚集区周边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的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涉工业锅炉、炉窑重点排放企业以及省、市VOCs重点监管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对柴油货车实施临时扩大范围限时、限区域通行措施。对过境重型柴油货车开展临时交通管制,引导避开主城区行驶。 ②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暂停运营。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强化各类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扬尘防治措施,适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减少物料堆场装卸量;停止拆除工程施工作业;限制土石方施工作业(含爆破、基坑基槽开挖及回填、道路刨掘等);停止水泥、砂石、渣土等易飞扬颗粒材料和易扬尘垃圾清扫、归方码垛及装卸作业;停止室外切割、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搅拌等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 ②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 ③未安装密闭装置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④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全市建成区重点路段在6时至22时之间每2小时至少洒水1次,天气干燥时增加洒水频次,以保持道路均匀湿润为基本要求。 ⑤加强工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道路卫生保洁力度,保持重点区域道路湿润。 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放;各市相关责任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5.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5.3.2.1健康防护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5.3.2.2倡议性减排控制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5.3.2.3强制性减排控制措施 严格执行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 ①在SO2、PM、NOx减排方面,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水泥、钢铁、陶瓷、砖瓦、有色、石灰石膏、平板玻璃、铝压延加工、镍钴冶炼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加强厂区保洁力度和无组织管控,优先停限产落后产能企业,对B级和C级企业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在VOCs减排方面,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业优先采取停限产措施。制造涂料、油墨、胶粘剂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制药、农药等不能立即停产的化工企业应提前调整发酵罐、反应罐、提取罐等生产设备投用比例,降低生产负荷。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进一步扩大柴油货车限行区域,进一步优化调控过境重型货运车辆穿城路线。 ②对大型企业、港口和物流园区的柴油货车进行运营调控,保留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必要的货物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③城市建成区储油库、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装卸油作业。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停止建筑、市政、道路、水务、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土石方施工作业(含爆破、基坑基槽开挖及回填、道路刨掘、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室外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 ②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提高洒水降尘频次,加强出入口进出车辆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等加强遮盖。 ③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全市建成区重点路段在6时至22时之间每1小时至少洒水1次,天气干燥时增加洒水频次,以保持道路均匀湿润为基本要求。 ④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洒水降尘工作。 ⑤进一步加大城市主干道、工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清扫保洁力度,适时增加湿法作业频次和吸扫作业力度。 其他措施: ①飞机、船舶和机动车等维修企业减少喷涂作业。 ②进一步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5.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5.3.3.1健康防护措施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未停课的学校要对师生做好上下学途中安全教育,并提示师生配戴必备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5.3.3.2倡议性减排控制措施 倡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主体单位加强管理,自觉采取措施,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工艺的生产时间,减少污染物排放。 5.3.3.3强制性减排措施 严格执行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 ①在SO2、PM、NOx减排方面,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水泥、钢铁、陶瓷、砖瓦、有色、石灰石膏、平板玻璃、铝压延加工、镍钴冶炼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加强厂区保洁力度和无组织管控,首先停产C级企业,B级企业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B级和C级企业停止大宗物料运输,鼓励A级企业自主减排,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在VOCs减排方面,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及涂料、油墨、胶粘剂制造企业首先实施停产。石油炼制及有机化学品生产、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石化企业有序调整重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辅助设施(加热炉、锅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并减少油品及化学品装卸和运输量。原则上石油化工企业不开展检修放空作业。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对城市建成区柴油货车、农用运输车实施禁行。限制摩托车通行区域。对过境重型柴油货运车辆实行限时穿城。 ②城市用车大户燃油燃气运输车辆停止运营。 ③运输散装物料燃油燃气车辆全面禁行。 ④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停用。 ⑤有岸电使用条件的码头和船舶必须使用岸电。城区水域内燃油作动力的观光游船、砂石运输船暂停运营。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停止所有建筑、市政、道路、水务、园林绿化等工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 ②施工工地停止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作业。 ③企业物料堆场全部覆盖并视情洒水降尘。 ④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全面停止生产(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除外)。 ⑤全市建成区重点路段在6时至22时之间每1小时至少洒水1次,天气干燥时增加洒水频次,以保持道路均匀湿润为基本要求; ⑥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尤其是建成区内街小巷和村居非硬化道路,全面加强清扫保洁、洒水降尘,以不起扬尘、不带泥上主干道为基本要求。 其他措施: 根据条件适时采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采取减轻或者消除大气重污染的其他有效措施。 5.4 应急响应终止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和专家组分析评估,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应急响应等级及响应措施,当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减缓、控制和消除,经市应急领导小组批准解除预警,并发布相应预警解除信息后,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应急响应。 6.责任机制 6.1 预警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和应急专家组应加强监测、预报、会商,遇重污染天气时应加密会商频次,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给足企业应急响应准备时间,当接到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紧急区域预警信息等情况时,市应急办应立即响应并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示后立即发布区域预警信息,原则上整个响应流程不应超过1小时。 6.2 督查机制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督导组及时组织开展污染区域和重点工业企业现场检查和记录检查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6.3 公众监督机制 各县、区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6.4 奖惩机制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由市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约谈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 责任落实机制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专项方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组织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办)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各项应急措施,组织督查抽查;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各项措施,督查行业职能部门认真执行应急措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企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 7. 信息报送与总结评估 7.1 信息报告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发布后,各县、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指挥机构和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应当建立应急响应情况日报机制,并于当日向市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本次应急响应工作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10日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次全市重污染过程应对工作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响应启动、调整和终止情况、主要减排措施、应急减排对象、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 7.2 总结评估 每年3月底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总结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应至少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及针对突出问题的改进措施等,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可不报送。 应急督导组应及时组织开展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市应急办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 市应急响应办公室视具体情况,组织专家组和相关部门开展对应急响过程及落实情况的评价,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应急响的改进措施建议。 8. 应急保障 8.1 宣传保障 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应急宣传工作,协调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动向,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均有义务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8.2 人力资源保障 市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指派技术人员组成大气重污染应急技术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大气重污染的应急人力保障能力。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测与气象预测预报人员业务水平,完善专家库建设,确保在重污染天气出现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重污染过程预警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急工作。 8.3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重污染天气资金保障工作,按照财政体制,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分析、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和事件评估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职能部门预算。 8.4 物资保障 市应急响应办公室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区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5 监控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扩大并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完善监测仪器、预警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本着“节约高效、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不断优化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实现监测预警模拟分析的可视化,全面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能力。 8.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信息快速传输;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8.7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完善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8.8 其他保障 为保障大气重污染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各级人民政府除在以上方面提供保障外,还应当运用各种形式,将大气重污染利益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动员起来,共同参与大气重污染的应急应对,同时在机构设置、制度制定、科技投入等方面给予重视与支持。 8.8.1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及时完善减排清单 各县、区应组织有关部门,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大气污染源排放数据,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排污工序,做到涉气企业全部纳入清单;要对环保治理设施正在升级改造的企业、正在建设或建成尚未进行环保验收的企业,已停产但具备随时复产能力的企业进行统计,做好应急减排清单的更新准备。长期停产的企业不得纳入减排量核算。按照清单填报格式要求,规范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填报内容,并根据国家要求每年定期上报减排清单。 8.8.2开展企业绩效分级,合理制定减排措施 企业绩效分级应按“短板原则”执行,在评级时,需满足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按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详细可参考国家《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方法。 对于重点行业企业严格按照国家《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落实减排措施,对于非重点行业企业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治理水平等因素灵活采取停产、按比例限产、轮停等的减排措施。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具体轮停规则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在预案中做出规定。 各县、区还可根据历史同期空气质量状况,结合国家中长期预测预报结果,提前研判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提前指导辖区内石化化工、钢铁、水泥、耐火材料、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8.8.3强化落实减排清单及应急减排措施 对于被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指定为重点行业涉气企业,未纳入减排清单的,一经发现将由各县、区责令其重污染预警期间采取停限产减排措施;对于未纳入减排清单的非重点行业涉气企业,一经发现由各县、区责令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停限产措施,直至纳入减排清单管理后可按清单减排措施要求进行减排。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要求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修订完成向社会公布后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所有纳入减排项目清单的涉气企业均应制定“一厂一策”公示牌(见附件3),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企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应向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或辖区政府指定部门备案。各县、区负责企业操作方案备案部门须将企业备案情况(含“一厂一策”公示牌落实情况)统计汇总成表盖章统一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9.2 预案培训 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9.3 预案演练 各县、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9.4 预案宣传 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5 预案修订 《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由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要求适时开展修订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及时进行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预案编制依据发生变化的。 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0. 附则 10.1 有关说明 10.1.1 建成区 指市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收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它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建设用地。 10.1.2应急响应准备时间 指工业企业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在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下,应急减排措施开始实施到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所需要的时间。 10.1.3重度及以上污染 指预测空气质量将达到或超过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中的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且在短时间内不会有明显改善。 10.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惠府办函〔2014〕52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订。 附件1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组织架构附件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附件3 惠州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序号成员单位相关职责1. 市生态环境局① 承担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主要职能,牵头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实施方案;② 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与预警系统,联合市气象局和专家组开展污染天气会商,及时提出预警建议;③ 按照应急响应办公室的要求开展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导检查;④ 加强对工业废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方案;⑤ 加大对工业堆场的监管力度,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防尘措施;⑥ 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2. 市气象局① 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监测、预报、调控和效果评估,提出预警建议;② 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③ 完善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做好预警发布工作。3. 市委宣传部① 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对本预案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② 根据应急响应办公室的工作部署,积极配合组织、督导相关媒体单位,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应急信息;③ 加强在重污染天气对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信息、减排措施等的宣传力度。4. 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① 积极协调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清洁能源调配工作;② 负责落实错峰生产和应急响应期间能源和电力保障工作。5.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① 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工业企业名单,并督促有关县、区落实限产、停产措施;② 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负责汇总各地限产、停产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市应急响应办公室报告;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① 负责组织、落实施工企业、建设工地的扬尘污染管理,督促检查建设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② 督促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施工单位落实防尘措施或停止施工等应急减排措施;③ 完成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7. 市城管执法局① 督促建设工地安装TSP及视频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接入惠州市扬尘噪声在线监控管理平台;② 负责对运输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运输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渣土处置企业规范运输;③ 负责查处城乡规划建(构)筑物拆除、物料堆场(不含工业企业、建设工程、港口码头及河道范围内物料堆场)、公共场所及城市道路保洁和绿化养护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的违法行为;④ 负责查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违法行为;⑤ 完成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8. 市交通运输局① 负责制定错峰运输及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② 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落实营运类车船、港口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③ 落实建材、化工、水泥熟料、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④ 对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⑤ 完成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9. 市水利局① 负责督促各县、区强化水利工程施工活动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② 督导水利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和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10.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①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加密市政府后山及大院内植物淋灌频次(不少于每小时1次);② 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关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11. 市市政园林事务中心① 负责督促管理的城市绿化作业工程严格落实防尘和应急停工等措施;② 高温时段加密建成区管理的主要道路、公园等绿化植物灌淋降温(不少于每小时1次)。12. 市农业农村局① 指导各县、区制定秸秆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工作;② 完成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13. 市公安局①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实施机动车限行,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检查;② 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③ 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交通疏导工作,维护社会治安。14. 市卫生健康局① 负责制订医疗救助应急行动方案,组织市本级并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做好救治工作;② 开展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空气污染健康防范等科普知识宣传;③ 完成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15. 市财政局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监督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16. 市教育局① 负责制订中小学和幼儿园应急行动方案,并指导中小学和幼儿园做好防范教育工作;② 督促直属学校和各县、区教育局依据应急行动方案落实相关应急措施,并进行督查。17. 市自然资源局① 负责制订集体土地上拆除工程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行动方案;② 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落实集体土地上拆除工程扬尘控制措施;③ 在Ⅰ、Ⅱ、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按规定停止集体土地上拆除工程施工作业;④ 完成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18. 市应急管理局①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做好重点污染企业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② 严格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控制销售点数量和规模;③ 配合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援救助等工作;19. 市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建成区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增加洒水、喷雾降尘频次20. 惠州供电局① 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系统减排和电力保障工作;② 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对限产、停产企业供电管控,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关停取缔企业采取停电措施。21.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①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方案组织实施;督促集团下水务施工工程做好防尘措施,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土石方作业和工程机械使用。22. 各县、区人民政府① 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② 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③ 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健全,做到“一区一案、一厂一策”。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市应急响应办公室的要求,开展应对工作。附件4惠州市典型工业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序号行业类别适用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措施一级应急响应措施二级应急响应措施三级应急响应措施1. 水泥行业水泥熟料生产、粉磨站、矿渣粉、水泥制品等工业(特种水泥行业除外)①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②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③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①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②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50%;③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①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②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2. 砖瓦窑烧结砖和非烧结砖等制造工业①B、C类砖瓦窑企业停产;②禁止所有载货车辆运输;③增加厂区洒水频次及堆存物料全覆盖。①C类砖瓦窑企业停产;②禁止所有载货车辆运输。③增加厂区洒水频次及堆存物料全覆盖。①非隧道窑企业停产;②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进行物料、产品运输。③增加厂区洒水频次及堆存物料全覆盖。3. 包装印刷包括塑料软包装印刷、彩盒印刷、印铁制罐、标签印刷,及其他印刷行业。①使用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②使用非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③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①使用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②使用非溶剂型油墨企业停50%涉VOCs排放工序;③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①使用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②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4. 化工行业所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①生产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化工产品的企业停产;②生产水性涂料、油墨和其他化学品制造企业停50%生产线;③所有物料及产品进行密封并于厂库封闭存储;①生产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化工产品的企业停产;②其他化学品制造企业停50%生产线;③所有物料及产品进行密封并于厂库封闭存储;①生产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化工产品的企业停产;②所有物料及产品进行密封并于厂库封闭存储;5. 纺织业所有①燃煤锅炉停产;②其他锅炉降低50%生产负荷;③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①燃煤锅炉降低50%生产负荷;②其他锅炉降低30%生产负荷;③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①使用燃煤锅炉的降低30%生产负荷措施;②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6. 家具制造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及其他家具制造①使用溶剂和非溶剂型涂料的企业停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②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①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停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②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企业停50%生产线;③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①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停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②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7.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包括日用塑料用品、泡沫、汽车内饰等塑料制品及轮胎、日用、医用橡胶制品等①橡胶行业实施轮流停产,重点停蜜炼、硫化工序;②塑料行业使用再生料的停产,使用非再生料的停产50%以上(涉VOCs的生产线)。①橡胶行业实施轮流停产,重点停蜜炼、硫化工序;②塑料行业使用再生料的停产,使用非再生料的停产30%以上(涉VOCs的生产线)。①橡胶行业实施轮流停产,重点停蜜炼、硫化工序;②塑料行业使用再生料的停产50%以上,使用非再生料的停产20%以上(涉VOCs的生产线)。8. 金属加工包括金属农具、日用金属制品制造等。①含VOCs工序的企业停涉气工序,有酸洗池的进行覆盖;只有打磨、焊接等工序的企业,停产;②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①含VOCs工序的企业停涉气工序,有酸洗池的进行覆盖;只有打磨、焊接等工序的企业,停产;②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①含VOCs工序的企业停涉气工序,有酸洗池的进行覆盖;只有打磨、焊接等工序的企业,停产;②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附件5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公示牌推荐式样
Topic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ir pollution
emergency management
Metadata
| 文号 | 惠府办函〔2021〕14号 |
| Publisher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21-05-06 15:37:18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应急管理 |
| CMS Category | 应急管理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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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函〔2020〕38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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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18〕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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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环办〔2013〕504号 | formal |
| unkn 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 formal |
| unkn 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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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惠府办函〔2014〕52号
(已废止)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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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ov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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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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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ov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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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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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 | named |
| unk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 | named |
| unk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 | named |
| unkn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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