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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1 10:44:36
Notice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Guangdong Huizhou University Student Entrepreneurship Incubation Base"
关于印发《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广东惠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th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the Guangdong Huizhou University Student Entrepreneurship Incubation Base, outlining its operational model, target beneficiaries,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service pro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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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GS-2022-15关于印发《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广东惠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市人社规〔2022〕2号各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广东惠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22年8月10日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广东惠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惠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扎实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惠府〔2015〕1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惠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为创业孵化基地),该基地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设在仲恺高新区公园壹号广场商务大楼,采用“政府主导、省市共建、以市为主、仲恺运营、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主要为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和毕业5年内的学生,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具有行业示范性创业项目的创业青年等提供免费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其中,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学生创业项目占比应不低于70%。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具备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创业苗圃、创业孵化、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商事业务代理等功能,为初创企业(团队)和个人提供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孵化服务。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受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恺高新区管委会监督、指导。在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下设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指导部门的决定; (二)草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和创业扶持政策; (三)统筹规划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工作,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创业孵化基地与各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关系; (五)负责组织创业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 (六)根据相关细则进行遴选、聘任、解聘评审委员会成员; (七)引进创业服务机构,并对创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检查创业孵化基地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根据需求,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相应的创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和日常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设创业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创业导师、企业家及有关专家等组成,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对孵化项目和入驻企业(团队)及个人进行评审。 第八条 创业培训机构是指具备完整的创业培训课程体系及专业师资队伍等准入条件,为创业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信息咨询及创业跟踪指导等专业化服务的机构。 第九条 创业培训主要包括创业知识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和创业专业培训等内容。 第十条 创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参训学员的信息化档案,做好培训教学、考勤记录等工作。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要求,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创业培训的规范性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使用省级以上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按照广东省就业创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使用市级或仲恺高新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按照市或仲恺高新区出台有关管理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创业服务机构是指能够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商机对接、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能培训、创业沙龙、创业路演、风险投资等服务的机构。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创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的创业服务进行考核监督,建立创业服务机构考核和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服务机构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服务资格: (一)可服务创业实体数量、创业实体入驻率低于规定标准,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二)不具备创业服务功能或服务性质发生改变的; (三)不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有关服务,1年内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四)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服务资格的; (五)违法违规经营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六)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应当取消服务资格情形的。 第十四条 创业苗圃区培育期为2年,创业孵化区孵化期为2年(同时,孵化期不超过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孵化期满后,入驻企业(团队)和个人应退出孵化基地。对创业示范作用较好和能够为其他企业(团队)和个人提供服务,或创业示范效应明显,具有带动就业功能的,经报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批准,可延长留驻创业孵化基地期限,但最长留驻期限不超过2年,留驻期间不再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主导产业(创业项目): (一)互联网+、电子信息、软件服务、工业设计、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动漫、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电子竞技、跨境电商、网红直播等产业; (二)属于优先发展的产业和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其他产业项目; (三)有利于大学生就业创业的产业项目; (四)有利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推进乡村振兴的项目。 第十六条 入驻条件: (一)参加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学完全部课程,有创业意愿、创业目标明确的个人或团队,经创业服务机构初审报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后,直接进入创业苗圃区培育。 (二)创业目标明确、有创新性、市场前景好,3个月内可注册形成企业法人实体单位的个人或团队(团队不超过3人),可申请评审进入创业苗圃区培育。 (三)创业苗圃区培育期满,创业服务机构认定可以进入创业孵化区孵化的企业(团队)和个人,经过评审后,可优先进入创业孵化区孵化。 (四)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具备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的企业,经评审通过后,可入驻孵化区孵化。自入驻之日起计算孵化期限,2个月内须将工商、税务等关系转入创业孵化基地,方可办理正式入驻手续。否则应退出创业孵化基地,且不可再次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七条 申报 (一)登录相关网站,下载填写《广东惠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 (二)提交申请材料: 1、在校学生需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和“创业规划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等材料;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含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及“创业规划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材料; 已经创办企业的大学生,除提供以上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八条 评审 入驻评审按照初审-答辩-评审的流程进行。 (一)初审。创业服务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集中初审。 (二)答辩。初审合格的可参加创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入驻答辩评审会。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三)评审。创业服务机构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分数高低排名,统计评审结果,综合评审意见,确定最终入驻名单,将评审结果报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九条 签约入驻 入驻企业(团队)和个人需与创业服务机构签署《广东惠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每年签订一次,并办理相关入驻手续。 第二十条 创业服务机构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对入驻企业(团队)和个人实施管理。每年聘请专家组采取实地走访调研、组织集中汇报、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入驻企业(团队)和个人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审定,根据审定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创业服务机构对入驻企业(团队)和个人行使以下管理职责: (一)督促孵化企业(团队)和个人制定年度计划方案,并以此作为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主要依据。 (二)对入孵企业(团队)和个人进行监管。入驻企业(团队)或个人在孵化过程中,如果要改变预定目标、变更孵化项目内容或终止孵化计划时,需提前30天向创业服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计划。 (三)对孵化计划执行不力或缺失,不能完成孵化计划的企业(团队)和个人,可取消其入孵资格。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立即取消入孵资格,并配合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同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入孵企业(团队)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一)利用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项目已经终止或实际已经停止运作的; (三)入驻苗圃区培育满2年,未通过入驻孵化区评审的; (四)入驻孵化区孵化满2年,未经报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批准延长留驻期限的; (五)违反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出现其他不宜留在创业孵化基地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入孵企业(团队)和个人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15日内,结清应缴费用,办理退出手续,撤出设备。 第二十四条 入驻企业(团队)和个人可享受广东省、惠州市和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制定的相关创业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团队)和个人入驻期间:苗圃区培育期二年享受全额房租减免,“零房租”入驻;孵化区第一年享受全额房租减免,“零房租”入驻,第二年按每月5元\/平方米收取租金。第三年起,遵循“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以市场评估标准按月收取租金。另外,企业入驻孵化区第一年起,涉及物业管理费与水电费应按规定收取(苗圃区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入驻企业(团队)和个人的创业项目: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部门创业创新一、二、三等奖奖励的,按获奖等级,分别给予20、15、10万奖励;获得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部门创业创新一、二、三等奖奖励的,按获奖等级,分别给予10、8、5万元奖励;获得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部门创业创新一、二、三等奖奖励的,按获奖等级,分别给予5、3、1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孵企业(团队)创业不成功,注销相关法定注册登记手续,退出创业孵化基地,可以给予相应的企业(团队)3000元的创业挫折补贴。 第二十八条 入驻企业(团队)、个人享受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与相关补贴或奖励,由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统一受理并按各级政策规定统筹发放。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惠州区域内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及企事业单位可探索建立相应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无条件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县(区),可依托广东惠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有需求的大学生进行创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建立以广东惠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中心的“一中心多基地”惠州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Topics
entrepreneurship
higher education
employment
Metadata
| 文号 | 惠市人社规〔2022〕2号 |
| Publisher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22-08-11 10:44:36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创业就业 |
| CMS Category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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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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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15〕2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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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2015〕114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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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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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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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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