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ion plan medium 2012-01-19 02:56:28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Enterprise Work Safety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失效)

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12〕6号 gz
This document outlines Guangzhou's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to strengthen enterprise work safety, focusing on key industries and establishing mechanisms for responsibility, investment, hazard prevention, and emergency response. It is noted as invalid/exp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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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147号)精神,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要求、任务、目标 (一)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加快转型升级,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督企业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严格企业事故责任追究,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任务。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船舶修造、特种设备、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更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手段,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集中整治非法生产行为,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在安全生产中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目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得到夯实,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突破省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督促企业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为保障其有效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和手段,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二)强化作业现场管理领导责任。督促企业依照国发〔2010〕23号文件和《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建立和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指导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企业负责人应带班而未带班,又没有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代替的,按擅离职守处理,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同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保证企业安全投入。督促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反映、记载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资金专门用于配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督促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四)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督促企业按规定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和档案,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和日常监测,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和手段,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防范职业危害事故发生。 (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制订风险防范预案;发现事故征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监控,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安全评估。 (六)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督促企业加强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备案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与属地政府保持衔接;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储备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鼓励和支持依托企业自身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三、加强企业技术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鼓励、支持、推动企业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标准。对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在非煤矿山推广安装监测监控系统,在露天矿山推广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技术;在渔业船舶推广使用通信船载终端、自动识别终端和渔船电子标签卡等设备;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推广安装自动化监测、控制及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等系统。凡本市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县(区)际以上客运班车、旅游包车、重型货车和汽车列车、泥头车、校车、教练车、出租车等要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 (三)加快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推广。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换代升级。加强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船舶修造、特种设备、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科技重大项目研究攻关,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科技水平。 四、严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照,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山,由属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强人员安全保障。督促企业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配备各类安全防护设备,并加强一线工人的安全保障;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对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要求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四)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督促企业对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班组、车间、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存在未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现象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严肃处理。 (五)全面推进企业安全达标建设。按照全市标准化工作部署和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安全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企业,由属地政府依法关闭。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标准化评价结果,并作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或其他机关团体对企业信用评级和政策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督促企业积极培育安全文化,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基层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班组、班组长和群监员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制订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制订完善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建设项目以及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凡不符合安全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情节严重的由属地政府依法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追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和外地驻穗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发展改革、经贸、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环保、建设、交通、水务、农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国资、规划、城管、工商、林业园林、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监管、旅游、港务、气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参与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大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船舶修造、特种设备、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地铁、学校、商场、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四)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日常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或按其他要求需落实“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其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五)严格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逐步建立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平台,依法、依规记录和公示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并向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国资、工商、银行、保险、证券等单位通报,作为实施行政管理和经营风险控制的参考依据。 (六)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作用。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规范发展,制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专业服务机构,从严追究机构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和监督。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监督。对舆论和群众反映或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要深入调查,凡属实的要抓好监督整改。 六、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一)制订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制订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协调、同步推进。企业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企业安全生产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二)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等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产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 (三)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督促高危行业企业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严格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奖励与补偿机制。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四)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同时,依法足额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认真执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七、严格责任追究 (一)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各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制度。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接受国务院或省安委会挂牌督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接受市安委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责任事故的,除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特大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非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或者由于管理不善、多次出现重大隐患的企业,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四)严肃追究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所辖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运输企业(单位),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相关责任人按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施行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定期向市安委办报送工作情况。市安委办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 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2年2月6日印发
Topics
workplace safety industrial regulation risk management
Metadata
文号 穗府〔2012〕6号
Publisher 广州市人民政府
Site gz
Date 2012-01-19 02:56:28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安全生产
CMS Category 其他文件
References (8)
cent 国发〔2010〕23号 formal
prov 粤府〔2010〕14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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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督促企业依照国发〔2010〕23号 formal
cent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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