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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10:51:01
Notice of Hui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Employment Placement of Military Dependents in Huizhou City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and mandat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detailed local measures for the employment placement of military spouses who have relocated with their service member to Huizhou, specifying responsibilities, procedures, and quotas for government and military un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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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22-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惠府〔2022〕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业经十三届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0日 惠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提升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国发〔2013〕42号)和《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粤府〔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惠部队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办理了随军手续,且迁移入户到驻地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四条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惠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机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各驻惠部队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充分挖掘部队内部安置潜力,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 第六条 市直和各县(区)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划分如下: 市直负责第74集团军机关、惠州军分区机关及直属干休所、武警惠州支队机关随军家属、消防救援队伍市机关随队家属以及空军部队(95247部队、95140部队)飞行员和少校(专业技术少校)以上军官(含少校及专业技术少校)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市直和县(区)每年的安置任务原则上按3:7的比例进行安置。如当年市直安置任务超过年度总安置数30%,超出部分统筹调配到各县(区)安置。 各县(区)分别负责除上述安置对象外本行政区域内驻军、武警部队随军家属、消防救援队伍随队家属就业安置(惠城区负责75240部队的随军家属安置)。 各县(区)负责安置的随军家属,如有随军前系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单位或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市属机关单位在编在岗公务员,以及中央和省事业单位或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市属事业单位在编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由所属部队提出申请,也可由市直安置。 第七条 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每年1月份启动本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8月1日前完成。本年度批准随军且入户的随军家属,列入下一年度就业安置计划;已经列入年度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应当在当年安置,因随军家属个人原因未安置(含自谋职业)的,不再列入今后就业安置计划。 已在驻地行政区域内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不列入就业安置范围。第二章 安置原则与方式 第八条 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以妥善安置、量才适用、统筹调配和属地安置为原则,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实现随军家属全面就业。 第九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原则上安排到有编制职数空缺的机关或参公事业单位,如本人同意也可安排到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采用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数量的接收岗位,进行双向选择。 第十二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广东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以及在省外单位工作随军后对应广东省垂直管理单位的随军家属,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我市没有相对应单位的,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安置,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安置,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安置。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通过举办与随军家属双向选择招聘会等方式指导随军家属实现就业,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按有关规定拿出岗位用于招聘随军家属。举办招聘会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个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家属,在军委机关划定的海岛和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军人家属,根据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协调相应单位优先安置。 第十五条 选择自谋职业安置方式的随军家属给予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金,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名随军家属在惠州市最多只享受一次领取自谋职业金待遇。一次性自谋职业金标准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随军家属自愿放弃岗位安置而选择自谋职业,按惠州市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年度总额十七倍进行发放。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随军家属自愿放弃岗位安置而选择自谋职业,按惠州市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年度总额十二倍进行发放。 (三)其他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随军家属按惠州市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年度总额七倍进行发放。 随军家属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在编事业单位人员的,领取自谋职业金时必须提供辞职、退编、停缴社保的相关证明和社保查验结果。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视同已经就业安置,不再列入今后的就业安置计划。已领取自谋职业金的随军家属三年内进入我市行政、事业、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需凭一次性自谋职业金退回凭证办理入职、入编手续。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将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金的随军家属名册报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三章 安置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1月前,驻惠部队政治机关将上一年度符合随军家属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填表造册报送安置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会同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武装部)对报送的随军家属按职责分工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安置资格的随军家属,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安置原则进行分类,汇总后报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协调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等部门拟定安置方案。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安置的随军家属,根据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编制职数空缺,由职能部门按程序办理。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安置的随军家属,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空余编制情况,按人岗相宜、专业对口的原则提出岗位意见。其中,符合市直安置条件的教师身份随军家属,由市教育局依据市直学校教师需求实际,结合任教学段和学科相对口情况提出市直学校接收意见;未被市直学校接收的,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通过量化评分考核,统筹调配到市辖区(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安置。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安置的随军家属,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资等部门及市水务集团等国有企业举行市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双向选择见面会,对与单位达成用工意向的随军家属,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有意向选择银行、保险、证券或其他金融类机构的随军家属,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金融部门向相关金融机构推荐。 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随军家属本人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同签定自谋职业协议书,并报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自谋职业金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程序向财政部门请拨后给予发放。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随军家属应参加量化评分考核,量化评分为随军家属笔试分的50%加上配偶考核分的50%。根据随军家属原来的职业和身份分类,按照量化评分考核的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选择安置单位。选岗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 笔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组织。 随军家属配偶考核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惠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结合驻军实际另行制定考核标准。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综合各职能部门意见,上报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由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随军家属定编定岗方案并下达安置通知。用人单位在接收到安置通知起三个月内办理好接收安置手续,及时安排随军家属就业上岗。随军家属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上岗,视为放弃安置,不再列入政府安置计划。第四章 就业保障与优惠 第二十条 随军家属非本人原因未上岗就业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随军家属随军并入户驻地满半年之日起每月给予待安置生活补助费,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军人所属部队驻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随军家属实现就业安置或终止惠州随军家属待业身份,不再享受以上补助补贴。 第二十一条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随军家属自行联系非纳编单位且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随军家属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随军家属经鉴定或评价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优先推荐就业。 第二十三条 选择自谋职业随军家属的人事关系、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代管;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随军家属的组织关系转接和日常管理工作由随军家属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党组织)负责。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档案的审核。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其档案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合法,否则其身份不予确认。如发现在就业安置、发放自谋职业金或者待业期间生活补助等方面出现伪造档案、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或者其他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就业安置资格,已领取的自谋职业金或待业期间生活补助限期退回;已移交的个人档案退回原档案管理部门。涉及部队的,通报该军人所在单位及上级领导机关,移交部队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解除与随军家属的劳动、聘用合同。在企事业单位改制或经济性裁员中,应优先保留随军家属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 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驻惠部队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把关,对需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在报送双拥部门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要规范程序,加强监管,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军官的职级界定,均以家属批准随军时的职级为准。 第二十九条 消防救援队伍随队家属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和驻军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以往有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Topics
military affairs
employment policy
social welfare
Metadata
| 文号 | 惠府〔2022〕17号 |
| Publisher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22-04-02 10:51:01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军人军属就业安置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5)
| cent 国发〔2013〕42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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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粤府〔2014〕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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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惠府〔2022〕17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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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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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7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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