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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10:46:05
Notice of the Hui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Strengthening Assistance and Support Work for Veterans and Other Eligible Beneficiaries in Difficulty in Huizhou City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providing targeted financial and social assistance to veterans and other eligible beneficiaries in Huizhou City who are facing hardship due to disability, illness, unemployment, or emerge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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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22-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惠府〔2022〕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业经十三届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日 惠州市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社会尊崇优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广东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粤退役军人规〔2021〕1号)及市委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惠州市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立足济难解困。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者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第三条 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第四条 创新方式方法。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慈善机构、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专业社工、志愿服务者、退役军人和其他社会热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援助,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第五条 帮扶援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帮扶援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教育、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帮扶援助工作。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加强数据共享、及时互通帮扶援助信息,稳步提升帮扶援助工作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八条 帮扶援助对象为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第九条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可以按规定对应申请生活困难、医疗保障、住房保障方面的帮扶援助。 第十条 对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生活困难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 生活困难帮扶援助每人每次援助金额结合费用单据不超过3000元。原则上每人每年接受援助次数不超过2次,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援助。符合条件的多名申请人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由其中一人作为代表申请,不重复援助。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病需长期接受治疗、住院、长期服药等导致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医疗保障帮扶援助。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病住院,其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二次补偿、医疗救助(仅限医疗救助对象)、政府指定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1年内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含起付标准)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符合规定的实际自付费用的20%给予援助,且每次不超过10000元。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患病需长期服药(不包括保健药物)的,按实际自付药费的30%给予援助,且每次不超过3000元,原则上每人每年接受援助次数不超过2次。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的公民普惠待遇、医疗保障优待和申请医疗保障帮扶援助等政策以及其他购买的商业保险等,叠加实际获得的援助,不得超过其个人因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总额。 医疗保障帮扶援助一般只适用当年度出现住院、购药的情况,对因住院持续治疗需跨年度的,可在住院期间阶段性结算或出院结算时申请。住院、购药的相关发票、票据等材料仅使用一次,不得以同一材料重复申请医疗保障帮扶援助。 第十二条 符合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领取租赁补贴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且提出申请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列入轮候登记名册,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或者调整公共租赁住房;行动不便的,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缴租金的30%核减租金,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不再作租金核减。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其房屋按照应改尽改的原则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农村危房完成改造验收后,可以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一次性援助10000元。列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家庭中,两人及以上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其中一人作为代表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一次性援助应在改造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申请,逾期申请一律不予援助。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可以按规定对应申请子女教育、住房保障方面(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后)的帮扶援助。 (一)本市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的; (二)本市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 (三)本市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员的; (四)本市纳入脱贫人口的;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规定并按程序批准后领取抚恤补助的。 第十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其子女入读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子女教育帮扶援助。 入读全日制大专院校的,每生每学年可以申请3500元援助;入读普通全日制本科院校及以上的,每生每学年可以申请4500元援助。 申请子女教育帮扶援助的时间为其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教育学制、修业年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享受子女教育帮扶援助。 第十五条 对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之后,可以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援助,援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自缴租金。申请援助的时间应在其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内,并凭当年度的缴费票据申请援助,若上一年度租赁期内未申请的可以进行补办。其与住房保障部门所签订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外的一律不予补办。 第十六条 申请帮扶援助人员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四)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以提供资金的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第十八条 着力提高帮扶援助力度,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帮扶援助工作所需经费统一列入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经费预算,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区)审批、市备案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惠州市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操作规程》对相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常住地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配合户籍地退役军人服务站做好帮扶援助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对困难情况产生有法定责任且有能力负担的,或者其法定的扶养人、赡养人有能力负担的,应当先由责任人、扶养人、赡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 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向与办理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当做到诚实守信,提供所需材料真实齐全。对申请人骗取帮扶援助的,应当追回已享受的相应援助;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警官和士兵。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Topics
veteran affairs
social welfare
government assistance
Metadata
| 文号 | 惠府〔2022〕12号 |
| Publisher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22-03-10 10:46:05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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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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