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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09:06:16
Notice of Hui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Comprehensively Implementing the System of Informing and Committing for Proof Items in Huizhou City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a city-level implementation plan to comprehensively roll out the 'informing and committing' system for proof items, where applicants can submit written commitments instead of certain required documents, as part of broader administrative reform and business environment optimization eff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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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办函〔2021〕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市司法局要做好指导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 惠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持续“减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 二、适用范围 (一)概念定义。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符合性证明或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出具,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不属于证明事项。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条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事项,凡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与园区工业企业建设发展紧密联系、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涉及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证明事项,要尽快实行。其他证明事项,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涉及房地产业审慎监管等纠错成本较高的证明事项,要充分研究论证后,再确定是否推行。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公布实施清单。市直各部门应当全面承接省级主管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并组织实施。同时,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原则,在省级主管部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的基础上,对照本部门证明事项保留清单,梳理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当事人获取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容易核查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市、县(区)直各部门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外公布本系统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并于7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政事项的调整情况和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适时调整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并将调整公布后的清单于7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规范办事流程。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市、县(区)各部门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前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形式统一的要求,完成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参考样式附后)等工作。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明事项名称、用途、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的效力和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四)加强信息核查。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不同证明事项的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应当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并根据办理该行政事项的年度受理量、获取相关信息的难易程度、日常监管手段以及因不实承诺引发的社会危害程度、风险防范措施等情况,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予以核查。统一开发建设惠州市“无证明城市”管理系统。制定统一标准,建立证明目录,规范保留及取消的证明清单,实现证明目录“全市一盘棋”动态化管理;对于保留的证明清单,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内部核查机制,与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部门自建业务系统联动,形成发出协查请求、返回协查结果、记录协查信息的闭环管理,充分利用省市大数据中心、电子证照系统、省事项目录管理系统等省市统建平台公共支撑能力,切实推动“无证明城市”建设。对现阶段相关数据不完善或者尚未实现网络共享的,市级各主管部门可建立部门间协查机制,商请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提高核查效率。 (五)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市直各部门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机制,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开展“信用+大数据”精准监管综合评价,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实施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办成”。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推进工作落实。建立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司法、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民政、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系统规范,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标准统一。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全面做好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强化风险防范。各级、各部门要将风险防范贯穿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始终,综合考虑法律风险、安全风险、社会风险等,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三)加强培训指导。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宣传、学习培训,准确把握政策方向和工作要求,保障推进工作依法、有序、稳妥开展。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适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切实将告知承诺制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制定出台的配套制度、格式文本等要及时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情况已纳入法治广东考核、依法行政绩效考核、行政审批效能考核、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将告知承诺制推行率、证明信息共享情况、部门协查配合情况等作为重要评价因素。对推行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予以通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问责。行政机关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出具错误决定,系因申请人不实承诺、核查环节信息错误等情形导致的,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处理。 附件:1.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任务分解表 2.参考样式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参考样式二:证明事项信息核查函附件1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任务分解表序号工作任务具体内容完成时限责任部门一公布实施清单1. 全面承接省级主管部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在全市范围内做好实施工作。2. 梳理公布告知承诺制清单。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民的原则,梳理形成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并对外公布。2021年6月30日前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市、县(区)各部门具体实施。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3. 建立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动态调整工作机制。4. 适时调整告知承诺制清单。根据行政事项的调整情况和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适时调整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并将调整公布后的清单于7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长 期市、县(区)各部门具体实施。三规范办事流程5. 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形式统一的要求,完成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政务服务窗口、网上办事大厅公布,方便群众办事。2021年6月30日前市司法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县(区)各部门具体实施。四加强信息核查6. 建立部门之间证明事项内部核查机制。最大限度打通部门之间的证明信息壁垒,按照便利、快捷、高效的原则,实现互通共享和内部核查。7. 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根据办理该行政事项的年度受理量、获取相关信息的难易程度、日常监管手段以及因不实承诺引发的社会危害程度、风险防范措施等情况,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予以核查。2021年6月30日前市司法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税务局等部门配合,市、县(区)各部门具体实施。8. 统一开发建设惠州市“无证明城市”管理系统。制定统一标准,建立证明目录,规范保留及取消的证明清单,实现证明目录“全市一盘棋”动态化管理;对于保留的证明清单,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内部核查机制,与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部门自建业务系统联动,形成发出协查请求、返回协查结果、记录协查信息的闭环管理,充分利用省市大数据中心、电子证照系统、省事项目录管理系统等省市统建平台公共支撑能力,切实推动“无证明城市”建设。2021年12月底前市司法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税务局等部门配合,市、县(区)各部门具体实施。五健全信用监管机制9. 加强信用风险评估。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机制,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10. 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11. 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开展“信用+大数据”精准监管综合评价,实施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办成”。长 期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司法局配合,市、县(区)各部门具体实施。附件2参考样式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行政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身份证□军官证□残疾人证□营业执照□其他 证件号码: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内容 (一)证明事项名称和证明内容 下列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1.居民户口本,证明申请人符合..... 2.xx资格证,证明申请人具备…… 3.xxx证明,证明申请人不存在……的情况 4.xxxxx , 证明…… (二)证明用途 办理:(行政事项名称) (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 《XX条例》第X条第X款第X项、第X项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五)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对于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核查、网络核验、实地调查、公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如广东省公共 信用信息目录),对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人(本企业\/本组织)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人(本企业\/本组织)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并选择对以下证明事项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户口本 □xx资格证 □xx证明 (三)本人(本企业\/本组织)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本企业\/本组织)填写的告知承诺内容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本人(本企业\/本组织)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 (签名\/盖章) 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参考样式二证明事项信息协查函XXX部门: 我单位办理的 (行政事项名称)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因(比如:现有条件无法实现在线核查),请你单位协助对以下申请人关于(证明事项名称)的情况进行核查: 1.XXX,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是否持有XXX 证书: □是,现行有效(复印件附后) □否,未获得该证书 □证书已失效 2.XXX,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是否存在......情况: □是,情况属实 □否,实际情况为: □相关情况无法查实 3.XXX,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由于该行政事项的法定办理时限为 工作日,请尽快协助我单位开展调查核实,并在 日内函复我单位为盼。
Topics
administrative reform
business environment
government services
Metadata
| 文号 | 惠府办函〔2021〕46号 |
| Publisher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21-06-22 09:06:16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放管服改革 |
| CMS Category | 其他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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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0〕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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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办函〔2020〕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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