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medium 2010-04-03 08:24:09

Notice on Issuing the Provisions on the Main Responsibilities, Internal Structure, and Staffing of the Guangzhou Municipal Agriculture Bureau

印发广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10〕32号 gz
This document formally establishes the Guangzhou Municipal Agriculture Bureau, defines its main responsibilities, internal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authorized staffing levels as part of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s institutional ref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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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0〕32号印发广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三日广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文〔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农业局,挂中共广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广州市畜牧兽医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全市“三农”工作的职责。 (三)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加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农业农村工作及海洋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全市“三农”工作,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协调指导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制改革。 (二)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统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及海洋事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制定相关涉农政策。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纠纷仲裁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四)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实施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价及信息发布的责任;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拟订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承担海洋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责任。 (六)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和农产品进出口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七)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依法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水产苗种、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条件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渔船、渔机、渔网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普查,负责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的有关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十)承担农业救灾复产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负责农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制定农业科技、农技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国外农业优良品种与先进技术,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三)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主管的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指导发展节水农业;指导和监督海洋监察、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监督检验工作,维护国家海洋和渔业权益,管理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 (十四)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依法管理外来物种。 (十五)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三农”工作动态,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办农业和海洋管理涉外事务,指导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六)负责市农业系统未移交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挂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牌子)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综合治理、信访、新闻宣传、议案提案办理、政务公开、编志等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牵头协调局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综合调研处。 组织开展“三农”工作、农业产业及海洋管理政策研究,提出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政策建议;审核有关部门起草的涉农政策建议;承担协调市直和驻穗涉农单位城乡一体化发展事项的有关工作;综合反映和分析“三农”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三农”工作及海洋管理综合性报告、文件、讲话材料。 (三)法规处。 承担农业、农村经济和海洋管理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农业与海洋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协调有关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发展计划处。 组织编制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海洋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引导农业结构调整;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现代化建设工作;负责农业项目的综合管理,牵头组织编制农业项目资金计划与安排方案,制定相关农业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承担农业和海洋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 (五)农村建设指导处。 研究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建议,拟订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组织指导新农村建设。协调指导中心镇建设、山区镇经济建设有关工作,促进农村社会发展,指导和扶持落后农村发展经济工作;承办组织实施农业部、省农业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乡村旅游发展。 (六)财务处。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及海洋事业发展的财政、信贷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决算并组织执行;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协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业行业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与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参与协调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七)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挂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牌子)。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集体资产管理;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挂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牌子)。 承担综合协调和监督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跟踪采集分析主要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价格、供求和运行情况,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承担农业贸易促进工作和有关国际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九)科技教育处。 拟订农业和海洋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技术推广体系和农业教育体系建设,组织农业与海洋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动植物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承担农业科技成果的管理、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农民科技培训、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协调农村实用人才开发;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用地、宜农湿地的农业生物物种、主管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 (十)种植业管理处。 拟订种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相关种植业生产建设;指导农作物新品种和适用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负责收集、发布农情信息和种植业统计工作;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协调指导植物有害生物防控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项;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协调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 (十一)蔬菜办公室(挂市“菜篮子工程”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蔬菜生产供应规划和蔬菜产地市场建设规划;检查落实有关蔬菜生产政策,推广蔬菜生产新技术新品种;负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管理,组织开发建设新蔬菜基地,协调指导现代化生产示范点建设;组织指导实施蔬菜生产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收集蔬菜产销情况和有关的统计分析工作,编制菜篮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菜篮子工程”规划实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海洋综合管理处。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和海岛保护开发利用等规划;审核海域使用项目,指导海域使用权的流转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承担无居民海岛开发、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海岸带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工作,指导并组织渔港规划和建设;组织实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承担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评价和信息发布;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灾害预报预警工作,承担海洋统计工作。 (十三)畜牧处(挂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牌子)。 拟订畜牧业、饲料业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的保护工作;组织畜禽遗传资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与审核工作;负责种畜禽和饲料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牧业统计工作,协调指导饲料业统计工作。 (十四)兽医处。 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承担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的工作;承办兽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工作及辖区内动物检疫的有关事宜;承担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日常工作。 (十五)渔业处。 拟订渔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渔业养殖、捕捞管理工作;指导渔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及渔业产业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实施现代渔业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捕捞许可制度、养殖证制度和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组织实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增殖放流、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管理外来水生生物物种安全;组织实施水生动物疫病和重大病害防控工作;指导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渔业统计工作。 (十六)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拟订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引导农民使用新型农机产品;协调农机引进、示范、推广、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农机化推广体系与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要农业机械化生产活动,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 (十七)组织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统战、侨务、外事等工作;组织拟订农业农村和海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科技人员管理、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组织协调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十八)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局系统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30名。其中:局长(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兼任,总畜牧兽医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畜牧总公司、市农业机械总公司由市农业局管理。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农业 通知
Topics
agricultural policy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rural development
Metadata
文号 穗府办〔2010〕32号
Publisher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Site gz
Date 2010-04-03 08:24:09
Category administrative
Policy Area 农业农村工作
CMS Category 其他文件
References (2)
unkn 穗文〔2009〕11号 formal
unkn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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