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21-11-29 11:39:06

Notice of the Hui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Huizhou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惠府办函〔2021〕94号 huizhou
This document formally issues and mandat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Huizhou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establishing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working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for responding to maritime emergencies within the city's 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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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府办函〔2021〕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设在惠州海事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惠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海上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快速、有效组织开展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1.2.1 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2.2 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 1.3 适用范围 1.3.1 惠州市搜救责任区内海上(包括内河水域)搜救应急行动。 1.3.2 发生在本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经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需要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协助应急处置,由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搜救力量参与的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1.3.3 参与由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指挥的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加强海上应急体系建设,确保指挥畅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动,提高效能和水平。 (2)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惠州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联动、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处置行为。 (3)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确保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一致;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投入的力量需要,实施分级管理;惠州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对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力量的行动,确保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一致,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防救结合,资源共享,联防联动。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避免或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可能;加强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惠州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指挥部 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指挥部成员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和搜救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惠州海事局局长。 副总指挥:惠州军分区分管领导,惠州海事局分管副局长。 现场指挥: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等级、类型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详见5.6.2.1现场指挥的确定)。 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在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搜救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 2.2.1 成员单位:惠州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外事局、台港澳事务局、港口航空铁路事务中心,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惠州海警局、惠州海事局、惠州港海关、惠东海关、惠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惠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广东省东江航道事务中心、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汕头航标处,华威近海船舶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深圳作业公司、海油发展施维策船务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市大亚湾华德石化有限公司、盐田伟捷(惠州)拖轮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等。 2.2.2 相关单位:辖区港航企业、清污公司、航空公司、代理公司及当事方所属船公司、航空公司等。 2.3 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按照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 2.3.1 成员单位职责 (1)惠州军分区:根据部队兵力调动权限规定,按照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的统一部署,组织所属力量参与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 (2)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海上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会同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统一对外发布,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3)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海上突发事件期间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的保供稳市工作。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海上搜救工作提供通信技术支持,保障海上应急通信畅通;依申请按权限指配海上应急救援使用的无线电频率。 (5)市公安局:负责相关陆域的治安警戒;协助组织现场及相关区域人员和设施的疏散、撤离、隔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获救人员的安置和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陆上交通的疏导工作,保障应急救援交通畅通,必要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6)市民政局:参与海上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和因灾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7)市财政局:为海上突发事件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8)市自然资源局(市海洋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 (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配合做好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获救人员、应急救援物资等的运输保障工作。 (11)市农业农村局: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水产养殖户做好预防措施,并协助开展污染清除和监测工作;负责协调做好遇险(难)渔船、渔民的善后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渔业水域污染事件造成资源环境损害的调查评估和索赔,以及渔业水域污染的生态修复和资源恢复工作;协助提供相关渔船和渔民详细资料。 (12)市商务局:做好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口岸查验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口岸管理区域的集疏运工作。 (13)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抢救队伍,对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理和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医院做好伤病员的接收和治疗;紧急调用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提供医疗咨询、指导。 (14)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 (15)市外事局: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导和协调。 (16)市台港澳事务局:负责协助做好台港澳地区所属海上遇险船舶和海上获救台港澳同胞的移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台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理工作。 (17)市港口航空铁路事务中心:协助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引航、码头企业参与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协助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港口单位做好有关港口设施的保护工作;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开展惠州港公用进出港航道、锚地等的应急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18)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调动本单位力量和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参与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做好事故现场周围海域、岛屿和渔民的疏散、撤离;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船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渔船和渔民详细资料;依法组织或参与渔船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9)惠州海警局: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及船艇参与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负责海上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协助做好获救人员的安置和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20)惠州海事局:组织本单位力量和协调事发附近水域的商船参与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发布航行通(警)告;做好救援现场的交通组织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商船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工作;负责相关商船资料的收集工作。 (21)惠州港海关: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并为海上应急行动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 (22)惠东海关: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并为海上应急行动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 (23)惠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为获救外籍人员的遣返和遇难外籍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24)惠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挥调度船舶火灾事故救援行动,协助做好船舶火灾事故调查和后续处理等相关工作。 (25)市气象局:加强气象海况的监测预报,及时提供热带气旋、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信息;做好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的气象保障,根据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特定海域的气象实况和预报信息。 (26)广东省东江航道事务中心: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负责所辖航道、航标应急反应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27)汕头航标处: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负责航标的设置、修复等航海保障工作。 (28)华威近海船舶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应急行动。 (29)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深圳作业公司: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应急行动。 (30)海油发展施维策船务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应急行动。 (31)惠州市大亚湾华德石化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应急行动。 (32)盐田伟捷(惠州)拖轮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应急行动。 (3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提供海上应急手机定位支持;负责应急行动中海上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34)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制定完善的辖区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预案,组织辖区搜救力量参与行政区域内的海上搜救,应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的要求组织辖区力量参与跨区域海上搜救应急;组织做好事故现场附近受影响的居(渔)民的疏散、撤离工作;为搜救应急行动提供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2.3.2 相关单位职责 (1)港航企业: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搜救行动;负责安排应急处置所需的码头泊位,协助处理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清污公司: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海上突发事件中由船舶或设施造成污染事件的应急行动;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其他应急行动。 (3)当事方所属船公司、航空公司:按照公司应急预案迅速展开救援工作,协助实施海上搜救行动;迅速做好获救人员的安置、治疗、家属接待和遇难人员的相关善后工作;协助做好有关沉船、沉物、飞机残骸的打捞、保管工作。 (4)其它涉海单位、船舶职责:在我市海上搜救责任区执行公务或进行运输生产、捕捞、石油开发、海洋工程、科研等活动的船舶、航空器和海上设施,在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及其他搜救成员单位的指挥协调下参加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 2.4 搜救专家组 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成立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预警信息分析,做出相应判断,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发生或做好相应应急准备。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及各海上搜救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建立并发展信息来源渠道,保持信息渠道畅通,以保证及早获得海上预警信息。 3.1 预警原则 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3.2 信息监测与发布 3.2.1 信息来源与监测 3.2.1.1 预警信息来源主要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3.2.1.2 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其他各相关部门通报海上灾难信息。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各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按照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其他海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3.3 预警预防行动 各相关单位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的内容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 分级与确定 4.1 海上突发事件等级分级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结合国家有关规定,本预案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4.1.1 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2 重大海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 (3)3000总吨以上、10000 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3 较大海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4 一般海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4.2 海上突发事件等级确定 4.2.1 海上突发事件等级原则上由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值班人员根据险情报告和核实的情况,对照“4.1海上突发事件等级分级”标准进行初步评估,确定相应的险情等级。 4.2.2 当无法确定等级时,应急值班人员应按报告程序逐级上报,并协助搜救中心各级领导根据险情初步评估情况及时确定等级,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险情进行评估,最终确定等级。 4.2.3 等级确定后,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等级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等级。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信息核实与评估 5.1.1 接到海上报警信息后,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应急值班人员应立即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实,判断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核实的途径包括: (1)直接与遇险船舶、人员和设施或报警人进行联系; (2)与遇险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或代理进行联系; (3)向遇险船舶、设施的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 (4)向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派出船舶、飞机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6)向船舶报告中心、海岸电台核实; (7)向相关海事机构核实; (8)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或其他搜救机构核实; (9)其他有效途径。 5.1.2 评估 5.1.2.1 报警信息核实后,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应急值班人员应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对事故或险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初步评估。评估的内容如下: (1)遇险人数和危险程度; (2)对通航环境、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 (3)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大气污染的可能性及程度; (4)对救援船舶、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性; (5)事故或险情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及程度; (6)对岸基人命财产安全和陆域环境的影响程度; (7)危险源的控制、危害的消除方式等。 5.1.2.2 根据评估,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拟定应急等级和应急措施,提出所需应急救助力量及设施的规模、后勤保障需求、人员保护需求、法律支援需求、专家支援需求等。 5.2 信息的报送 (1)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接报任何级别的海上突发事件,都应及时报告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惠州市人民政府,需要通报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2)接到较大及以上级别的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应立即核实,并在2小时内将信息报告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惠州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5.3 信息的处置 (1)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搜救责任区域的,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2)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搜救责任区域的,接警后应立即通报事发地海(水)上搜救机构或者事发地海事机构,并同时向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3)涉及船舶污染事件的,按照《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广东省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惠州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惠州市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应急计划》进行处理和通报。 5.4 分级响应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Ⅰ级最高。 5.4.1 Ⅰ级响应 5.4.1.1 启动Ⅰ级响应的条件 (1)发生4.1.1项所列的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 (2)国家、省、市上级部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海上突发事件。 5.4.1.2 Ⅰ级响应行动 (1)经报请市政府同意,Ⅰ级响应由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总指挥宣布启动。 (2)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总指挥负责协调、指挥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常务副总指挥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并及时向总指挥报告相关情况。 (4)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按照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的指令或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等级,组织、协调、指挥辖区应急力量参与海上突发事件的搜救应急行动。 (5)现场指挥负责现场搜救应急处置和落实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时向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应急行动建议。 (6)海上突发事件涉及渔船的,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协助常务副总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海上突发事件涉及商船的,海事部门相关负责人协助常务副总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视情况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8)各搜救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总指挥的要求,抵达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值班室或指定地点参与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会商,指挥协调本单位(本行业)应急力量参与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 (9)各搜救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的要求,调派力量参与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 (10)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对海上突发事件进行跟踪、评估,分析、判断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指挥协调有关单位、部门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险情扩大或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11)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保持与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惠州市委市政府及搜救应急力量的密切联系,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必要时,请求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对搜救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或请求调派搜救应急力量予以支持。 (12)指定专人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4.2 Ⅱ级响应 5.4.2.1 启动Ⅱ级响应的条件 (1)发生4.1.2 项所列的重大海上突发事件; (2)国家、省、市上级部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海上突发事件。 5.4.2.2 Ⅱ级响应行动 (1)Ⅱ级响应由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常务副总指挥报请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总指挥同意后,宣布启动。 (2)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总指挥负责协调、指挥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常务副总指挥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并及时向总指挥报告相关情况。 (4)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按照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的指令或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等级,组织、协调、指挥辖区应急力量参与海上突发事件的搜救应急行动。 (5)现场指挥负责现场搜救应急处置和落实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时向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应急行动建议。 (6)海上突发事件涉及渔船的,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协助常务副总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海上突发事件涉及商船的,海事部门相关负责人协助常务副总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视情况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8)各搜救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总指挥的要求,抵达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值班室或指定地点参与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会商,指挥协调本单位(本行业)应急力量参与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 (9)各搜救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的要求,调派力量参与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 (10)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对海上突发事件进行跟踪、评估,分析、判断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指挥协调有关单位、部门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险情扩大或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11)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保持与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惠州市委市政府及搜救应急力量的密切联系,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必要时,请求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对搜救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或请求调派搜救应急力量予以支持。 (12)指定专人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4.3 Ⅲ级响应 5.4.3.1 启动Ⅲ级响应的条件 (1)发生4.1.3项所列的较大海上突发事件; (2)省、市上级部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海上突发事件。 5.4.3.2 Ⅲ级响应行动 (1)Ⅲ级响应由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常务副总指挥宣布启动。 (2)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副总指挥负责协调、指挥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时向常务副总指挥报告相关情况。 (3)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按照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副总指挥、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主任的指令或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等级,组织、协调、指挥辖区应急力量参与海上突发事件的搜救应急行动。 (4)现场指挥负责现场搜救应急处置和落实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时向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应急行动建议。 (5)海上突发事件涉及渔船的,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协助常务副总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海上突发事件涉及商船的,海事部门相关负责人协助常务副总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各搜救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的要求,调派力量参与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 (7)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对海上突发事件进行跟踪、评估,分析、判断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指挥协调有关单位、部门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险情扩大或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8)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保持与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惠州市委市政府及搜救应急力量的密切联系,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必要时,请求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对搜救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或请求调派搜救应急力量予以支持。 5.4.4 Ⅳ级响应 5.4.4.1 启动Ⅳ级响应的条件 (1)发生4.1.4项所列的一般海上突发事件; (2)省、市上级部门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海上突发事件。 5.4.4.2 Ⅳ级响应行动 (1)Ⅳ级响应由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副总指挥(惠州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宣布启动。 (2)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副总指挥负责协调、指挥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时向常务副总指挥报告有关情况。 (3)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按照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副总指挥、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主任的指令或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等级,组织、协调、指挥辖区应急力量参与海上突发事件的搜救应急行动。 (4)现场指挥负责现场搜救应急处置和落实市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时向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应急行动建议。 (5)海上突发事件涉及渔船的,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协助常务副总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海上突发事件涉及商船的,海事部门相关负责人协助常务副总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各搜救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积极响应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的要求,调派力量参与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 (7)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对海上突发事件进行跟踪、评估,分析、判断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指挥协调有关单位、部门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险情扩大或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8)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保持与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惠州市委市政府及搜救应急力量的密切联系,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必要时,请求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对搜救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或请求调派搜救应急力量予以支持。 5.5 指挥协调 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视情况需要,必要时应组织海上搜救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各海上搜救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的级别,按照各自职责和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的统一部署,做好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5.1 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的行动 (1)按照应急响应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救任务。 (4)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指定现场指挥。 (6)根据应急需要,通知惠州海事局组织发布航行警(通)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搜救措施。 (8)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并按规定,向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惠州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9)向现场指挥传达上级指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5.5.2 搜救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行动 (1)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的搜救应急指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搜救力量参与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 (2)其他搜救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按照职责、根据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的搜救应急指令,组织力量参与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并将组织调派的应急力量及其他相关情况报告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 5.5.3 现场指挥的行动 5.5.3.1 现场指挥的确定 涉及商船单方面的海上突发事件,海事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涉及商船和渔船的海上突发事件,现场指挥由海事和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涉及渔船单方面的海上突发事件,渔业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涉及船舶火灾的海上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工作由消防救援部门负责。 5.5.3.2 现场指挥的行动 (1)确定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 (2)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及时向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报告。 (3)根据搜救应急方案,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 (4)协调现场搜救通信。 (5)保持与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6)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如有可能,使用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如有出现油污染情况,应做好取样、取证工作,并取得当事人的确认。 (7)根据现场情况及其变化,提出增加或减少救助力量的建议,对应急救援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以及对结束、中止或继续搜救行动提出建议。 5.5.4 现场应急力量的行动 (1)海上搜救力量在出发时向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救助力量的名称、出发时间、位置、预计抵达现场时间、参与应急行动的人数等。 (2)抵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报告,并接受现场指挥的统一协调,执行搜救任务。 (3)保持与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有关信息,对搜救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5.5.5 遇险方及其所在单位、代理、保险人等的行动 (1)启动内部应急程序,积极组织自救。 (2)提供应急救援所需资料,如船舶结构图、货物资料、旅客资料等。 (3)及时派出单位代表、保险人代表协助、配合应急救援行动。 (4)除人命救助外,提供必要的应急启动资金。 5.6 应急行动方案评估与调整 5.6.1 方案评估目的 跟踪搜救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搜救方案,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降低危害,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6.2 评估方式 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评估,方式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5.6.3 评估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救助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搜救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7 社会动员 事发地县(区)政府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征用、调用应急处置相关物资和人员等。 5.8 区域协作 (1)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应与相邻区域的深圳、东莞、汕尾等搜救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在信息通报、资源共享、互派力量援助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2)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应加强与相邻区域搜救机构的交流学习,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多方共同参加的联合演习或跨区搜救演习,以确保区域合作机制有效运行。 5.9 应急行动中断、恢复 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应根据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变化,决定搜救行动的中断和恢复。 5.10 应急行动终止 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并经报请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同意后终止应急处置工作: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5.11 应急响应降级及关闭 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根据搜救和应急处置实际进展情况,结合专家组研判、评估和意见,提出应急响应降级或关闭建议,经请示相应负责人,宣布降级或关闭。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或接收获救人员所在地县(区)政府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获救人员及其亲属的安置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工作。 6.1.2 死亡人员的处置 事发地所在县(区)政府应组织协调辖区相关部门做好海上突发事件死难者遗体的打捞、转送和火化等后期处置工作。 6.2 效果评估、经验总结 (1)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海上突发事件的搜救效果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 (2)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3 信息发布 6.3.1 信息发布原则 (1)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原则上由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统一对外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散布。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发布相关信息。 (2)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应经搜救应急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核准后对外发布,或批准后召开新闻发布会。 (3)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授权的人员担任,确保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准确发布。 (4)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5)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应尽早对外发布,发布的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必要时可邀请记者现场报道。 6.3.2 信息发布内容 (1)海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2)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基本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等。 (3)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保障 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负责收集本责任区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海上搜救应急力量信息库。加强海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指导,充分发挥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建的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调动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7.2 资金保障 7.2.1 海上搜救应急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 7.2.2 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惠州市人民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3 物资保障 7.3.1 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要按照国家海上搜救机构规定配备通信设备和器材。鼓励支持各海上搜救成员单位使用海上突发事件预警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7.3.2 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依据市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等工作的具体要求,定期收集搜救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可以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应急设备、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分布情况等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海上应急设备和装备信息库。 7.3.3 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应根据辖区海上应急工作的特点和搜救力量情况,向惠州市人民政府提出需求,加大应急力量的投入,增添和更新必要的应急设备、装备、器材,增加应急手段的科技含量,全面提高全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能力。 7.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应组建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应急医疗救援物资,编制海上应急医疗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培训和演练,为快速有效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提供队伍、物资、技术保障。 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医疗联动机制,应急事件发生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海上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涉及出入境卫生检疫的船舶或航空器,要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协同处置。 7.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应与相关的海、陆、空运输部门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在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为遇险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转移,以及应急人员、器材、物资的运送等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7.6 安全防护保障 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对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时要先登记,离开现场时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要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紧急处置工作中要服从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的指挥。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要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要通报当地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可请示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7.7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海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搜救应急通信畅通。 7.7.1 公共通信管理部门 7.7.1.1 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海上应急公众通信网的畅通。 7.7.1.2 为海上应急通信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线路,并制订应急通信保障制度。 7.7.1.3 定期测试和经常性维护相关线路和设备,提供备用线路。 7.7.1.4 当应急通信能力不足时,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7.7.2 应急通信 相关单位要提供保障,确保与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现场力量之间通信畅通。 7.7.3 联系方式 7.7.3.1 搜救现场的指挥船、救助船或遇险船、舰艇、飞机等与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的联系方式: (1)甚高频无线电话(VHF16或08)。 (2)有线电话(0752-12395,0752-5566513)。 (3)通过其它海岸电台。 (4)通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 7.7.3.2 现场力量之间的联系方式: (1)甚高频无线电话(VHF16\/08,或其他商定频道)。 (2)移动电话等。 7.8 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的需要,提供局部海域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7.9 应急后勤保障 7.9.1 参加应急行动的救助力量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做好补给、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7.9.2 展开大规模联合行动或必要时,由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协调安排应急行动的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应急行动不断不乱、顺利进行。 8 监督管理 8.1 培训 从事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的工作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培训。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培训内容应包括:国际搜救公约、搜救手册、搜救知识、搜救技巧、搜救工作文件、应急预案等。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制定搜救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在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8.2 演习 8.2.1 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应定期组织海上搜救应急演习,提高组织协调、快速反应、应急指挥和协同作战能力,锻炼搜救队伍,提高搜救工作效率。 8.2.2 搜救演习包括综合演习、单项演习、应急通信演习等。 8.2.3 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负责制定年度搜救演习计划,做好演习筹备工作,制定演习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参加演习。 8.2.4 各有关单位接到演习任务后,应积极参与、全力配合,组织力量加紧演练,确保演习顺利进行。 8.2.5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在本预案中的职责,组织本单位搜救力量加强日常演练,定期进行演习,确保本预案有效实施。 8.3 责任与奖惩 (1)对海上搜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报惠州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2)参与重特大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的个人或单位,由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根据国家财政部、交通部《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申请奖励。 (3)有关人员因参加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导致伤亡的,按相关规定和政策给予抚恤优待。 (4)对推诿、故意拖延、干扰、不服从中心协调指挥,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或责任人,由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报惠州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 (5)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 (1)本预案涉及的技术指导性文件,由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组织审定。 (2)各搜救成员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包括本预案对其要求的职责内容,并征求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的意见。 (3)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含修改、更新)工作。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本预案中的“海上”包括内河水域。 (3)海上应急处置:是指采取应急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处置,消除、避免或减少海上突发事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行为。 (4)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的相关说明 (1)预案的解释。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修订,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2)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9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惠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惠府函〔2017〕587号)同时废止。
Topics
emergency management maritime safety public safety
Metadata
文号 惠府办函〔2021〕94号
Publisher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huizhou
Date 2021-11-29 11:39:06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应急管理
CMS Category 应急管理
References (10)
unkn 惠府函〔2017〕587号 formal
prov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named
prov 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named
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named
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named
unkn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named
unkn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named
unkn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named
unkn 惠州市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应急计划 named
unkn 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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