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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12:42:25
Notice of Hui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Legal Advisors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 in Huizhou City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and requir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Legal Advisors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 in Huizhou City', which establishes a framework for legal advisor work within government bodies to promote law-based administration and build a law-based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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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22-6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22〕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业经十三届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惠州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指导、监督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督促其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同级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 第四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配备和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实现配备法律顾问全覆盖。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本单位决策事项的合法性负责。属于本单位决策范围的事项,由本单位法律顾问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本单位依法确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作为决策承办单位的,承担决策事项的法律论证主体责任。行政机关上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事先经过本单位法律顾问机构的合法性审查,附上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未经本单位合法性审查不得上报决策事项。 决策承办单位上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送请决策机关的法律顾问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律顾问机构提出审查的倾向性意见要求。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经法律顾问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行政机关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如发现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条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分为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内部法律顾问主要是行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外聘法律顾问主要是行政机关聘请的法学专家、律师,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实施管理。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在行政机关已担任法律顾问或者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拟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机构的主体作用、内部法律顾问的基础作用和外聘法律顾问的支撑作用,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 法律顾问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行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外聘法律顾问通过法律顾问机构发挥作用。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办理法律事务并提出法律意见的,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在综合分析其法律意见的基础上,以法律顾问机构名义出具意见。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行政机关决策参考依据,不作为对外管理、提起诉讼、行政执法的依据或者证据。未经法律顾问机构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法律顾问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提供给第三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审查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七)需要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指派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提前参与: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 (二)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 (三)涉及行政机关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阶段及立案阶段; (四)需要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聘请三名以上法学专家、律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外聘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本部门的法律事务,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编印外聘法律顾问人才名录和机构名录,向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征集符合条件的人选,并进行动态调整,供行政机关选聘法律顾问参考。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条件,包括: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法学专家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应当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五年以上或者在研究机关从事专门法学研究五年以上,并且在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律师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学专家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应当未受过所在单位的处分,具有律师身份的法学专家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律师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本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选聘,并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选聘律师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同时征求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由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对其政治表现、职业操守、专业特长、服务能力等提出意见。 行政机关可以向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律师颁发聘书。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聘请律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与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包括双方权利义务、保密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工作保障、聘任期限、报酬及支付方式、合同生效与解除、退出机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并综合考虑律师收费管理制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有利于调动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 第二十条 外聘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行政机关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本人姓名,律师还应当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法保障其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行政机关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获得开展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条件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聘请外聘法律顾问时约定其履行下列义务: (一)谨慎保管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和其他重要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毁损; (二)保守在办理行政机关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未经行政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行政机关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保密义务在聘期结束后仍应履行; (三)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字样,不得利用广告、报刊、网络等方式进行不适当宣传,不得利用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身份招揽业务,不得利用法律顾问名义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以及与行政机关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行政机关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勤勉尽职地完成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利益; (六)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全面地告知行政机关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隐瞒;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受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及时申请回避: (一)与本人或者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承办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其他顾问单位或者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顾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履行职责的。 因上述情形应当回避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其回避,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或者法律顾问本人申请解除聘任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会议、不接受委托任务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受所在单位处分、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行政机关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外聘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对法学专家进行年度考核的,应当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对律师进行年度考核的,应当征求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全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备案系统,指导、监督行政机关开展备案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单位的法律顾问人员信息及上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报告通过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人员信息有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报备。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及下级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定期抽查、专项检查,对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提醒函,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纠正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律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范围。 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纳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范围。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律师协会推进律师行业信用建设,及时处理违规违纪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和推进本单位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范围。对工作落实不力、违法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法律顾问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行政机关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办法,造成行政机关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有上述处理情况的,应当及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涉及律师的,还应当抄送律师协会,由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其他律师、专家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支付合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开发区、新区管理委员会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Topics
legal system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compliance
Metadata
| 文号 | 惠府〔2022〕30号 |
| Publisher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22-05-13 12:42:25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法治政府建设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6)
| cent 中办发〔2016〕30号 | formal |
| unkn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22〕30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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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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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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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By (1)
| muni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 huizh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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