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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zhou Municipal Grain Reserve Management Measures

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惠府令〔2022〕99号 huizhou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rules for Huizhou's municipal grain reserves, covering storage, rotation, sales, and supervision to ensure food security and market st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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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22-5 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保障粮食安全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粮食包括原粮(稻谷、小麦、玉米等)和成品粮(大米、面粉等),食用油包括花生油、菜籽油、豆油、调和油等。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市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惠州市分行及所属支行拟定市级储备粮品种,下达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和调整计划;根据市人民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保管费用、轮换差价)、贷款利息补贴、质量检验、监管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惠州市分行及所属支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市发改部门、市农发行建立健全通报会商制度,定期研究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市级储备粮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和管理,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等财政补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并报告市发改部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市发改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市发改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章 收储、销售和轮换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调整计划,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规模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联合市农发行下达给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调整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和轮换。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和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储存品质应当保持宜存,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收储入库后,承储企业应当将收储的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地点等信息报市发改部门。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收储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地点进行实地核查和验收检验,符合收储条件的确认为市级储备粮,并将确认结果抄送市农发行。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市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以采取静态轮换或者自主轮换等方式。为确保市级储备粮库存充足、供给稳定、减少损耗,降低运作成本,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以静态轮换为主、自主轮换为辅。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静态轮换的轮换计划,报市发改部门、市农发行同意后组织实施。 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要,市发改部门会同市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执行。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因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换的,承储企业必须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部门提出延期轮换的申请。经市发改部门审核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期轮换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静态轮换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实行财政兜底,纳入市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由承储企业自主决定轮换数量和频率。 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应当实行最低库存量和轮换进出备案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的实物库存量、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规定要求。 自主轮换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实行定额包干,纳入市级粮食风险基金。 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制定。 第十七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抄送市农发行。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调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市发改部门和市农发行。市发改部门应当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计划执行到位。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并全程留痕备查,保存相关资料、凭证不少于6年。第三章 储 存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主要由市直国有粮食企业承储,也可以按照有利于全市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布局优化和储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市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由市发改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其他企业承储。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确定后,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农发行向其下达承储计划,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管理部门。承储企业必须与市发改部门签订市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必须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完善市级储备粮运营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政府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业务分离,做到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四分开”。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粮食出入库须提供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并在储存期间开展粮食质量管控,保证市级储备粮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市级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产的,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中的原粮,应当区分不同的年份、品种、等级、权属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廒间专仓储存。 市级储备粮中的成品粮,应当区分不同的权属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廒间专仓储存。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在专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标识,在专仓内配备信息卡。 信息卡应当标明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和入库日期等内容,并根据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和防风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管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有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理,并报告市发改部门。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承储计划,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市发改部门、市农发行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保持同一库区内市级储备粮的堆位、质量等级的相对稳定。承储企业如需调整市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或变更承储库点(廒、仓房)的,在储备粮品种不变、质量和等级标准不低于承储计划要求或变更的库点(廒、仓房)符合承储要求的前提下,应当提前1个月向市发改部门、市农发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第四章 动 用 第三十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市级储备粮高效动用。 第三十二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命令。 第三十三条 市发改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按指令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承储计划仍然有效,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动用后,实物库存量如不少于规定的最低库存数,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补贴; (二)动用后,实物库存量如少于规定的最低库存数,按承储实有数量计算费用补贴,待补库达到规定的最低库存数,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补贴。 (三)承储企业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库的,市发改部门有权终止合同。如承储企业提出承储合同终止申请,报市发改部门和市农发行批准后取消承储计划。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五章 财务与统计 第三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利费补贴包括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补贴和轮换价差补贴,其中轮换价差补贴含轮换出入库、运输等费用),以及市级储备粮质量检验、监管费用等,由市财政部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市级财政解决。 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标准、补贴方式,根据粮食市场行情、物价指数及本地费用成本水平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管理费用补贴具体标准、补贴方式及其动态调整机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利费补贴等。 第三十五条 财政补贴实行季度拨付的支付方式。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实际补贴资金跨年度清算拨付。 第三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 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市发改部门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 市级储备粮使用贷款的,应当在提供贷款的机构开立专户;未使用贷款的,应当建立专户用于市级储备粮相关资金管理,并接受相应监管。 第三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通过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交易的,按交易实际成交价格核定;采取其它方式交易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核定,未经市财政部门、发改部门批准不得更改。 市级储备粮核定的入库成本为单位数量储备粮贷款发放的最高限额,市农发行在核定成本内按实际购进价格和入库进度据实发放贷款。 第三十八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台账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在承储期内提出减储或退储市级储备粮的,应提前3个月向市发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农发行审核确认,减储、退储的市级储备粮按承储合同和相关规定处置。 第四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市农发行若同意减储、退储市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对库存进行检验,认定合格后组织公开竞价销售。承储企业应当在结清相关费用后与市发改部门办理承储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储备粮利费补贴随之终止,相应的承储计划收回。 市发改部门、市农发行不同意减储、退储市级储备粮的,应当书面答复承储企业并督促其继续履行合同。 承储企业因市级储备粮承储期满、承储期内服从国家宏观调控需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减储、退储的,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根据核定的储备粮油入库价格和竞价销售出库价格组织清算,发生轮换价差亏损的,由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拨补;发生盈余的,全额缴入补充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储备粮竞价销售出库和采购招标入库期间,以在库储备粮油实际数量计算利费补贴。承储企业因自身原因减储、退储,发生轮换价差亏损的,自行承担;发生盈余的,全额缴入补充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应当按要求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当确保储存的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依照各自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对承储企业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轮换管理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取消其承储计划。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市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加强对其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定期进行库贷核查。承储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市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市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储备,并执行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规定。 承储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及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与其承担的市级储备粮任务不重复计算。 第五十条 县(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及相关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6月8日发布的《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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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d security grain reserves public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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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惠府令〔2022〕99号
Publisher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huizhou
Date 2022-04-25 17:14:50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粮食储备管理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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