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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8 07:52:40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Guang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for Mediating Administrative Regional Boundary Disputes in Guangzhou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调处行政区域边界纠纷应急预案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an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to establish mechanisms for mediating administrative boundary disputes within Guangzhou, aiming to resolve conflicts efficiently and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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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4〕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调处行政区域边界纠纷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 《广州市调处行政区域边界纠纷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8日广州市调处行政区域边界纠纷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应对行政区域边界(以下简称边界)纠纷调处应急机制,规范边界纠纷争议处理行为,迅速、有序、高效、妥善解决纠纷,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及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巩固勘界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边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的原则,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边界纠纷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调处边界纠纷应急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部门、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各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调处边界纠纷。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边界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边界纠纷,是指对行政区域界线不清或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边界资源权属管理不清等引发的争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市调处边界纠纷应急工作组织指挥体系由市调处边界纠纷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各区(县级市)调处边界纠纷应急工作机构组成。 2.1 市指挥部及职责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协助分管民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 成员:市委宣传部、维稳办,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应急办、公安局、国土房管局、规划局、水务局、农业局(海洋渔业局)、卫生局、林业和园林局分管领导。 2.1.2 市指挥部职责 (1)根据边界纠纷发展态势和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决定启动和终止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全市调处边界纠纷应急工作。 (3)审定边界纠纷调处应急处理方案。 (4)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做好相应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省政府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落实上级领导下达的指令。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区划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边界纠纷情况收集和排查分析,及时发现并上报边界纠纷情况,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指挥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2)按照市指挥部指示,组织、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县级市)调处边界纠纷应急工作机构开展应急工作。 (3)根据边界纠纷发展态势及其调处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工作建议。 (4)在边界纠纷事态稳定后,组织、协调有关各方进一步做好边界纠纷调处及善后处理工作,避免边界纠纷的再次发生。 (5)组织编制、修订《广州市调处行政区域边界纠纷应急预案》。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维稳办:负责指导协调边界纠纷涉及的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边界纠纷涉及的来信、来访疏导协调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提供相关行政区域界线资料供市领导决策参考;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与地级界线毗邻方民政部门会商具体调处方案。 市应急办: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边界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检查市领导有关批示和指示落实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维持边界纠纷事件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依法做好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收集、综合和研判边界纠纷的群体性事件的情报信息;依法侦查、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调查处理边界土地权属管理不清引起的矛盾纠纷;提供相关土地权属资料供市领导决策参考;按市指挥部的指示,协助做好调处边界纠纷应急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提供相关地区规划资料供市领导决策参考;按照市指挥部的指示,协助做好调处边界纠纷应急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处理边界地区水利资源保护、管理和使用方面的纠纷;提供相关地区水利管理资料供市领导决策参考;按照市指挥部的指示,协助做好调处边界纠纷应急工作。 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负责处理边界地区海域权属和使用方面的纠纷;提供相关地区农业管理、海域界线资料供市领导决策参考;按照市指挥部的指示,协助做好调处边界纠纷应急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队伍,做好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和转送医疗工作,及时报告伤病员的救治情况。 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处理边界地区林业资源保护、管理和使用方面的纠纷;提供相关地区林业资料供市领导决策参考;按照市指挥部指示,协助做好调处边界纠纷应急工作。 2.4 区(县级市)边界纠纷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参照市调处边界纠纷应急工作组织指挥体系,相应成立调处边界纠纷应急工作机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负责指挥当地一般边界纠纷事件(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对分管边界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排查分析,及时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当边界纠纷发生后,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 3 排查分析与事件分级 3.1 排查分析 各级民政部门要对分管边界可能引发纠纷的问题进行认真排查,开展风险评估分析,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并报市、区(县级市)调处边界纠纷应急工作机构备案。 3.2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结合排查分析结果,对边界纠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3.2.1 特别重大边界纠纷事件(Ⅰ级) 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3.2.2 重大边界纠纷事件(Ⅱ级) 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3.2.3 较大边界纠纷事件(Ⅲ级) 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2.4 一般边界纠纷事件(Ⅳ级) 参与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或2人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边界纠纷发生后,应迅速、准确、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4.1.1 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报告边界纠纷的信息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具体包括: (1)事发地、事发时间; (2)事件简要经过、参与人数及造成的伤亡人数; (3)报告单位、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4)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2 信息报告的时间和程序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边界纠纷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在事发后半小时内向相关区(县级市)调处边界纠纷应急工作机构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有关区(县级市)边界纠纷突发事件报告后,按以下程序上报: 发生Ⅰ级、Ⅱ级边界纠纷突发事件,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市指挥部、市应急办和省民政厅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发生Ⅲ级、Ⅳ级边界纠纷突发事件,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市应急办和省民政厅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发生Ⅳ级边界纠纷突发事件,由所在地区(县级市)边界纠纷应急工作机构向本区(县级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 先期处置 边界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级市)调处边界纠纷应急工作机构和相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边界纠纷突发事件信息,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民政部门应迅速赶到现场,了解事发原因,勘查边界,对边界争议进行分类定性。 公安机关应迅速赶到现场组织开展安全保卫、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医疗卫生部门应迅速赶到现场,做好现场急救和转送医疗工作,及时报告伤病员的救治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4.3 应急响应 本预案启动后,各级边界纠纷应急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应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迅速投入应急工作。 4.3.1 Ⅰ、Ⅱ级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边界纠纷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按本预案4.1规定报送事件信息,按省有关预案规定开展处置。 4.3.2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边界纠纷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指挥部、市应急办汇报现场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市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指挥实施应急工作。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按本预案2.3条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调处工作。 4.3.3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边界纠纷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县级市)调处边界纠纷应急工作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 指挥与协调 发生涉及地级界线纠纷的Ⅲ级、Ⅳ级边界纠纷突发事件,需协调毗邻地级市政府调处,必要时提请省民政厅出面协调处置。 6 应急结束 边界纠纷事件稳定后,Ⅰ级、Ⅱ级边界纠纷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程序执行;Ⅲ级边界纠纷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程序执行;Ⅳ级边界纠纷突发事件由当地区(县级市)政府确定并宣布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区(县级市)调处边界纠纷应急工作机构应及时形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各级应急机构。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Ⅰ级、Ⅱ级边界纠纷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按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实施。Ⅲ级边界纠纷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 Ⅳ级边界纠纷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边界纠纷发生地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 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应全面开展边界纠纷突发事件后损害调查评估工作,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订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7.2 协商调解 在调处边界纠纷应急工作结束后,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双方以协商方式达成边界纠纷调解协议。边界争议处置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协商调解原则: (1)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边界争议,由民政部门组织当事双方实地认定行政区域界线,形成认定记录,上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备案。 (2)因边界资源权属管理不清引起的边界矛盾纠纷,由国土、规划、水务、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处理,民政部门协助认定纠纷地区的法定行政区域界线,并提供界线勘定有关档案资料,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调处工作。 (3)与毗邻地级市的边界争议,由市政府与有关地级市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报省人民政府处理。 (4)区(县级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报市政府处理。 (5)镇(街)之间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报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处理。 7.3 信息发布 边界纠纷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Ⅰ级、Ⅱ级边界纠纷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 Ⅲ级边界纠纷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Ⅳ级边界纠纷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边界纠纷发生地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宣传 预案实施后,市指挥部组织预案宣传、应急队伍培训和演习,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行政区域的调处行政区域边界纠纷应急预案。 8.2 预案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调处行政区域边界纠纷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调处行政区域边界纠纷应急演练。调处行政区域边界纠纷应急队伍必须接受相关业务培训,提高防范和处置行政区域边界纠纷的技能。 8.3 责任和奖惩 对在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修订和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4年8月13日印发
Topics
administrative boundaries
emergency management
local governance
Metadata
| 文号 | 穗府办〔2014〕42号 |
| Publisher | 市府办公厅 |
| Site | gz |
| Date | 2014-07-28 07:52:40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行政区域边界纠纷应急 |
| CMS Category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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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3)
| unkn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 name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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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named |
| unkn 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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