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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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 17:01:09
Notice on Issu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of Kindergarten Nursery Classes in Huizhou City (by the Municipal Health Commission and Municipal Education Bureau)"
关于印发《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教育局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interim measures to standardize the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of kindergarten-based nursery classes for children aged 2-3 in Huizhou City, detailing requirements for facilities, staffing, enrollment, and daily care.
Document Text
1,844 characters
HBGS-2024-6关于印发《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教育局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市卫〔2024〕90号各县(区)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 现将《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教育局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教育局 2024年8月6日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教育局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粤发改社会〔2022〕440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幼儿园托班的开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州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开设面向2-3岁婴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幼儿园在满足片区3-6岁幼儿入园需求后,需具备开展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资源,且在申请开设托班前3年内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方可开设托班。 第四条 幼儿园开设托班,应当登录广东省智慧托育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操作指引或办事指南。 第五条 幼儿园托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班布置在二层,按班级独立成套,宜配活动、盥洗、就寝等空间及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教具设备,所设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六条 幼儿园托班应配备保育人员,保育人员与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1:7,有条件可配备一名专任教师。 第七条 幼儿园托班每班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新建幼儿园按照学位与托位配比5:1的标准配建托班,计算结果向下取整。 第八条 幼儿园托班入托年龄为2周岁及以上,以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为时间节点。幼儿进入托班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幼儿园托班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条 幼儿园托班面向社会招生,符合资格的报名人数大于招生人数的,可采取分批次录取、电脑随机派位、抽签摇号等录取方式。 第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村集体等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托班,可优先招收本单位、本村(居)户籍适龄幼儿入园,剩余托位可向社会开放。 第十一条 幼儿园托班应遵循2-3岁幼儿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规律,把幼儿的安全、健康工作放在首位,重视幼儿早期情感关怀和回应性照护,让幼儿在生活和游戏中体验,促进其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 幼儿园托班保育工作应当根据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制定科学的保育方案,合理安排幼儿饮食、饮水、如厕、盥洗、睡眠、游戏等一日生活和活动,注意动静结合,保证幼儿每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托班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第十三条 幼儿园托班建立基于2-3岁幼儿特质的家园沟通合作机制,及时沟通反馈幼儿身体状况、认知情绪发展等情况,指导和帮助家长提高日常养育、亲子互动的能力。鼓励幼儿园托班保教人员主动开展家园合作研究。 第十四条 幼儿园托班应当加强信息管理,依托广东省智慧托育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录入幼儿园托班基础信息,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幼儿园托班的人员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保教管理等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的设施设备条件、人员配备、卫生保健、膳食营养和疾病防控、照护与保育质量、保育人员卫生保健知识培训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教育部门配合做好日常督导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Topics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childcare services
education policy
Metadata
| 文号 | 惠市卫〔2024〕90号 |
| Publisher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24-08-09 17:01:09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托育服务 |
| CMS Category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9)
| cent 国办发〔2019〕15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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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粤府办〔2020〕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formal |
| prov 粤发改社会〔2022〕440号 | formal |
| unkn 的通知惠市卫〔2024〕90号 | formal |
| unkn 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formal |
| c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named |
| cent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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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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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ov 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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