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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10:23:06
Notice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Fixed Deposit Placement of Huizhou Municipal Social Insurance Funds (2021 Revision)'
【已废止】关于印发《惠州市财政局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revised rules for selecting banks to hold fixed-term deposits of Huizhou's municipal-level social insurance funds through a competitive bidding process, aiming to ensure scientific, standardized, and transparent fund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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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GS-2021-6关于印发《惠州市财政局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惠财规〔2021〕1号各有关单位: 《惠州市财政局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业经十二届16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惠州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8日 惠州市财政局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市级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存放管理机制,规范社保基金存放行为,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库〔2017〕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保基金。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 社保基金办理定期存款应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存放银行。竞争性方式是指市财政部门就选择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第二章 存放银行选择 第四条 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与银行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同时在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仲恺高新区)设有分行级以上(含分行级)经营机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本办法所称存放银行,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竞争性方式取得定期存款存放资格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参与银行,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经市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具备参与竞争资格的银行。 第五条 银行参与竞争性方式存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最近2年银行业机构评估综合评级均为B+及以上情形的; (四)按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无缺项漏项的数据和材料; (五)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相关人员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六条 竞争性方式存放主要流程: (一)发布竞争性方式存放公告。市财政部门在其门户网站等公开媒体上发布定期存款竞争性方式存放公告,载明参与银行资格要求、报名方式、需要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择优选择存放银行数量、存放银行资格有效期等事项。 (二)审查参与银行资格。市财政部门对报名参加的银行资格进行审查,确定本期参与银行。 (三)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金融工作部门、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银保监分局各派一名工作人员共5 人组成。参与评审的评委应当熟悉财务和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并与参与银行没有利害关系。市财政部门的内设监督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参与银行综合评分。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结果提交市财政部门。 (五)择优确定存放银行。市财政部门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择优选取得分排名靠前的参与银行作为存放银行,向存放银行发出确认通知书。同时将评选结果在原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的公开媒体上公告并签订存款协议。 第七条 银行参与竞争以自愿为原则,在公告规定时间内自行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在公告规定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市财政部门拒绝潜在投标人报名。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竞争性方式评审工作,在评审结果有效期内根据社保基金活期存款余额情况办理定期存款。第三章 指标设置和资金额度分配 第九条 评分指标由经营状况、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利率报价和服务水平4项组成。各项指标分值为:经营状况40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40分,利率报价12分,服务水平8分。 (一)经营状况指标反映参与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状况,包括净资产总额(8分)、资本充足率(8分)、不良贷款率(7分)、年末存款余额(8分)、年末贷款余额(9分)。指标值由惠州银保监分局负责提供,其中:净资产总额、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指标值按总行数据计算得出,年末存款余额和年末贷款余额指标值按惠州本部数据计算得出。 (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指标反映银行支持惠州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包括缴纳税收惠州留成收入(10分)及同比增长率(3分)、在惠普惠贷款年末余额及同比增长率(各4分)、在惠制造业贷款年末余额及同比增长率(各4分)、银行对地方扶持政策参与度(8分)及银行机构层级设置(3分)。其中:缴纳税收惠州留成收入指标值由市税务部门负责提供,银行对地方扶持政策参与度主要反映银行对地方金融扶持政策及社保卡发放政策的参与度,指标值由市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提供,其余指标值由惠州银保监分局负责提供。 (三)利率报价指标是指参与银行承诺办理定期存款的利率,由参与银行在总行或上级分行授权范围内提供。利率有效报价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再上浮30%—40%(含40%)范围内,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四)服务水平指标反映参与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银行账户管理,以及在惠设置网点服务社会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包括:支付结算、对账、银行账户管理(4分)和惠州营业网点数(4分),指标分别由市财政部门、惠州银保监分局负责提供。 第十条 单项指标和参与银行得分计算方法。 (一)单项指标得分计算方法。 1.单项指标(除不良贷款率,银行机构层级设置和支付结算、对账、银行账户管理三项指标外)得分:单项指标值由高到低排序,按名次排第一名的银行得满分,依次递减直至0分计算得分,没有数值不得分; 2.不良贷款率指标得分:指标值由低到高排序,按名次排第一名的银行得满分,依次递减直至0分计算得分; 3.银行机构层级设置指标得分:在惠州设立的机构级次为总行的得3分;分行得1.5分; 4.支付结算、对账、银行账户管理指标得分:能按支付结算、对账、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办理业务得满分,出错或违规办理业务每次扣1分直至0分计算得分。 (二)单个银行得分计算方法。 单个评委计算的银行得分=∑经营状况中单项指标得分+∑支持经济发展贡献度中单项指标得分+利率水平指标得分+∑服务水平中单项指标得分。 存放银行最终得分为全体评委计算的银行得分算术平均数。 第十一条 分配定期存款额度。市财政部门将存放银行的得分乘以系数计算出系数分,按系数分的权重值计算定期存款额度。各存放银行系数设置为: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至5名的系数为2,第6至10名的系数为1,第11名(含第11名)之后系数为0.5。 存放银行系数分=存放银行得分×系数。 存放银行定期存款额度=可分配资金总额×当期单个存放银行系数分÷∑当期所有存放银行系数分。 第十二条 单个银行分配定期存款额度最低为1,000万元(以千万元为单位取整),增加幅度为1,000万元的整数倍。第四章 资金存放约束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市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提前收回中标银行的存放资金、按约定解除存款协议关系等处理: (一)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基金存放安全的; (二)凡发现并经核实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基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三)监管评级降低,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银行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四)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五)没有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的; (六)其他影响基金安全的情形。 第十四条定期存款存放期间,如遇国家、省重大政策调整或统一要求归集资金,需要收回定期存款筹集资金时,市财政部门将无条件提前支取定期存款,不予任何补偿。 存放银行如撤销在我市设立的机构,撤销机构前定期存款资金须退回市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公正评审、保密、回避和廉洁等有关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级其它财政专户资金办理定期存款,参照本办法规定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由惠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印发〈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惠财库〔2019〕8号)同时废止。政策解读:《惠州市财政局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解读
Topics
social security funds
fiscal management
banking regulation
Metadata
| 文号 | 惠财规〔2021〕1号 |
| Publisher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21-06-03 10:23:06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社保基金管理 |
| CMS Category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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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5)
| prov 粤财库〔2017〕59号 | formal |
| unkn 的通知惠财规〔2021〕1号 | formal |
| unkn 惠财库〔2019〕8号 | formal |
| prov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 | named |
| unkn 关于印发〈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named |
Referenced By (1)
| muni 关于印发《惠州市财政局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huizh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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