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23-01-29 11:53:34

Notice of Hui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Urban Underground Pipelines in Huizhou City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惠府〔2023〕5号 huizhou
This document issues and requir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Urban Underground Pipelines in Huizhou City', which establishes rules for the planning, construction, operation, and information management of underground utility pipelines to ensure orderly development and safety.
Document Text 6,594 characters
HFGS-2023-7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2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惠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惠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消防等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作遵循综合协调、规划引领、统筹建设、集约利用、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能源和重点项目、消防救援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推进地下管线系统智能化建设。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线产权单位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管线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敷设方式、安全保障措施等。电力、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线产权单位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要相互协调,并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轨道交通等规划相互衔接,依法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及时将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产权单位。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行业发展需求,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 第九条 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管位布置图和现状地下管线利用、迁改方案,并纳入城市道路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敷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同类地下管线应合并建设,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对管线敷设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沿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优先敷设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下,位置受限制时,可布置在机动车道或绿化带下面,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道路中心线;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四)道路沿线两侧应当合理预埋地下管线支管,支管敷设至道路实施范围外,排水管线末端设置支管检查井; (五)桥梁、隧道应当预留管线所需要的空间; (六)河底敷设的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过河管线其轴线宜与河道或堤防正交; (七)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再安排其他管线位置;既有地下管线迁改时应当根据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要求逐步有序迁移至已建管廊内; (八)附属设施应按照景观化、小型化、隐形化等原则设置。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涉及地下管线安全、消防安全、防洪防汛安全、轨道交通保护、树(林)木保护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的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通过查询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取得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进行现场核实。缺少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探测查明该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情况,并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将探测查明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许可手续,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所称挖掘,不包括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设置工作井进行点状开挖和沿道路横向接管。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依法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因市政建设需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迁移地下管线的,市政建设单位应当主动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协商迁改事宜,共同做好迁改工作。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工程与地下管线工程同步实施时,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时序,按规定保障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工期。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对管线工程质量安全及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管理负首要责任,进行工程建设时,做好下列工作: (一)施工前向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事先通知可能影响到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现场技术交底及地下管线监护工作,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制定保护方案、签订保护协议,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三)按技术标准确定管线使用年限,结合运行环境要求科学合理选择管线材料,确保投入使用的管线工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四)在管线本体上附注相关标识,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时应当同步布设地下管线示踪装置,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敷设高危地下管线的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五)使用的窨井盖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并与地面保持平顺,具有防沉降、防盗窃、防响动功能,表面应当标明窨井盖类别、承载等级、执行标准、管理责任主体、维修电话等标志; (六)严格检查沟槽和基坑,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七)负责地下管线竣工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轨道交通、人防、地下通道等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非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或者涉及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其他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对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管理负主体责任,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现场放线、工程设计文件、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施工; (二)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将地下管线保护的各项要求传达到一线作业人员; (三)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发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状况与取得的现状资料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充分考虑施工影响范围内其他管线及市政、绿化、文物、建(构)筑物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按规范做好安全围蔽,设置醒目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栏,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六)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抢修,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并依法承担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七)向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资料,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竣工档案信息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二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进行开挖施工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测绘单位在工程覆土前完成跟踪测量;进行非开挖施工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土两端预留测量条件,并向测绘单位提供非开挖段准确的竣工图。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竣工测量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依法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地下管线接收、城市道路管养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参与验收的单位应完善移交手续,落实相关责任并存档备查。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行业地下管线运行维护的监督协调管理,组织制定地下管线应急综合预案,指导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本行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根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维护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 (二)依法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四)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事故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生产和运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地下管线应当进行重点监测; (五)及时发现和处理窨井盖缺损、沉陷、凸起、响动等问题,在窨井盖维修、更新、改造时应当更换为符合规定的窨井盖; (六)按规定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 (七)宣传地下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告知使用相对人安全注意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机制,对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和附属设施进行监测、养护、维修、更新、改造,保障管廊处于安全稳定的运行状态。 入廊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所属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与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按职责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不能事先办理批准手续的,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地下管线的行为: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 (二)擅自占用、挪移、拆除或者损坏地下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种植深根性植物; (五)向地下管线内倾倒建筑泥浆、污水或者垃圾;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擅自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互相混接,违反规定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和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拆除废弃地下管线,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暂时无法清除的,应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进行无害化、消险处置,明确断开点位标识,待依附的道路工程改建、扩建时予以拆除。 对道路范围内产权无法确定的废弃地下管线,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拆除。 第三十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工作,及时将城市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普查、补测补绘成果等信息数据纳入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地下管线专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存储、动态更新本单位地下管线信息,满足日常运营维护管理需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的网络共建共享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统一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及其电子数据目录。报送的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保密管理机制。标有精确位置、高程、管径、压力及附属构筑物敏感信息的城市电力、电信、给排水、供热、供气、人防各专业工程的现状图、规划图及管线综合图文资料的获取、处理、归档、使用、销毁等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按规定查询和使用城市地下管线数据资料,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Topics
urban infrastructure utility management urban planning
Metadata
文号 惠府〔2023〕5号
Publisher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huizhou
Date 2023-01-29 11:53:34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2)
unkn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23〕5号 formal
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named
Citation Network Full networ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