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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Guang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Trial Plan for Optimizing the Approval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Guangzhou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13〕8号 gz
This document issues a trial plan to streamline and integrate the approval process for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 investment construction projects, aiming to significantly reduce approval items and timelines through parallel approvals and consolidated oversight.
Document Text 9,946 characters
穗府〔2013〕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27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 为了优化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思路和原则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大幅度减少审批事项、大幅度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大幅度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努力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平稳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两大类。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原则。 1.依法审批、高效便民。依法整合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转变职能、主动服务。整合政府资源,变外部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将项目建设单位面对多个行政部门,变为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审批阶段只向一个牵头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同时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送达。 3.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每个审批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方式、责任及本方案限定的时间内实施审批。在一个审批阶段内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同步办理;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同步完成。 4.明确职责、加强监管。落实牵头部门首问首办责任制,从申请材料受理到审批结果送达,由牵头部门跟踪负责。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调整、取消、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不得增设市政府决定保留的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以外的审批事项,不得将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搭车”为审批的内容,不得拆分审批的条件、环节,不得逾期实施审批。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审批流程实施全过程监督。 二、改革的方式 (一)整合审批流程。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 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用地审批、立项(项目核准、备案)、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立项阶段,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用地审批阶段,规划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规划报建阶段,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 (二)实行并联审批。 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三)提供审批咨询服务。 建设服务型政府,积极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前的咨询服务工作。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性和审批要求,主动提供与出让方式、审批条件、标准、内容等相关的咨询服务。突破审批事项之间的界限,提前介入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内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确保审批事项在受理时具备相应的受理和审批条件。 (四)审批信息共享。 依托我市现有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开发建设高度集成、部门联网、信息共享、综合性强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各审批部门之间实时资源共享,提高联合审批效率,形成“全共享”工作平台。 (五)限时办结。 审批部门应当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确保在流程限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属于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事项,不纳入审批流程。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代办机制。 市、区(县级市)要建立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代办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政策指引、审批代办、要素保障、协调重大疑难问题等全方位全过程服务,切实解决制约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 (二)推进审批标准化服务。 一方面,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要实现标准化。各审批部门应当通过采用“文”、“表”对应的形式,实现各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技术规范、审批条件、审批规范、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审批运作流程和操作方法等的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开。另一方面,与审批相关的配套服务要实现标准化。各审批部门应当对审批过程中涉及的道路放线、办理项目手册、施工标牌等事项,通过制定并公布标准、条件、规格、质量、要求等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审批部门通过提供服务与事后监管达到管理目的。各审批部门应当在方案公布实施后60天内完成审批标准化建设,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审批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 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的制度,行政审批由审批部门承担,技术审查可以委托相关的技术审查单位承担。实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的,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 (四)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前期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审批流程前,应完成前期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开展规划选址的前期工作。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压覆矿产查询和用地预审等前期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和报请市政府决策事宜、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审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立条件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等前期工作。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含技术审查和概算审查)、建设工程招标等前期工作。上述事宜属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不涉及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审批事宜,不计入审批流程时限,但需在40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 国土房管部门牵头开展建设用地报批和批后实施、征收集体土地和农用地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前期工作,不计入审批时限。 牵头部门在开展前期工作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等事项的,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的,进入审批流程后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四、审批流程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用地审批、立项(项目核准、备案)、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 其中,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4个阶段的审批时限合计为30个工作日,加上审批前期工作、专家咨询、技术评审、公示、公告等时间,总共不超过145个工作日。 (一)立项阶段(6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审批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外经贸部门、国土房管部门、规划部门、环保部门等。 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含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立条件评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环保部门可以在立项阶段对建设工程项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但对环境敏感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在本阶段完成,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可以在规划报建阶段完成。 审批流程: 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预备项目计划或者预安排计划开展项目准备工作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规划部门、环保部门。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自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预备项目计划或者预安排计划开展项目准备工作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环保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预备项目计划或者预安排计划开展项目准备工作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保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各审批部门。规划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后即时抄告国土房管部门、环保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保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批文件或者意见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2.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或者自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属核准制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属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外经贸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保部门。规划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后即时抄告国土房管部门、环保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保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批文件或者意见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属核准制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属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外经贸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3.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或者自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决定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抄告环保部门,并同步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决定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抄告规划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保部门。规划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后抄告国土房管部门、环保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二)用地审批阶段(8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国土房管部门。 审批部门:国土房管部门、规划部门。 审批事项: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规划条件)。 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审批流程: 1.划拨类用地。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含规划条件)报送国土房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在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前期工作及市政府批复划拨土地供地方案后,在第4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划部门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报送国土房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在第8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2.协议出让类用地。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1个工作日内向国土房管部门提供规划条件,在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前期工作及完成协议出让活动后,国土房管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报送国土房管部门,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报送国土房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在第8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3.公开出让类用地。 在完成土地公开出让活动后,国土房管部门在第1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第2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成交结果及材料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报送国土房管部门,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报送国土房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在第8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属上述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用地的,组织开展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活动(包括土地出让金评估、上报及审批供地方案、协议出让公示等环节),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审批前的10天公示时间和10天听证时间,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三)规划报建阶段(11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规划部门。 审批部门:规划部门、民防部门、环保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建设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气象部门等。 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勘测成果资料备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核、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性地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大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查。 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公安消防部门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查,可以在规划报建阶段受理申请材料,在建设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向建设部门提供初步意见,在施工许可阶段完成审批文件。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即时分别抄告建设部门、环保部门、民防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气象部门。规划部门同步组织民防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实行规划报建并联审批;规划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并抄告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同步组织公安消防部门、民防部门、气象部门实行初步设计并联审批。建设部门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并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11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在本阶段完成并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项目建设单位。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审查25个工作日、初步设计专家技术审查20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前10天公示时间和10天听证时间,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水利、供水、排水、绿化等专业的财政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由水务、林业和园林等部门负责审批或者审查。 (四)施工许可阶段(5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建设部门。 审批部门: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林业和园林部门、环保部门、民政部门、城管部门、交通部门、水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 审批事项:施工许可(含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结果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情况或者结果备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夜间施工审批、施工图审查结果备案、基坑支护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施工图预算评审、地名命名的审查、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迁移树木审批、(噪声)排污许可证、施工排水许可、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或者车行道审批、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即时分别抄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环保部门实行并联审批。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报送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作出施工许可证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抄告城管部门、交通部门、水务部门、林业和园林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城管部门、交通部门、水务部门、林业和园林部门、民政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送建设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在本阶段完成并抄告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基坑支护专家技术审查时间20个工作日,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财政投资的水务工程项目由水务部门负责施工许可审批。 (五)竣工验收阶段(7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建设部门。 审批部门: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民防部门、环保部门、气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财政部门。 审批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防空地下室验收、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防雷验收、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在竣工验收阶段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城市管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审查、危险化学品监管等事项的,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实行并联验收。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验收事项的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建设部门,由建设部门同时抄告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民防部门、环保部门、气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其中,公安消防部门、民防部门、环保部门、气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在建设部门的组织下实行并联验收,并在第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分别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将审批文件报送建设部门。建设部门第7个工作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文件统一送项目建设单位。属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部门同步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申请报财政部门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财政部门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前10天公示时间和10天听证时间,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五、保障机制 (一)明确职责。 牵头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督促、协调并联审批工作制度的落实,建立运行协调配合机制、审批通报沟通制度、前期服务、项目预审、会审等制度;负责牵头项目的审批(审查),对纳入牵头环节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工作流程、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附带收费项目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统一公示;依据便民原则,统一设置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登记申请材料;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统一公示的项目;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并联审批部门,转交并联审批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向申请人转告并联审批单位的缴费、领证通知;会同并联审批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并联审批部门职责:从实际需要出发,遵循精简、便民的原则,确定所需申请材料及份数;明确并联审批部门内部的审批(审查)权限,设置并联审批工作联系机构,明确联系机构的工作职责,指派专人承办并联审批材料的领取、移送、传递以及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间的工作联络等相关事务;积极协助牵头部门落实并联审批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牵头部门反馈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批(审查)信息,按时完成同步审批工作,及时发现、反映并主动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实现网上审批。 按照省、市建立网上办事大厅的相关要求,实现网上审批,政务管理部门要在其“广州市政务在线”电子平台上,实现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5个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牵头部门要将其所负责的审批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的申请表格实行网上下载,同步实现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查询。加大力度推进行政审批数据库、批文证照库建设,实现各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准文件等审批信息的即时共享。实行网上审批的事项需要提交原件或者领取证照的,要引入邮政、快递等服务,方便群众。 监察部门要将其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与“广州市政务在线”电子平台实现对接,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各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限实施网上监察,实行绩效考评。对违规操作、推诿扯皮,或者不按本方案规定的流程、方法、时限实施审批以及拆分审批事项,造成工作延误的,对有关部门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审批收费。 简化收费手续,合并收费环节。推行“一站式”收费模式,实行“一门缴费,关门分账”。网上审批的事项需要收费的,要在传统支付方式之外增加网上支付方式。 (四)建立和完善审批中介服务诚信体系。 规范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行为,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大对中介机构失信行为的曝光、通报等处罚力度。建立中介组织诚信档案,完善和强化中介服务的信用监管机制,明确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内容。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限定的审批流程时限自牵头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第2天开始起算。专业技术评审时间、组织招标投标、出让活动时间、公示、听证以及审批咨询服务、审批前期准备工作的时间,均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和农用地,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的征收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上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负责上报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和省上报审批所需文件资料。 (四)各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与审批部门应当就本阶段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的受理、并联审批的要求,以及市与区(县级市)审批联动工作机制的形成等,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予以规范和完善。 (五)本方案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图.jpg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3年3月27日印发
Topics
construction approval administrative reform business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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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穗府〔2013〕8号
Publisher 广州市人民政府
Site gz
Date 2013-03-27 08:05:52
Category major_policy
Policy Area 工程建设审批改革
CMS Category 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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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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