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21-11-24 09:48:06

Notice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Centralized Treasury Collection and Payment of Municipal-Level Finance in Huizhou City'

关于印发《惠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惠州市市直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惠财规〔2021〕5号 huizhou
This document issues and mandat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unicipal-level financial treasury centralized collection and payment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Huizhou City, establishing a modern treasury management system based on a single treasury account.
Document Text 7,888 characters
HBGS-2021-17 关于印发《惠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 关于惠州市市直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财规〔2021〕5号市直有关单位: 《惠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惠州市市直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18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惠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 2021年11月16日 惠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 支行关于惠州市市直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效规范政府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监管,提高财政收支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规范操作原则。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权限前提下,合理确定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使所有财政性资金都按规定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规范运作。 (二)有效管理监督原则。在不改变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权限前提下,使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管理监督之下,增强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 (三)方便单位用款原则。通过改变现行财政性资金缴拨方式,减少资金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纳入市直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坚持“四按”原则,即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资金; (四)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代理银行是指市财政局通过招标确定的,负责具体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 第七条 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以财政部门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国库集中收支活动均在该体系下运作。市直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四类银行账户构成: (一)国库单一账户,即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 (二)财政零余额账户,即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 (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即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 (四)事业收入资金专户,即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事业收入资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门为本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清算,该账户的资金支付由代理银行先垫付,当日与国库单一账户结算,当日余额为零。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事业收入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一)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向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二)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资金使用范围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应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应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十五条 事业收入专户用于记录、核算教育收费等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代理银行应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事业收入专户的收支业务,收付程序参照国库单一账户资金清算办法执行。 第三章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和开户银行选择 第一节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应按照建立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坚持“规范、高效、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账户数量,规范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根据账户性质及用途,分为财政审批类账户、财政备案类账户分别管理。 (一)财政审批类账户。预算单位开立财政审批类账户应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开立。财政审批类账户开立情况应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按规定进行账户年检。 (二)财政备案类账户。由预算单位自行按照相关规定开立财政备案类账户,不需报经市财政局审批。财政备案类账户开立情况应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按规定进行账户年检。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财政审批类账户包括: (一)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应按照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在代理银行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授权支付业务。 (二)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原已开立的综合性过渡账户变更为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所属下级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条件的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管理的,可以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三)应缴财政收入汇缴账户。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执收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等,暂未纳入非税收入系统管理的,经市财政局核准,可开立一个应缴财政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待非税收入纳入系统管理后应予撤销。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或市级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四)异地机构往来资金账户。预算单位所属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收支业务较频繁、日常资金流量较大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开立一个往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五)其他专用账户。预算单位的特定用途资金,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中央部委、省政府、省财政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专户管理使用的,可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财政备案类账户包括: (一)工会账户。预算单位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工会组织名义开立一个工会基本存款账户。 (二)党费账户。预算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单独设立一个党费账户。 (三)住房基金账户。预算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已归集住房基金的,可开立一个住房基金账户,用于核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售房收入、租金收入等。 (四)贷款账户。预算单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取得贷款的,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该项贷款资金使用完毕后应撤销该账户。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必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严禁单位内设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分散管理。 第二节 开户银行的选择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开户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资金外,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账户或者变更开户银行,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库〔2017〕59 号)的规定,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鼓励有条件的预算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预算单位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开户银行。 主要流程包括: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备选银行,一般不得少于3家,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开户银行,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预算单位应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开户银行。 主要流程包括: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开户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组建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应在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第四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用款计划,并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项目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并报市财政局审批。部门预算批复前,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上年同期的支出数(剔除不可比因素)编制。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于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当月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每月28日前进行批复。 第二十八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在收到市财政局预算调整文件后,及时调整本单位的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五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确认的直接支付申请书,生成直接支付凭证发送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支付;同时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送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二条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送达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并及时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市财政局备查。 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后,应向预算单位发送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收到的入账通知书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市财政局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生成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对当日收到的支付指令,应在当日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应于下一个营业日10时前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应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确定的清算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七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或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在当日将已清算的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市财政局和用款单位,再由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确需支付的资金,市财政局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在月末3个工作日前,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发送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到预算单位。 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单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条 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滚存使用。年度终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并根据对账结果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进行注销和恢复,预算单位在下年度恢复额度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和预算单位发送的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必须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同时应遵循转账、公务卡、现金支付的支付顺序,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在限定的次数和金额内支用现金,禁止频繁大额提现,禁止长期存有大量库存现金。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不得违规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财政资金。如发生紧急突发事项等需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的特殊情况,应事先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归垫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支付。代理银行对于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归垫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应在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七条 代理银行按日向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发送财政资金支出日报表,反映财政资金实际支付情况并向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每月初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和预算单位发送财政资金月支出情况表,并进行对账。 第四十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或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以及预算单位从其他账户向零余额账户转入资金等业务,代理银行应及时办理划退业务,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五十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市财政局统一与代理银行主办行结算,代理银行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实施;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设立和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选定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六)提供财政信息管理查询系统;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授予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为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资金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国库单一账户收支日报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政策措施和认定代理银行的资格。 第五十三条 预算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用款计划; (三)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负责按照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申请拨付资金; (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五十四条 代理银行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事业收入资金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不得违规为预算单位开立或者变更账户。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市财政局联网,向市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按时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进行对账。 (四)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五十五条 预算单位的预算须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并报市人大批准,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关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预算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代理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取消该银行的代理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惠州市市直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办法》(惠财库〔2019〕10号)同时废止。政策解读:《惠州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办法》解读
Topics
fiscal policy treasury management government finance
Metadata
文号 惠财规〔2021〕5号
Publisher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huizhou
Date 2021-11-24 09:48:06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财政国库管理
CMS Category 部门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9)
unkn 财库〔2001〕24号 formal
unkn 惠财库〔2019〕10号 formal
prov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 named
unkn 惠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 关于惠州市市直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办法 named
unkn 惠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惠州市市直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办法 named
unkn 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named
unkn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named
unkn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named
unkn 惠州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办法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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